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中軍牛射方、馮彙、王三元、張文标等、扶同舞弊營私不法等語。
牛射方、馮彙、王三元、張文标、俱着革職。
照丁士傑之例。
押往貴州。
俟應追款項交完之日。
再行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将軍策楞等奏稱、厄魯特孟克特穆爾、亦同巴朗等潛逃。
孟克特穆爾、乃台吉額默根之兄。
今孟克特穆爾既逃。
額默根、不便令其仍往遊牧。
着将其屬下人等。
俱交與車淩等、用心照管。
○又谕、孟克特穆爾等。
逼伊屬下人翁郭爾同逃。
翁郭爾不從。
至于受傷。
仍勇往擒拏逃竄之密什爾。
甚屬可嘉。
翁郭爾、着授為三等侍衛。
章京剛、領兵同翁郭爾等、奮勇追趕逃人。
擒其人口而回。
亦屬可嘉。
着賞戴花翎。
并各賞銀五十兩。
○又谕、據将軍策楞等奏、厄魯特孟克特穆爾、巴朗等。
複率領三四百人。
出阿濟邊卡逃走。
現在分路追往等語。
孟克特穆爾、巴朗等。
雖系由阿濟、沁達穆尼邊卡逃往。
即經各路兵緊追。
無有不獲之理。
前經降旨。
将巴朗拏獲時。
嚴鎖解京。
今據所奏。
情殊可惡。
着寄信策楞、曉谕各路追兵。
竭力往追務獲。
如在何處拏獲。
将為首之人。
即行在彼正法。
一名不可疎縱。
倘有拒捕等情。
即行剿減。
似此叛賊。
多殺始知儆懼。
其邊卡疎縱、追趕不力觀望人等。
查明參奏。
嚴加治罪。
再此案出力之人等。
亦行查核奏聞。
事定後、另行加恩。
○禮部帶領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選拔貢生引見。
得旨、李炳、姚世勳、楊式慎、何大璋、王恒、章純儒、王承爔、羅紳、楊曰試、楊東臨、夏玢、賀廷楠、等十二名。
以知縣試用。
馮世經、弁實颀、劉曉、鄧在珩、孫永甯、鄧家瑢、王知止、李藩、莫崇義、胡經武、黎文輝、張兆魁、阮大材、謝祖錫、李能發、黃應魁、劉良浚、許懷、霍士垲、何一鳴、唐文灼、王敬天、窦晟、蔣夢璋、楊如溥、景殿揚、徐詣坦、等二十七名。
着交吏部詢問。
願以佐貳等官用者、以佐貳等官用。
願以教職用者、以教職用。
○軍機大臣議準、山西巡撫恒文等奏稱、添運本年軍營米二萬石。
照前次于綏遠城倉内暫支。
雇商人車駝。
每石給腳銀九兩八錢。
所需口袋繩索等費。
即于腳銀内扣算。
按照米數。
出派滿洲土默特官兵護解。
其官兵盤費。
即于節省口袋繩索銀内動支。
再于此項銀内、帶八千兩。
以備沿途買補駝隻牲畜之用。
餘銀着交軍營。
從之。
○又議覆、臣等前請行令恒文、豫撥炒面六千石、解赴軍前。
并備解軍營緞、一千三百疋。
齒屐、二萬副。
俱令恒文等順便附運。
今據恒文等奏稱、運送軍營炒面。
每一石、需價銀一兩五錢三分。
合計炒面六千石。
共需銀九千一百八十兩。
炒面分量較輕。
每石半、作米一石。
給腳銀九兩八錢。
但每駝一隻。
駝載三石。
尚覺輕便。
今酌量将緞疋、齒屐、即附炒面内帶運。
無庸另給腳價。
應知所請。
分兩起雇駝運往。
所需價腳銀。
即于同知庫貯軍需銀内動給。
又據稱、運送此項炒面。
由滿洲土默特官兵内、派出大小官各一員。
兵十二名。
照運米例、大員給銀一百兩。
小員六十兩。
每兵一名。
盤費銀二十兩。
分起解送。
每起備帶沿途接濟商人銀、一千兩有餘。
仍交軍營。
亦屬如所請。
即于節省銀内動用。
從之。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麒麟保奏、帶領車淩人一百名。
追趕巴朗等今又由軍營令安崇阿、德甯、青滾雜蔔、努三、分路截追等語。
着寄信麒麟保。
不必一味追往。
即至遊牧地方辦事。
安撫衆人。
甚屬緊要。
并詳悉察問巴朗等、因何逃走。
輿情如何之處。
即行奏聞。
麒麟保至車淩等遊牧後。
舒赫德再赴軍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