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筆帖式用。
蔣學鏡、孫枝、金忠濟、吳視、張宗昆、李天墀、吳宜燮、王嵩誕、曾忠、俱着以知縣即用。
王大經、狄棣、馮履鹹、戈源、毛萬铨、楊士玑、鄧正琮、周天柱、張映台、侯乾元、王元位、劉侑、嚴文典、崔一元、李夔班、方延熺、七十一、嚴天召、邱大英、高兆煌、吳振域、杜憲、張鵬九、史班、餘介祚、蔣良翼、盧世昌、王本?、王以寬、曹師聖、陶金諧、俱着分發各省、以知縣用。
周翼洙、李舟、胡<王晉>、王希旦、苗耒□侖實、馬雯、鄒承穎、王克勤、謝得慡、俱着以教職即用。
餘着歸班铨選。
○予故領侍衛内大臣宗室弘昇、祭葬儀如貝勒。
谥恭恪。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侍郎嵇璜等、奏報堰盱堤工。
已于閏四月十五日完竣等語。
高堰為全淮保障。
所關甚钜。
上年異漲沖刷。
間段殘缺朕心深切焦勞。
念系石工。
鸠役庀材。
辦理匪易。
今自興修以來。
未逾半載。
克期告竣。
俾運道民生。
均資利益。
諸臣各能體朕宵旰憂勤之意。
協力同心。
克副委任。
宜加優叙。
以獎勤勞。
除東省辦料官員。
已經降旨叙錄外。
侍郎嵇璜、德爾敏、總河尹繼善、總督鄂容安、巡撫莊有恭、衛哲治、俱着交部議叙。
嵇璜等、帶往督修之司員。
及江省辦料、在工效力人員。
俱一并查明。
分别等第。
請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南河工員陳克浚等、侵帑誤工。
上年先後查出虧空。
多者至數萬兩。
任意侵蝕。
贻害民生。
此等劣員。
即于各該地方立行正法。
亦不足以蔽辜。
其勒限嚴追。
已屬法外之仁。
今限期将次屆滿。
各犯名下應追帑項。
現在曾否完繳。
及完欠分數若幹。
并各該員于被參後。
有無畏懼。
勉力設措交納。
抑或甘心延玩。
以身試法情形。
及尹繼善如何設法勒追之處。
即速詳悉奏聞。
其限内全完者。
俟通案完結之日。
再核定其應得之罪。
若逾限不完。
定即于各該處明正典刑。
屢次所降谕旨甚明。
朕法在必行。
斷不能少容僥幸。
但将來本犯既已正法。
未完之項。
着落伊等家屬完繳。
其終不能完繳者。
即當于高斌、張師載、二人是問。
高斌、張師載、上年皆有交銀二萬兩。
以希贖罪之請。
此何等罪犯。
可以言贖。
伊二人從前捏飾容隐。
骩法養奸。
釀成锢習。
是屬員之虧空。
皆伊二人之虧空。
着落賠補。
作何定以限期。
如逾限不完。
又應作何治罪。
亦當令尹繼善于此時拟定奏聞。
至現在監追限期将滿各犯。
如有畏罪情急。
别生事端。
及自戕隕命。
緻逃顯戮者。
恐尹繼善不能代伊等擔任也。
尹繼善之能辦此事與否。
及嗣後尚能承受恩典與否。
皆于此案此時為斷。
可一并傳谕知之。
尋尹繼善奏、侵帑誤工一案。
現在極力催追。
宋應麟、業經全完。
王連璧、于鳌、可于限内全完。
其陳克浚等十一人。
饬令極力設措。
如限滿未完。
即行正法。
至高斌、張師載、徇縱工員侵帑。
是屬員之虧空。
即伊二人之虧空。
各犯中終不能完者。
請勒限一年。
着落二人代繳。
逾限不完。
即将高斌、張師載、請旨正法。
得旨、知道了。
諒汝于此案。
亦不敢複蹈故智耳。
○又谕、據定邊左副将軍公策楞等奏、喀爾喀紮薩克公台吉等呈稱、情願往軍前效力人内。
将公車登薩木丕勒、等十五人。
令至軍營。
以備調遣。
多嶽特多爾濟、等九人。
令不必前來等語。
喀爾喀紮薩克公台吉等。
感戴朕恩。
情願前往軍營效力。
甚屬可嘉。
但今年烏梁海等之事。
暫且不辦。
欲俟機會。
所奏十五人。
即令至軍營。
亦并無調遣之處。
恐伊等虛糜路費。
着寄信策楞等、将公車登薩木丕勒、等十五人。
前往軍營之處。
暫行停止。
令各住本處遊牧。
以俟将來酌量調往軍營。
并谕台吉等知之。
○軍機大臣奏、喀爾喀一等台吉齊旺多爾濟、呈進骟馬三百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