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營長、六匹。
佐領、防尉、四匹。
骁騎校、三匹。
兵丁各一匹。
兩兵合給牛車一輛。
俱折銀支給等語。
查由邊外赴北路兵五千名。
各給馬二匹。
折給馬價。
應如所請。
至由京赴兩路兵五千名。
到京後、于張家口、直隸、河南、陝西、等處。
安設馬台。
轉行解往。
非同由該處直抵軍營可比。
應行令新任将軍達勒當阿、酌量支給車輛。
車如不敷。
再補給馬。
一、各項軍需。
約計用銀六十六萬四千兩。
除現存儲備銀二十萬兩。
額爾登額解來銀二十萬兩。
尚不敷銀二十六萬四千兩。
請由盛京戶部撥給支放。
俟兵起程後。
由京補領歸款等語。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是日、駐跸都林河大營。
○乙醜。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策楞等奏、阿睦爾撒納進炮九位。
為明年進兵之用。
阿睦爾撒納恭進炮位。
特欲表其誠悃。
使我不疑。
乃策楞等即為收存。
殊屬非是。
可寄信班第等、将炮位即行發回。
仍傳谕阿睦爾撒納、明年進兵時。
爾等軍器、如或不足。
朕必施恩賞賜。
此項炮位。
仍留在爾處備用。
不必存于軍營。
○是日、駐跸鈕磨順河大營。
○丙寅。
上行圍。
○閱輝發城。
○吏部議準、湖北巡撫張若震疏稱、恩施縣縣丞移駐木貢村。
應建衙署。
并頒給恩施縣分駐木貢縣丞關防。
從之。
○兵部議、署兩廣總督楊應琚參奏、左翼鎮總兵魏宗聖、于藉端規避、不肯移駐麻湧地方之守備高懷、未經揭報。
應照例降二級調用。
從之。
○以王府長史呼圖禮、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駐跸輝發城西大營。
○丁卯。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據策楞、舒赫德、覆奏、阿睦爾撒納來降。
帶來四千餘戶。
内有在遊牧一千餘名。
因其可用。
欲留在軍營效力。
其台吉内有應來京入觐者。
故亦欲留在軍營。
并非有心分散伊等妻子等語。
從前策楞、舒赫德、奏請将新降台吉及伊等之子留在軍營。
又将伊等之老幼妻子移送蘇尼特地方。
辦理乖謬。
經朕嚴行申饬。
乃複巧為奏辯。
更屬可惡。
朕前将策楞、舒赫德、之子。
免其監禁。
今伊等有意贻誤軍機。
着将伊等幼子。
仍交刑部監禁。
○谕軍機大臣等、據策楞等奏、現在烏裡雅蘇台地方。
水草漸枯。
時亦寒冷。
應照阿睦爾撒納等所請、交與努三、德沁紮布、令伊等移至鄂爾坤、塔密爾等處遊牧。
着照所請。
即令移至鄂爾坤、塔密爾等處居住。
其照管伊等、毋庸派努三前往。
即令舒赫德、同德沁紮布前去照管。
軍營事務、舒赫德不必管理。
○又谕、現在恒文于歸化城辦運米石。
歸化城與推河地方、相距不遠。
該處現在需用米石。
着恒文将所辦米糧。
先撥一萬石。
就近運赴推河地方應用。
恒文接到此旨。
速行如數運往。
并将何時可抵推河之處。
即行奏聞。
○又谕曰、策楞等奏稱、明年大兵進剿時。
阿睦爾撒納、讷默庫等、各帶伊等兵丁、效力行走。
經朕降旨。
照伊等所請行。
阿睦爾撒納等屬下之人。
新來投誠。
生計艱窘。
應賞給伊等辦裝銀兩、着即行給與。
俾得從容備辦。
阿睦爾撒納、照車淩之例。
賞銀二千兩。
讷默庫、班珠爾、照車淩烏巴什之例。
賞銀一千八百兩。
于軍營存貯錢糧内動支。
即行給與。
其餘台吉等、俟到熱河、派定出兵之人。
再行賞給。
○吏部尚書管四川總督黃廷桂奏、崇甯、合江、青神、眉州、華陽、等五州縣。
請增茶引三百七十一張。
自十九年為始。
照例納課徵稅。
下部議行。
○原任定邊左副将軍策楞等奏、臣等商同阿睦爾撒納、拟派喀爾喀兵五千五百名。
阿睦爾撒納、讷默庫、及車淩等、兵各五百名。
共七千名。
于九月二十日内、齊集烏裡雅蘇台。
十月内、到科布多探取信息。
辦理烏梁海。
若遇阿睦爾撒納之兄、及伊屬下人等。
即迎接前來。
若烏梁海遠遁。
請在哈道裡、海喇圖等處等候。
相機辦理。
得旨、策楞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