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萬廷蘭、江聲、王政義、賈煜、範泰恒、俱着以知縣即用。
龍煜岷、熊恩绂、着歸進士原班铨選。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
方觀承奏、順。
德府屬之沙河、内邱、二縣。
積沙之地。
雨未透足。
大田未種者十分之二等語。
節候已屆芒種。
急需透雨。
方可布種大田。
是宜設法祈禱。
以求上天福佑。
蒙古侍衛巴雅爾、祈雨有應。
已降旨于噶爾錫、令其差員送往保定。
可傳谕方觀承、即派地方官一員。
照看伴送。
馳往順德。
虔誠祈禱。
○以故雲南景東府屬三岔河土巡檢楊傅之子起彤、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東湖縣民覃正仁女覃氏。
○癸亥。
旌表守正被戕之陝西武功縣民魏大緒妻孫氏。
○甲子。
谕、盛京戶部銀兩。
自足賞賜之用。
不必随帶于途。
但今歲有新歸附之人。
着于部庫内撥銀十萬兩。
先期送往熱河。
交貯兵備道庫。
以備賞賜之用。
○又谕、貴州巡撫定長所奏、審結平遠州民陳新序等、鬨堂辱官一案。
辦理非是。
陳新倫、既充戶書。
當知法紀。
乃欺隐田糧。
抗不服官。
審訊之時。
伊之子弟婦女。
入衙鬨鬧。
伊何不阻止。
實為此案罪魁。
至欺隐田糧。
反屬輕罪矣。
何得稱另案歸結。
至兵丁康洪義、現食名糧。
遇刁民不法。
即應向前拏犯。
乃随同觀看應從重問拟。
以整戎伍。
該撫所拟。
未足蔽辜。
至生員陳。
以善等。
先後闌入公署。
雖輤中先回。
但随衆往觀。
于士風有玷。
不應僅以發學戒饬完結。
此案着三法司另行定拟具奏。
該知州潘廷權、平時不能彈壓地方。
以緻胥役藐法營私。
及經研訊。
又緻家屬鬨鬧公堂。
不即嚴拿懲治。
辄将陳新倫松刑。
已且上樓。
畏走怯懦。
縱長刁風。
此與高時農之跪兵何異。
着革職拏解刑部治罪。
以為有司惜身命而無氣節者戒。
至此案辦理甚屬剌謬。
皆出于署撫溫福。
定長回任後。
依違定案。
不行改正。
着交部議處。
溫福因系護篆。
于此重案。
竟苟且從事。
且當發覺之始。
并未奏聞。
設署篆之員。
盡如此草率。
則封疆重任其誰倚。
溫福着嚴加議處。
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貴州巡撫定長奏、審結平遠州陳新序等、鬨堂辱官一案。
據稱平遠州知州潘廷權、若因此案一并題參。
轉恐滋長刁風等語。
所見甚屬錯謬。
從前曾經傳谕督撫。
令遇地方聚衆案件。
不必将該州縣官附疏題參。
恐長刁頑之習。
此指甫經發覺。
事尚未定。
或未顯着者而言。
今此案、潘廷權一見喧鬧。
即畏懦松犯。
不行彈壓。
以緻各犯無所忌憚。
釀成事端。
更至登樓蹉跌。
庸劣無能已極。
尚可令其腼顔司牧耶。
若另尋款迹糾參。
而事迹昭着。
早為地方百姓所恥笑。
即少緩彈章。
原不足以懲儆刁風。
徒多留一劣員。
以贻地方累耳。
實乃膠柱鼓瑟之見。
昧于事理輕重。
着于奏事之便。
将此通傳各督撫等。
共知此意。
○又谕、鄂樂舜奏報、甘肅已未完錢糧數目内。
有未完胥役侵蝕一項。
據稱現議于失察各官名下分别賠補等語。
此項錢糧。
乃民間正供從前經徵各官。
漫無覺察。
竟令奸胥蠹役。
從中飽其欲壑。
今積年既久。
尚無着落。
自應于從前失察各官名下着賠。
以清帑項。
但須上緊催繳。
毋任拖延。
仍以往返咨行、具文了事。
可傳谕鄂樂舜知之。
○又谕、我内紮薩克、與外四部落、及衆喀爾喀紮薩克地方。
各按旗分部落。
設立副盟長。
管理遊牧事務。
今将新來投誠之厄魯特台吉車淩等帶來戶口。
俱編設旗分佐領。
既與内紮薩克喀爾喀紮薩克等相同。
應将車淩、授為盟長。
車淩烏巴什、授為副盟長。
台吉色布騰、協辦盟長事務。
其盟會着賜名為杜爾伯特賽音濟雅哈圖部落。
○授一甲一名進士莊培因、為翰林院修撰。
一甲二名王鳴盛、一甲三名倪承寬、為翰林院編修。
卷之四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