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兩之多。
明有鑽營弊混情節。
此雖果毅親王管理。
戶部任内專辦之事。
而海望當日已為侍郎。
不能持正。
随聲附和。
豈謂無罪。
使果毅親王尚在。
朕必直窮到底。
按其情罪。
加以處分。
乃吏部僅将海望、議以革職。
援赦寬免。
抑思此等重案、豈尋常可比。
若雲按例、則一書辦足矣。
設爾衆堂官何用。
不然。
朕豈不知事在屢次恩赦以前耶。
看來本主稿定議。
又必出于楊錫绂之意。
着嚴饬行。
原本擲還另議。
莫更糊塗。
将此旨叙入本内。
但持此帖與海望看可耳。
尋議、戶部尚書海望、應照例革職。
雖在赦前。
不準援免。
得旨、海望着革職。
從寬留任。
○刑部議覆、吏部尚書管四川總督黃廷桂奏、軍流人犯。
向按裡數、指定府分。
徑解知府衙門酌發。
嗣貴州、四川、湖南、等省按察使條奏。
苗疆不便聚集軍流人犯。
俱改解省城。
交督撫分别安置。
查川省除甯遠、雅州、龍安、三府屬。
及茂州、酉陽、叙永廳、三屬外。
俱不與苗疆相近。
他省解川遣犯。
多有經過例指府州而不安插。
必越解到省轉發。
蜀省跬步皆山。
不獨人犯攜家、往來跋涉。
且站遠程長。
多住村店。
尤恐疎脫。
請嗣後苗疆地方。
仍解省酌發。
其餘照舊徑解指定府州安。
至貴州、湖南、等省。
情形相同。
請俱照此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月、駐跸中關行宮。
○癸未。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曰、護軍統領塔勒瑪善副都統紮勒杭阿、俱着授為參贊大臣。
前往北路軍營。
每人賞銀三百兩。
○工部議準、廣西巡撫李錫秦疏稱、歸順州建城。
原議用磚。
該處土性松浮。
燒磚難成。
應改建石城。
從之。
○是日、駐跸賽音郭勒大營。
○甲申。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軍機大臣等查奏、坐台廢員内。
原任奉天府府尹霍備、到台六年有餘。
原任浙江嘉興府知府楊景震、到台期滿。
因台費未完。
估變家産。
留台着追。
原任湖北應城縣知縣駱玉圖、到台三年有餘。
未完台費甚多。
現在無從着追。
餘俱年限未滿。
得旨、霍備在台已久。
年亦衰老。
着加恩準其回籍。
楊景震未完台費。
既有家産可抵。
免其留台着追。
亦令回籍。
駱玉圖、着改發吉林烏拉。
○又議覆、甘肅巡撫鄂昌奏請酌撥饷銀一摺。
查西路應備糧饷馬駝各事宜。
先經陝甘總督永常具奏。
臣等議以此次進剿兵糧。
不須攜帶過多。
緻行走遲滞。
請交尚書劉統勳、總督永常等。
另行籌辦。
鄂昌所奏、大略均照永常辦理。
計算甚多。
但該省軍興之際。
需用銀不妨寬裕備貯。
應于本年春撥内。
山東撥銀二十萬兩。
河南撥銀三十萬兩。
四川原有貯司庫銀六十萬兩。
又乾隆十五年、備貯銀五十萬兩。
應于此二項内、撥銀五十萬兩。
通共撥銀一百萬兩。
再于戶部撥銀二百萬兩。
交該撫備貯應用。
從之。
○是日、駐跸錫喇德伯大營。
○乙酉。
谕、據方觀承奏、六月二十九、七月初一、二、日。
晝夜大雨。
永定上遊發水。
驟長一丈有餘。
溫開東老堤一百餘丈。
西老堤六十餘丈。
臣職司河務。
不能先事豫防。
乞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此次永定河驟漲。
沖漫至一百餘丈。
既屬河身正堤。
非民埝可比。
所有疎防道、廳、汛、各員。
着交部查明嚴加議處。
以為不能慎重河防之戒。
方觀承、着交部察議具奏。
○準噶爾部人呼濟雅爾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是月、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