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
但所派兵、遠近不等。
明年春草未生時。
勢難趱行。
其索倫、巴爾虎、兵三千。
應交該将軍。
令于明年正月初十内至京師。
自京師送至軍營。
應交直隸等省各督撫。
照往金川兵例。
或用馬。
或用車。
自正月十五日起。
間三日、起程一次。
其由嘉峪關、送至軍營。
如何備馬之處。
交永常辦理。
其察哈爾兵二千。
應令總管固穆紮布帶領。
會同京師派出侍衛各員。
帶四十日口糧。
乘今年秋令起程。
沿途牧養馬畜。
前至推河等處時。
令将軍策楞等。
自軍營差人換給馬匹。
酌辦口糧。
送至西路、駐劄哈密軍營。
其口糧由永常處辦給。
新降厄魯特兵一千。
即令車淩烏巴什帶領。
于四月内赴西路軍營。
其阿拉善兵五百名。
交永常、鄂昌、派員照例辦理。
令公衮楚克帶領。
于四月底至軍營。
至西安、涼州、莊浪、滿洲兵。
及甘肅各營、安西綠營兵。
俱離軍營甚近。
應令該将軍等、會同永常、照例支給行裝口糧。
如期調集。
得旨、依議。
索倫、巴爾虎兵。
着派三格、納木球、帶領。
西安滿洲兵。
着派都赉、豐安、帶領。
涼州、莊浪、滿洲兵。
着派納邁、齊努渾、帶領。
甘肅、安西、綠營兵。
着派豆斌、李中楷、傅魁、馬得勝、帶領。
○又奏、調往北路兵三萬名。
務于明歲四月内、俱至軍營。
方不誤進剿之期。
臣等酌議、京兵四千。
于明歲二月初旬起程。
黑龍江兵二千。
于明歲二月十五内至京。
起程前往。
列于京兵之末。
以五百名為一隊。
間三日、起程一次。
其索倫巴爾虎兵五千。
或于今年秋間起程。
或俟明年起程。
應令該将軍速籌定議具奏辦理。
察哈爾兵二千。
賞給兩個月口糧。
令于二月初間起程。
四月内未必能到。
蒙古兵習于遊牧。
不如乘今年秋間水草。
即令起程。
沿途遊牧緩行。
擇暖燠處過冬。
再行前往。
不但不誤進剿之期。
馬亦不緻疲乏。
應交各盟長妥辦。
其綏遠城右衛兵二千五百。
甯夏兵一千。
歸化城土默特兵一千。
及宣化大同綠旗兵一千。
均令該将軍、都統、督撫等。
照例辦理起程。
均限于四月内齊到。
和托輝特兵五百。
交将軍策楞、行令該紮薩克等辦理。
新降厄魯特兵一千。
亦令策楞處辦給賞赉。
交親王車淩帶領。
得旨、依議。
黑龍江兵、着派達色、鄂博什、帶領。
索倫、巴爾虎兵。
着派清保、鄂爾衮察、溫布、帶領。
綏遠城右衛兵。
着派郝善、哈甯阿、帶領。
甯夏兵。
着派和起、海福、帶領。
察哈爾兵。
着派五十六、帶領。
歸化城土默特兵。
着派阿爾賓、帶領。
哲哩木兵。
着派色布騰巴勒珠爾、齊默特多爾濟、拉裡達、帶領。
昭烏達兵。
着派額琳沁。
阿咱喇、朋蘇克、帶領。
宣化大同綠旗兵。
着派福祿、帶領。
○又奏、查從前出師人等。
賞給治裝銀兩。
大臣官員、各賞俸二年。
京師前鋒護軍、各賞銀四十兩。
駐防滿兵、各三十兩。
綠營兵、各二十兩。
官兵跟役、各二兩。
明歲進兵。
派出各處大臣官員。
及滿洲蒙古兵。
俱照舊例賞給。
其厄魯特兵。
系初次派令出師。
臣等酌議、管旗章京、各賞銀二百兩。
副管旗章京、各一百五十兩。
參領、各一百兩。
佐領、各八十兩。
骁騎校、各六十兩。
兵、各三十兩。
再從前出師蒙古王公紮薩克等。
俱系候旨。
按照伊等爵級、分别賞赉。
此次出師蒙古王公紮薩克等、恭候訓示遵辦外。
其派出哲哩木、昭烏達、阿拉善、蒙古、官兵賞賜。
臣等酌議、台吉。
各一百五十兩。
管旗章京、一百兩。
副管旗章京、八十兩。
參領、六十兩。
佐領、五十兩。
骁騎校、四十兩。
兵、二十兩。
所有駐防滿兵、綠旗兵、賞銀。
由各該處庫内撥給外。
其哲哩木、昭烏達、兩盟官兵賞銀。
由各該處核明報院。
派戶部、理藩院、司員各一員。
由戶部領出。
解往賞給。
其阿拉善官兵賞銀。
就近向甯夏地方官、領出賞給。
厄魯特官兵賞銀。
由将軍撥解賞給。
報聞。
○又奏、查北路軍營、前經撥銀一百五十萬兩。
今調兵及賞厄魯特。
皆由此項動用。
似尚不敷。
請交戶部派員、再解送一百五十萬兩備用。
報聞。
○刑部議覆、大學士傅恒等奏稱、查定例内、僧尼毆弟子至死者。
照毆殺堂侄律。
杖一百。
流三千裡。
故殺弟子者。
照故殺卑幼律。
拟絞監候。
辦理未為允協。
嗣後僧尼道士匠藝人等。
遇有故殺弟子案件。
應如何定拟之處。
請饬交刑部另行定拟等因。
臣等伏思僧尼道士。
師徒名分。
原非天倫服屬可比。
如果弟子違犯教令。
責處時、失手緻死者。
情尚可原。
自應仍照舊例辦理。
如因奸盜等情。
緻有謀殺故殺重案。
師弟之義已絕。
未便照舊例、僅拟絞候。
其或挾怒逞兇。
執持金刃。
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