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刑部彙題議結流徒各案。
得旨、旗人犯杖流等罪。
例應枷責發落。
在公罪及過誤。
自可照例完結。
至關人命。
即當核其輕重。
七克登布、以酒醉細故。
遂兇毆服孫九格緻死。
殊屬慘忍。
着發往拉林阿勒楚喀。
嗣後似此案件。
該部照律定拟外。
仍酌量情罪。
請旨定奪。
不必概入彙題。
○賞出兵之喀爾喀親王成衮紮布、額琳沁多爾濟、銀各八百兩。
郡王齊巴克雅喇木丕勒、五百兩。
貝勒旺沁紮布、二百五十兩。
貝子車布登、車木楚克紮布、沙克都爾紮布、各二百兩。
公車布登紮布、恭格敦丹、車登薩木丕勒、密錫克、多爾濟車登、格勒克巴木丕勒、額琳沁、各一百五十兩。
紮薩克台吉遜都布、一百兩。
殿後之王巴雅爾什第、二百五十兩。
公巴圖孟克、達爾紮、齊旺多爾濟、各七十兩。
○是日、駐跸葉家屯大營。
○是月。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福州駐防漢軍。
現令出旗為民。
并将旗員改調。
其出旗願補綠營之兵。
必俟綠營缺出。
始可頂補。
即旗員亦必須漢軍陸續出旗後。
始可更替。
是滿洲官兵。
不能一時即來。
漢軍官兵。
應循次妥辦。
請将奏準先令出旗之漢軍甲兵一千名。
内年老衰弱者。
與閑散人等。
概令出旗為民。
其強壯技娴者。
撥綠營食糧充伍。
俟分别辦竣。
再奏請派撥在京滿洲官兵。
分起來閩補額。
此一千名辦畢。
其餘漢軍一體辦理。
得旨、是。
但期其妥。
不在欲速也。
○又奏、福州駐防漢軍。
放出為民。
所有漢軍自行扣存馬價。
應照事故開除之例。
給予領回。
此項銀現寄存藩庫。
仰懇準給。
得旨。
甚是。
○湖廣總督開泰奏、湖北各标營原領惠濟本銀三萬兩。
除節次歸還外。
尚欠二萬一百有奇。
現籌歸本。
查湖北鼓鑄。
設爐二十座。
原系每月二卯。
前以修理城工。
奏準加鑄。
以餘息完借項修城之費。
今營運本銀。
趕緊歸結。
因思鑄局中每月正卯加卯之外。
尚可再加二卯。
以加鑄餘息。
歸完全數。
完後尚有餘息。
再撥辦成工。
得旨、如所議行。
○署山東巡撫郭一裕奏、東省撥解營馬。
赴涼州軍營。
須加料餧養。
解馬各兵。
于十月起程。
站遠天寒。
須制皮衣。
請于司庫曠建銀内。
先行借給。
統以兩年在各該營饷乾銀内扣還。
得旨、如所議行。
○甘肅巡撫鄂昌奏、臣查辦軍需。
自省城至涼州。
今暫回蘭州料理諸務。
仍赴各屬督辦。
得旨、有旨令汝往安西。
為夷使或有來信。
須督理得宜也。
即偶有鼠竊之事。
亦當鎮靜萬全。
毋緻驚張失措。
○兩廣總督楊應琚奏、廣西義甯協。
設左右兩營。
分駐龍勝廣南等處。
歲需兵米。
食用本裕。
而營兵中有眷屬者。
仍須于本身月米外。
籴買接濟。
該處系新辟苗疆。
山多田少。
兼乏商販。
無從籴買。
自應官為經理。
請嗣後每年于秋收後。
在龍勝通判衙門領貯該營秋冬二季月饷銀内。
借銀五百兩。
令兩營都司。
委員往鄰境買米存貯。
來歲按月支放。
仍于該兵月饷内。
按月扣清歸款。
得旨、覽奏俱悉。
○貴州巡撫定長奏、乾隆十年奏準、動項開通畢節縣之赤水河。
直達川省重慶、以便鉛運。
嗣因河道險阻。
仍多由陸運。
又将威甯水城應運鉛、俱運交畢節縣合辦。
更屬周章。
應請将水運鉛、改由白沙以下之魚塘為口岸。
運至新龍灘起剝陸運。
至二郎灘下船。
直達川省。
其畢節應辦之水運鉛。
仍令就近辦運。
威甯州、及水城廳、應運之鉛。
照向例各由陸路分運永甯水次。
就便省費。
報聞。
卷之四百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