跸二道營大營。
○丙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曰、貝勒車布登、與安崇阿、德甯、同駐庫克嶺、專為防範逃衆。
乃巴朗從此脫逃。
伊等率兵尾追。
并不奮勇前進。
即行退歸。
安崇阿、德甯、二人。
着即正典刑。
車布登、着革去貝勒、降為貝子。
仍留軍營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定長參奏、前任糧驿道朱續晫、查出曆年運米腳價缺存。
及多領銀兩。
陸續追補貯庫。
乃并不詳明立案。
造冊蒙混。
請交部議處等語。
此項缺存銀二千一百餘兩。
經朱續晫查出。
又将各屬浮領腳價。
核算追繳。
補還缺少數目外。
尚餘存銀一千餘兩。
是此案、皆系從前曆任道員辦理不清之咎。
朱續晫交代冊内。
未經注明。
該撫隻應查明改正足矣。
乃摺内将從前混支混給各道員。
以屢奉恩诏以前。
俱請邀恩寬免。
而清查追繳之朱續晫。
轉請交部議處。
似此輕重失宜。
何以令屬員心服。
定長所辦非是。
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貝勒允祁等、以永濟庫地租。
拖欠不完。
将經徵之該州縣官等參奏一摺。
此項地租。
從前屢經拖欠。
及定議分别徵收。
又不實力奉行。
以緻仍前逋欠。
自應按例參奏。
但摺内雲、内帑攸關。
措詞甚屬非體。
此等租銀、徵解貯庫。
原不過以備該處賞需之用。
焉得指為内帑。
允祁等、特欲張大其說。
以見經徵官員之必應從嚴辦理。
而不自覺其言之錯誤。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方觀承奏、永定河七月初一、二、等日。
雨大水發。
漫開東西老堤。
共一百六十餘丈。
應将口内舊河身開挑七八裡。
使全河之水。
掣入新河。
再将下口堵築。
接還原堤。
俟開挖成河之後。
酌量水勢開放等語。
永定河流。
原屬無定。
但既經築有堤防。
一遇盛漲。
自應極力搶護。
以禦淹田淤澱之患。
今漫口汕刷已深。
口外淤灘又難開挖。
隻可如該督所議。
上緊辦理。
務令開挖之處。
比河底較深。
速掣漫流。
以便施工堵築。
其被水戶口有成災者。
即速查明。
加意撫恤。
至河防關系緊要。
該督自應将該道廳等、據實嚴參。
或可邀恩寬免。
乃為回護之詞。
何以為有乖職守者戒。
朕轉不為寬宥矣。
将此傳谕知之。
○是日、駐跸大甯城西大營。
○丁亥。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公車布登紮布、着馳驿前赴軍營。
○谕軍機大臣等、尹繼善等奏稱、南河虧空人員。
限期将滿。
兩月以來。
竭力追比。
多有力不能完者。
陳克浚等八犯。
應于七月二十八日正法。
羅綸等二犯。
應于九月初五日正法。
其未完銀兩。
着落各家屬追繳。
并查家産變抵。
倘不足數。
仍着落高斌、張師載、賠補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可着尹繼善、嚴行傳谕高斌、張師載、南河虧空之案。
實由伊二人所緻。
陳克浚等、雖經正法。
而未完帑項。
尚有十數萬之多。
不于高斌、張師載、是問而誰問。
使各犯家赀尚可措繳。
自必依限完納。
以冀保全首領。
今該犯等、既伏厥辜。
即嚴比家屬。
查變家産。
亦屬有名無實。
是此未完之項。
豈可終歸無着耶。
伊二人上年曾有以二萬金贖罪之請。
此何等罪。
可以言贖。
且亦思各犯虧空至十數萬金。
是即伊二人之虧空。
而乃欲以二萬金贖罪。
是何言耶。
伊二人系上年即應正法之人。
朕格外加恩。
特予寬宥。
苟有人心。
自當感愧奮勉。
力為籌度。
俾各犯虧空早完。
且各犯之力能全完與否。
及完至若幹分數。
伊二人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