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九年。
甲戌。
閏四月。
庚戌。
朔。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莊培因、王鳴盛、倪承寬、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汪永錫等七十人、進士出身。
三甲彭良骞等一百六十八人、同進士出身。
○上詣大高殿行禮。
○辛亥。
谕、戶部議覆、甘肅巡撫鄂樂舜、奏請估變西甯縣庫收貯緞疋一摺。
此案先經該撫咨請部示。
戶部以不便據咨遽議、駁令具奏。
到日再行辦理。
一切政務。
惟論其事之可行與否。
若事在可行。
督撫業已咨部。
該部複行令具奏。
及奏到之時。
原不過照議覆準。
徒多往返案牍之煩。
甚屬無謂。
況部臣奏準、與督撫自行陳奏。
又有何區别耶。
嗣後督撫咨商各部事件。
着該部将應駁者即行咨駁。
應準者亦即定議奏聞。
毋得沿襲陋習。
仍以具文從事。
将此傳谕各該部知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疏報、乾隆十七年分、霸昌、熱河、兩道屬。
開墾旱荒地、七十七頃四十四畝有奇。
通永道屬、首墾荒地、五頃二畝有奇。
○壬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範時绶奏請查禁攙用私錢一摺。
可謂不治其本而治其末。
所見非是。
錢法之弊。
以有餘者囤積居奇。
犯法之徒。
複私銷私鑄。
希圖漁利。
錢價之昂。
率由于此。
若地方官實力嚴行查辦。
則錢價自漸平賤。
前者朕降旨查禁囤積。
順天直隸地方。
經方觀承遵旨查辦之後。
錢價已大減于前。
即其明驗。
總之官錢充裕。
民間自無須更用私錢。
不然。
則私錢之禁愈嚴。
錢價之增。
必且日甚。
于調劑本意。
未見其有當也。
頃各省錢價。
未必盡平。
恐其辦理之方。
或尚有未得宜者。
可于各省督撫奏事之便。
将範時绶原摺鈔寄。
令其閱看。
并将此傳谕知之。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前聞江蘇地方。
優伶中竟有私自蓄發者。
朕因系本朝制度所關。
降旨傳谕該督撫等。
令其嚴行懲禁。
今據鄂容安等奏稱、留心訪問。
聞福建間有之。
請敕閩省督撫。
一體禁約等語。
優人本屬微賤末流。
計圖覓利。
幼童蓄發。
尚非有心違禁。
然亦足為地方風俗之害。
閩省既有此習。
着傳谕喀爾吉善、陳宏謀、令其留心嚴禁。
以挽惡俗。
但亦不必張皇其事。
出示騰告。
緻駭聽聞。
轉屬具文也。
○又谕曰、永常、王進泰、同日奏到夷人到境情形。
摺内俱未明晰。
向來準夷貿易。
及請安奏事。
俱于夷人到東打坂地方時。
詢明言語情形。
人畜貨物多寡數目。
詳晰奏報。
今永常摺内、既稱目兵了見人馬牲畜。
則必距卡已近。
不難根問來情。
乃又稱細繹禀詞。
似系貢使。
而王進泰亦稱或系請安進貢。
或系貿易先到之人。
尚未詢明等語。
豈守卡營弁。
失之張皇。
望見蹤迹。
即速馳禀。
永常等急于入告。
遂不暇細詢耶。
抑夷人行過之處。
離卡尚遠。
故尚未遣人查詢耶。
可傳谕永常王進泰。
令将是否夷使入貢。
及到卡情形。
即行據實奏聞。
若實系請安夷使。
可令永常、傳示哈密照看夷使來京之部員。
令其迅速兼程來京。
毋緻延緩。
尋永常奏、臣于四月二十四日。
途次布隆吉地方。
接駐哈鎮臣冶大雄禀稱、差弁探得前次飛塵。
原是進貢夷使等語。
本系卡外了見蹤迹具禀之詞。
嗣接提臣王進泰鈔寄奏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