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潛行防範。
玉保隔數日、前往一次。
探視伊等情形。
于閑談之次。
察其行止可也。
○又谕、據策楞等奏稱、現在烏梁海等。
暫且不必辦理。
仍遵原旨。
令烏勒登領兵一千。
駐紮卓克索等語。
次年調領大兵已定。
現在軍營無事。
我兵進次卓克索。
反令準噶爾生疑。
豫為防備。
可寄信策楞。
倘阿睦爾撒納、瑪木特等、大衆有來歸之信。
令其迎接保護。
退止追兵。
俟需用兵之時。
不惟進次卓克索。
且将前進開展邊卡。
此時且不必也。
阿睦爾撒納等歸附之後。
料理進兵。
其運米盤費一切事宜。
着寄信策楞等。
豫為辦理。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吏兵二部、凡應俟引見人員。
着陸續送至熱河行在。
堂官帶領引見。
不必候至啟銮以前。
亦不必更令滿侍郎前來帶領。
再各衙門筆帖式、各省送到曆俸十年以上之府佐州縣等官、及俸滿教職、俱令随到随送至熱河引見。
庶不至守候需時。
将此傳谕吏兵二部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直隸提督吳進義奏稱、各處交商營運銀。
每月一分、及一分五厘起息不等。
惟古北标營。
原本銀一萬兩。
兵丁紅白二事較多。
息銀若僅照各處。
不敷恩賞。
是以二分起息。
今閱年已久。
現除遍賞外、尚餘息銀四千餘兩。
合本銀共一萬四千餘兩。
請照各處交商例。
每年一分五厘起息等語。
查原本既多于前。
即稍減息銀。
每年所入。
足敷賞赉。
應如所請。
從之。
○又奏、查明歲所用駝、稍有不敷。
請交直、晉、豫、省督撫。
采買商駝。
送張家口備用。
從之。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近有瑪木特、約會阿睦爾撒納、投誠之信。
伊等如來投誠。
即當安插在阿爾台以内。
将我邊卡向外展放。
軍營向前安設。
一則易于收受投來之人。
查管伊等遊牧。
二則明年進兵。
路亦較近。
着傳谕策楞等、妥協辦理。
至明年進兵時。
如有從彼投來之人。
應将四衛拉特、議編四部封汗另居之處。
且勿向彼說知。
隻将各按伊等品級。
分别封爵。
安居本地。
俱為大皇帝臣仆等語曉谕。
再朕聞阿睦爾撒納之為人。
詭詐反覆。
全不可信。
若果率伊妻子前來投誠。
詭計亦無所施。
但防範不可不周。
策楞等、務須留心覺察。
謹慎辦理。
仍勿令其知覺。
○定邊左副将軍策楞等奏、臣等公同商議。
除庫克嶺、卓克索、二處各派兵一千駐防外。
烏裡雅蘇台、尚存察哈爾兵一千。
喀爾喀兵三千。
并繼至之防秋喀爾喀兵三千。
共兵七千。
若令一處屯駐。
不但水草不敷。
且庫克嶺等處。
去烏裡雅蘇台甚遠。
緩急策應。
殊多不便。
臣等計其适中之地。
派兵一千。
屯駐布爾哈雅等處。
以為庫克嶺應援。
又派兵一千。
屯駐西巴爾圖魯等處。
以為卓克索、控圭之應援。
即令各台吉帶往。
餘察哈爾兵一千。
喀爾喀兵四千。
令于烏裡雅蘇台附近舒魯克河、哈克諾爾、等處。
屯駐備調。
從之。
○丙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奏、商人王至德父子、匿課行私。
一銀兩抵一案。
看來此事尚易于查辦。
着阿裡衮、劉統勳、會同戶部堂官、秉公查審。
即行具奏。
劉統勳俟此案審定後。
即行起程。
不必候奏。
○又谕、登州總兵楊贊、參奏榮城縣汛守備王爵、廢弛水師事務一摺。
總兵統轄标營。
果所屬弁員。
不能操練營伍。
自應據實查參。
但楊贊并非久曆封疆之員。
甫由副參擢授總兵。
初到登州鎮任。
其所參情節。
是否據實秉公。
于該備毫無枉抑。
恐其中另有别情。
或懷挾宿嫌。
俱未可定。
着傳谕白鐘山、令其密行查察。
王爵果否廢弛營伍。
楊贊有無挾嫌情節。
秉公确訪。
據實奏聞。
尋奏、查楊贊到任後。
于五月初八日、至榮城縣、考驗營兵。
見其毫無紀律。
技藝生疎。
未閱操以前。
王爵因有服制。
不穿公服。
楊贊狀頗不悅。
王爵被參後。
即委伊戚千總解策署理。
以緻公論未協。
查王爵與楊贊、從前并無嫌隙。
至其所參水師事務廢弛之處。
尚非虛誣。
報聞。
○又谕、據登州總兵楊贊、參奏榮城縣汛守備王爵、廢弛水師事務一摺。
王爵在榮城縣汛。
已經五載。
其平日勤惰何如。
能否操練士卒。
李繩武自所稔悉。
如果于營務一切廢弛。
李繩武何以不早行參奏。
是何緣由。
着據實即行覆奏。
不得稍存回護之見。
尋奏、查東南兩汛。
相隔登鎮五百裡。
向例委兩協副将。
按季操演。
其水戰是否純熟。
止據協将結報。
今楊贊參奏王爵廢弛水師事務。
臣未能早為覺察。
咎實難辭。
得旨、已有旨了。
○軍機大臣等奏、明年進兵。
西路所派兵二萬名。
俱于明年四月内、令至軍營。
方于進兵日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