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留心辦理。
○湖廣總督開泰、湖南巡撫範時绶、條奏寶南局添爐鼓鑄各事宜。
一、添鑄五爐。
應照乾隆七年題定銅、鉛、錫、觔兩配用。
一、原設五爐。
今添五爐。
歲共需正耗銅、一十九萬六千餘觔。
遇閏加增銅、一萬六千餘觔。
請将郴、桂、兩廠所産銅。
除抽稅外、餘銅照部定價。
動支地丁銀收買。
又歲需白鉛、一十六萬餘觔。
遇閏加增一萬三千餘觔。
除郴廠、照舊收買稅餘供用外。
應令桂廠委員。
亦于稅餘白鉛内、照部定價、請領地丁銀收買。
至運局水腳銀。
均照例于砂稅内動支報銷。
鑄出錢文。
搭放兵饷及發局兌易。
俱扣除成本、歸還司庫原款。
一、寶南局自開鑄以來。
配用點錫。
系動項采買。
并郴桂等處刨試存局稅錫、四萬餘觔搭用。
皆照每百斤腳價銀、一十六兩二錢合計成本。
查前項錫、将次用完。
今有存局郴州柿竹園錫礦、所抽稅錫。
應請動用。
查稅錫每觔價銀一錢五分七厘。
水陸腳費銀一厘九毫零。
應照每觔價、腳、銀一錢五分八厘零。
合計成本造報。
一、設爐十座。
共歲需黑鉛二萬五千四百餘觔。
遇閏加增二千餘觔。
應将郴桂兩廠抽稅黑鉛。
除領解顔料。
并搭解京鉛外。
盡數解局備用。
一、添設五爐。
應照前議均攤。
安設三爐。
尚有二爐。
須添蓋房屋六間。
又銅鉛庫房。
現止大堂東西各一間。
不敷堆貯。
應添建庫房三間。
一、定例每鑄銅、鉛、錫百斤。
給工料錢、一千六百二十九文。
請照例辦理。
惟爐匠關系緊要。
應饬局員、遴選充役。
一、鼓鑄器用繁多。
工匠無力措置。
請照例動項代置。
仍于各匠應得火工錢内、扣還歸款一、添設五爐。
鑄錢增倍。
請按每饷銀一兩。
搭錢一百文。
除本年搭放兵饷外。
餘錢俟積有成數。
發局兌易。
再查局内舊存滇銅一十萬斤。
耗銅四百九十五斤十兩。
貯久難免鏽蝕。
請先行配用。
查此項銅、原準滇省來咨。
每百斤計價銀一十一兩。
自尋甸運永甯。
腳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三錢二分零。
共價、腳、銀一萬三千七百一十三兩零。
又自永甯委員接運回楚。
水腳等銀四百三十兩七錢六分零。
今請配搭供鑄。
應照原定每觔價銀一錢一分。
腳銀三分一厘零。
核算成本報銷。
下部議行。
○辛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寄信熱河副都統李侍堯、道員富勒渾、準噶爾來降台吉車淩、車淩烏巴什。
及台吉宰桑随從人等。
皆未出痘。
前降旨着伊等至避暑山莊、瞻仰朕躬。
第思避暑山莊、雖系口外。
聚集人多。
難免有出痘之人。
蒙古等甚懼出痘。
将來或有傳染。
朕心深為不忍。
将此交與李侍堯、富勒渾、山莊左近。
如有出痘之人。
暫令移于廣仁嶺西邊遠處回避。
俟車淩等回去後、再行移回。
○又谕、據永常等所奏、準噶爾夷使敦多克等、到卡情形一摺。
其遵旨辦理之處。
尚屬妥協。
但所奏甚為遲緩。
前次初報了見蹤迹一摺。
并未詢明來由。
已與向來所報不同。
或因急于上聞。
拟俟詢明、再行續奏。
亦當于一二日内、即行馳達。
何以遲至八日之後。
豈以王進泰已經調任。
遂未免觀望遲回耶。
此甚非是。
其夷使敦多克等。
應即遵照前旨。
令所派司員。
帶同迅速兼程來京。
不可循照往例。
又緻遷延時日。
可即傳谕永常王進泰知之。
○内閣、翰林院、帶領壬申恩科散館修撰、編修、庶吉士、引見。
得旨、修撰秦大士、編修範棫士、盧文弨。
已經授職。
清書翁方綱、鞠恺、甘立功、吳以鎮、梁同書、吉夢熊、俱授為編修。
鄭岱鐘、授為檢讨。
戴天、着以部屬用。
漢書邵嗣宗、陳齊紳、謝墉、張坦、紀複亨、錢載、陳荃、王懿德、德保、博明、俱授為編修。
李兆鵬、金維岱、王猷、馬錦文、盧珏、苟華南、俱授為檢讨。
平太、着以宗人府主事用。
馬騰蛟、張模、鄭忬、趙瑗、王協和、俱着以部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