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班第奏稱、廣東廉州營。
分防合浦、靈山、二縣。
内合浦縣之永平司屬地方。
毗連西省。
為猺獞出沒之所。
周三百餘裡。
并無台汛。
僅設東界一塘。
安兵三名。
且離廉州郡城數百裡。
查東界塘之東十五裡。
地名九叉河。
為諸山扼要之所。
請添設一汛。
派撥外委一員。
帶兵十六名。
駐劄防守。
其東界塘、亦屬單弱。
再添兵五名。
共足八名。
改塘為汛。
又靈山縣屬陸屋地方。
水陸交沖。
上通廣西南甯。
下達交阯江坪。
前設陸屋一塘。
僅兵二名。
今應添設六名。
共足八名。
改塘為汛。
再自廉州郡城直至靈山。
原設石康、多蕉、車闆、廣榔、向水、官橋、刀背水、山心、高橋等塘。
暨豐塘、共十塘。
每塘止安兵二名。
各應添兵一名。
以上計共添兵三十七名。
俱于該營内、酌量抽撥。
查該營原設府城頭塘兵三名。
靈山縣頭塘兵二名。
系遞送公文。
可以歸并看守城門之兵代遞。
兩塘兵五名全裁。
又該營分防福祿、窰蘿、火燒橋、平鴨、武利、潭土□朗、佛子、山下、公館、清湖、吳屋、等十一汛。
每汛原安兵七八名。
至二十餘名不等。
應于福祿汛、抽兵一名。
窰蘿、火燒橋、平鴨、武利、潭土□朗、五汛。
各抽兵二名。
佛子、山下、公館、三汛。
各抽兵三名。
清湖、吳屋、二汛。
各抽兵六名。
以上裁抽兵、已足三十七名之數。
其九叉汛外委、亦毋庸另設。
統于該營城汛外委内、酌撥前往。
至營房應分别添建。
除石康等十塘。
每塘僅添兵一名。
應于舊塘房内通融居住。
其新設九叉汛、派外委一員。
兵十六名。
應建營房十三間。
東界汛添兵五名。
陸屋汛添兵六名。
應建營房六間。
從之。
○蠲緩福建台灣、鳳山、二縣。
乾隆十八年、旱災額賦有差。
被災較重者、赈恤一月。
○以故五經博士蔔科侄玉柱、襲職。
○壬午。
谕、貴州布政使員缺。
着吳士端調補。
俟來京陛見後。
再赴新任。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督撫養廉。
任事後、另有别員署理者。
正署均支其半。
若未經到任。
則正員不行支領。
今策楞雖未到任。
現在軍前辦事。
與奉差他處者不同。
且伊曾任廣督。
其總督養廉。
着照已到任之例辦理。
将此傳谕楊應琚知之。
○又谕、齊齊哈爾副督統達色奏、遵旨于索倫兵内、備派一千名。
請帶領骁騎校、領催、披甲、十六人。
以備統領官兵進發時、往來遞送文移等事。
照例給與鹽菜銀兩等語。
着照所請行。
至西北兩路。
本年冬季。
彼處之兵。
又添派數千名。
現在前鋒統領清保、已授為黑龍江将軍。
俟伊到時、添兵一切事宜。
會同清保公同商議辦理。
此時宜加意慎密。
毋緻洩漏。
○又谕、禦史陳作梅奏。
海船應速竣工一摺。
着交該督撫鄂容安。
莊有恭。
詳悉查明。
定議具奏。
尋奏、勘得自太倉土塘連界之铛腳港。
至耿泾。
系昭文縣所轄。
約長一萬一百餘丈。
自東至西。
地勢漸高。
内地高于水面二三尺、至八九尺不等。
向無塘工。
亦無民修堤埝。
乾隆十二年風潮案内。
常、昭、一帶。
沖損田廬人口甚多。
赈恤費至钜萬。
亟應建築。
照上年太倉土塘、高八九尺。
底寬三尺六寸。
面寬一丈二尺。
勘估需銀五萬餘兩。
自界泾、至巫山港。
共長五千九百五十餘丈。
地勢漸高。
向有民築堤岸。
自巫山港、西至江陰縣之黃田港。
岡阜連屬。
間有斷續。
亦有民築堤圩。
此二處、止須就現在民築堤埝。
令地方官督率。
培厚加高。
無庸另行築塘。
至白茆河、長九十餘裡。
自昭文縣、至支塘。
計五十餘裡。
現在水勢尚深。
無庸議浚。
惟自支塘至海口。
計四十餘裡。
悉皆淤淺。
現在照該縣紳士議估、面寬六尺。
底寬三尺。
深八尺。
兩岸築壩。
俾内水常情。
海潮不入。
不緻淤墊。
或遇内水異漲。
又可開壩洩水。
逐段勘估。
需銀三萬有奇。
通計築塘、浚河。
請兵借給銀八萬兩。
得旨、如所議行。
○又谕、據永常奏、準噶爾夷使、已抵橋灣。
現在即可入關。
且據該夷使言、于起程時、業已派出貿易頭目。
亦于六月間可到等語。
從前準夷部落。
準其通貢貿易。
原系加恩噶爾丹策零。
其後策妄多爾濟那木紮勒、喇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