每站備差馬、各二三十匹。
尋常奉差人員。
尚敷乘騎。
若人數較多。
台馬不足。
準令徵調附近蒙古烏拉馬乘用。
但不明定規制。
台站人等。
或令蒙古加倍豫備。
或竟不出台馬。
止用蒙古馬。
均未可定。
應如所奏。
嗣後尋常奉差人員。
仍照舊例騎烏拉外。
其應馳驿大臣官員。
需馬數目。
由兵部先期行文該總管。
照數豫備。
其馳遞報匣事件。
遇有二三十匹馬數台站。
準用一半。
其一半準令馳驿人等騎用。
所需若逾此數。
再令扣數酌調烏拉馬。
再蒙古協濟之烏拉馬。
乘騎過站。
其馬本人領回。
口糧羊。
亦不準向蒙古取用。
所有應馳驿者。
止令蒙古協濟烏拉馬。
所需口糧羊。
均照例官給。
其例應騎烏拉者。
馬羊仍照例取給蒙古。
從之。
○吏部等部議準、署兩廣總督班第咨稱、查增城縣屬之新塘。
與裁汰之烏石司巡檢。
原轄各地方。
相去不遠。
今添設主簿一員。
駐劄新塘。
所有管轄村莊。
應将烏石司巡檢。
原管之甘泉、清湖、綏甯三都。
共計一百餘處。
統歸主簿管轄。
又龍門縣屬之藍汾山廟子角、添設巡檢一員。
查該縣原設把總一員。
管轄全縣村莊。
雍正九年、添設永清汛千總一員。
将縣屬之鳌溪等處。
割歸該千總管轄。
今永清汛移駐廟子角。
亦應将鳌溪、東埔、河東、大坡、上龍門、白茫、桂村、到灘、香溪、功武、穆雙、下尚賢、學道、鎮崗、烏石、歸仁、新坡、黃垌、歸善、下龍門、油田、橫槎、高沙、馬嘶、上林、西溪、上石泉、下石泉、上馬鞍、中馬鞍、下馬鞍、等處。
分撥該巡檢管轄。
再增城添設主簿。
應照佐雜衙門例。
額設攢典一員。
從之。
○予原任福建巡撫潘思榘、入祀閩省賢良祠。
○辛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班第着即馳驿回京。
兩廣總督印務。
着楊應琚署理。
山東巡撫員缺。
着郭一裕署理。
雲南布政使彭家屏。
着調補江蘇布政使。
所遺員缺。
着納世通補授。
楊應琚着即來京請訓。
再赴粵省。
班第起程後。
所有兩廣總督印務。
着鶴年暫行護理。
彭家屏着即赴江蘇新任。
不必回滇交代。
郭一裕俟彭家屏交代後。
前往山東。
郭一裕未到之前。
山東巡撫事務。
着白鐘山暫行署理。
○又谕曰、張泰開、着賞給翰林院編修。
在尚書房行走。
○命賞給附近台站供應烏拉馬匹、蒙古王公台吉等、緞疋有差。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瑚寶疏稱、江南太倉衛後幫旗丁陳聰漕船。
行至清河縣新莊鎮黃河。
遭風漂沒。
漕米無存。
請照例豁免。
淹斃副丁陳雲俊、照例撫恤。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王際華、為詹事。
原任兵部右侍郎李因培、為光祿寺卿。
○以翰林院侍講劉星炜、充日講起居注官。
○壬辰。
谕京師二三月間。
春雨未得沾足。
現今麥秋将近。
待澤甚殷。
朕心深為轸念。
宜申虔禱。
着禮部即查照定例。
敬謹舉行。
○又谕、禦史歐陽正煥奏稱、現在各省澄汰教職。
出缺甚多。
今選拔貢生朝考揀選引見者。
每省不過十餘名。
少者數名。
除以知縣等官錄用外。
餘人無幾。
不敷補用。
請将考列一二等之選拔貢生。
一體帶領引見等語。
此其意不在慮補教職之乏人。
而在未經揀選者一概引見。
或得僥幸用知縣耳。
選拔貢生。
經大臣等揀選引見。
其足膺知縣之任者。
原不過屈指數人。
其餘除願就佐雜外。
皆得以教職即用。
合計三次考試揀選之數。
應用教職者。
當亦不下百餘人矣。
況有現在需次之進士、舉人。
及各項貢生。
又知縣改用之教職。
已覺缺少人多。
又何緻不敷補用。
該禦史意中。
必有希以知縣錄用之人。
适考列優等。
而未經入選故為此奏耳。
禦史職司言路。
如揀選大臣。
或有徇私受托。
揀選不公。
按有确據。
即可據實參奏。
若但欲取悅衆人。
奏請通行引見。
豈朕日理萬幾。
必一一躬親遴擇。
而派出之大臣。
皆不足信。
即如鄉會試、中者自服其公。
不中者必皆含怨。
亦必盡令朕一一搜落卷耶。
若如所奏定例。
将未入揀選一二等之人引見。
概用教職。
則伎倆不行。
亦未為不可。
但歐陽正煥之托言行私。
不可不明示。
着傳旨嚴行申饬。
原摺擲還。
○又谕、副都統卓鼐、請于乍浦滿洲兵丁。
應補水手缺額内、扣留三十六缺、挑選綠旗兵丁等因。
繕寫漢摺具奏。
朕從前屢經降旨。
滿洲大臣、俱着繕寫清摺。
卓鼐系滿洲大臣。
所管皆系滿洲兵丁。
伊别項陳奏。
俱用清摺。
獨此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