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備台站應用。
照舊例應紀錄一次。
賞大緞二匹。
官用緞二匹。
得旨、齊旺多爾濟、着施恩賞給公銜。
餘依議行。
○庚午。
谕、福建巡撫陳宏謀奏稱、諸羅縣奸民吳興等、糾衆奪犯。
及同安縣賊犯林對等、糾衆拒捕兩案内。
為從各犯。
俱已拟絞候具題。
尚未準部覆。
例應入于下次秋審。
但此二案情罪重大。
已令臬司歸入秋審會勘等語。
兇頑之徒。
糾黨抗官。
肆行不法。
自應明正典刑。
以示懲創。
着照該撫所請。
入于本年秋審情實具題。
并傳谕各該督撫。
凡遇此等案件。
俱照此辦理。
再停止勾決之年。
情實案内、有糾衆聚匪、劫犯辱官、及侵蝕虧空各犯。
與尋常謀故鬥殺等犯不同。
若輩予以監候。
已屬法外之仁。
使更久稽顯戮。
地方百姓。
日遠漸忘。
非所以肅刑章而示炯戒。
嗣後停勾年分。
着刑部将情罪重大案犯。
開具事由。
另行奏聞。
請旨正法。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侍衛永柱、新降台吉色布騰、已令在參贊上行走。
帶兵前往軍營辦事。
今年不得前赴熱河、瞻仰朕躬。
加以封爵。
若令其來京陛見。
伊未經出痘。
不便前來。
着永柱帶領色布騰至張家口。
至時、着大學士公傅恒、往彼接見。
轉傳谕旨。
尋永柱遵旨帶領前來。
命大學士公傅恒。
至張家口傳旨迎勞。
并封色布騰為貝勒。
○壬申。
上幸靜宜園駐跸。
○谕曰、班第等奏、審拟周紹華、私雕假印一案。
所辦失之過當。
私雕假印。
固屬藐法。
但所犯止于撞騙财物。
按律定拟斬候。
已足蔽辜。
即使其情罪可惡。
亦祇應入于秋審情實候勾。
猶以為宜重。
或值不勾到之年。
附疏聲明處決。
斯亦足矣。
乃該督等、将周紹華照光棍為首、拟斬立決。
此蓋見朕近日有特旨從重辦理之案。
遂心存觀望。
大失輕重之宜。
朕明慎用刑。
惟期平允。
從無畸重畸輕之見。
如糾衆聚匪、劫犯辱官。
及貪官侵蝕、限内仍不完贓等案。
因其為人心風俗所關。
不得不嚴示懲創。
寘之重典。
并非于尋常案件。
一概從嚴科斷也。
此案着刑部于題到時。
按例定拟。
班第、鶴年、着傳旨嚴行申饬。
總之一存成見。
即屬私心。
如因有此旨。
複謂朕意近在從寬。
以姑息而為迎合之術。
于不宜寬者概從寬。
則又失之遠矣。
通行傳谕各督撫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京師于二十日得雨。
自夜及晝。
已甚沾足。
且陰雲密布。
雨勢頗寬。
前方觀承奏報河間等屬、得雨情形。
看來尚未透足。
其沙河、内邱、一帶。
正在望雨。
特降旨令巴雅爾前往祈禱。
今距京師得雨。
已閱三日。
直隸所屬缺雨地方。
是否亦得透雨。
尚未據方觀承奏到。
朕心深切懸念。
着傳谕方觀承、令将各屬得雨遠近分數。
作速奏聞。
尋奏、查河間府屬景州、阜城、交河、等處。
現得雨一寸。
順德府屬沙河、南和、平鄉、各得雨一二寸不等。
内邱、尚未得雨。
其餘霸州、順義、房山、得雨八寸。
涿州、良鄉、永清、固安、通州、文安、涞水、平谷、武清、香河、易州、昌平、密雲、三河、懷柔、東安、廣昌、得雨七寸至五寸不等。
寶坻、延慶、定州、并正定府屬之無極、行唐等縣。
得雨二三寸不等。
惟河間以南。
并順德、廣平一帶。
雨水未足。
細加訪聞。
此時正在獲麥。
遲至十日後。
麥已登場。
而晚秋适種。
亦屬應時。
報聞。
○又谕、範時绶奏降調知縣李其昌、現在赴部引見。
可否仍用為新建縣知縣等語。
凡因公挂誤。
降旨送部引見之員。
如其才具、果為地方之所必需。
祇應具摺聲明。
候引見時。
朕酌量錄用。
不應遽請原缺補用。
為屬員留地步也。
上年因高斌為河工同知孔傳橿留缺所降谕旨甚明。
範時绶何以複為此奏。
李其昌、着俟引見後。
再行定奪。
其另摺奏請揀選之處。
亦停其交部。
可将此傳谕範時绶知之。
○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