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命盜承緝之例。
酌給年限等語。
應如所請。
初參之時。
将地方文武官、議以降一級留任。
勒限一年緝拏。
限内拏獲。
準其開複。
不獲、即照所降之級調用。
從之。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河間協連鎮汛。
設千總一員。
迤北十裡、至大龍灣。
外委一員。
又十裡至東光縣、外委一員。
共墩撥四處。
過于稠密。
而東光縣迤北三十餘裡。
至十二裡口。
轉無墩撥防兵。
又連鎮東北一帶村莊。
相距連鎮、一百六七十裡。
離東光縣、亦五六十裡。
其間有大路一條。
北通天津。
南達山東登、萊、青、境、中有燈明寺一村。
居民稠密。
往來行旅不絕。
未設墩鋪防兵。
該汛千總、駐劄連鎮。
距該村五十餘裡。
請将東光縣之大龍灣外委、帶願兵五名。
移駐燈明寺。
并連鎮、至東光縣、原設墩撥四處内、酌留二處。
其餘二處。
改移縣北之油房口、南夏口、适中之地。
從之。
○丁卯。
谕、厄魯特公職銜丹拜、着派往軍前。
于伊屬下兵内、視其漢仗好、去得者。
挑取一二百名。
帶往車淩烏巴什遊牧。
一同前赴巴裡坤。
一切應行賞給等項。
俱着照例給與。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麒麟保奏稱、車淩孟克之子巴朗、帶領二百人逃竄。
伊等甫經投順。
複又逃亡。
情殊可惡。
伊父車淩孟克。
方赴熱河未回。
巴朗即背父潛逃。
其中必有别情。
着即傳谕策楞等、速派弁兵堵截各卡路徑。
即時擒獲。
詢明實情。
将巴朗、及同逃之台吉等、押解來京。
其随從同逃之屬下人等。
不必治罪。
仍交與車淩孟克、加意約束。
車淩孟克等、前赴熱河。
原令色布騰、照看遊牧。
今适因色布騰、前往麒麟保駐劄之處議事之際。
伊等即行逃竄。
看來伊平日管轄衆人。
尚知法紀。
今又前往軍營。
着策楞等、将朕此旨曉谕色布騰、令其領兵追擒。
務期弋獲。
○又谕、寄信策楞等、薩喇勒現在由此起程、前赴軍營。
色布騰大約先已至彼。
薩喇勒未到之先。
如遇阿睦爾撒納來降。
一切應辦事件。
伊等即行酌辦。
如無要事。
且俟薩喇勒到彼。
公同商議更妥。
此間現議接援阿睦爾撒納投降之事。
俟薩喇勒到後。
若瑪木特所遣之鄂勒哲依哈什哈複至。
令薩喇勒見伊等、詳細詢問。
一切務得其虛實。
但薩喇勒系軍營參贊大臣。
若令前往邊卡。
接見鄂勒哲依哈什哈。
似未得體。
着薩喇勒在卡内、五六十裡許坐待。
俟鄂勒哲依哈什哈等到時。
六格等、将伊引至薩喇勒前相見。
伊等或有遊移。
薩喇勒再到彼處。
見伊等可也。
○軍機大臣奏、查牛羊牧群。
所存羊隻無多。
請交副都統富德、達松阿、總管惠色、采買羊十萬隻備用。
價由口北道庫支領。
報聞。
○己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辛未。
遣官祭火神廟。
○壬申。
谕曰、兆□□心現在出差。
其戶部侍郎事務。
着雅爾哈善署理。
在軍機處行走。
○軍機大臣議覆、陝甘總督永常奏稱、興師進剿。
利于火器。
拟每百名、用鳥槍手七十五名。
每名于向例帶鉛藥五百出之外、再加帶鉛藥三百出。
炮手五名。
帶新鑄威遠炮一位。
弓箭手二十名。
各佩弓二張。
梅針箭五十枝。
随身插帶戰箭數十枝。
查現今各處挑選兵丁。
奉旨俱令學習馬上長槍。
該督按照馬六步四之例。
于各标鎮營、揀選骁健。
令其學習長槍擊剌之法。
其弓箭器械、雖應豫備。
但随身佩帶。
總宜輕捷便利。
期于有濟實用。
至炮位一項。
舉動辄費馱載。
曠野殊不适用。
無庸備帶。
鉛藥亦無庸加添。
仍照例用五百出為率。
又奏稱、領兵官員。
及進剿兵口糧。
俱以六個月計算。
應備粳米、一萬一千二百餘石。
炒面、二百二十五萬斤。
白面、七十五萬斤。
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