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奇。
番禺等二縣。
墾複遷移屯稅四十一畝有奇。
○丙寅。
上幸西廠閱出征兵。
賜健銳營官員兵丁等飯。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下河應續行挑浚各工共估需銀七萬餘兩一摺已于摺内批示挑浚亦河道工程所不廢。
但當論其實有裨益否耳。
下河河道。
縱橫交錯。
迫于外海水高。
疏浚之水。
無所容納。
如使疏浚有濟。
則民田不應年年被水。
而今歲甫經大挑之後。
尤不應被災如故。
此理之易明者。
此次工程。
既據尹繼善奏請興修。
姑即如所奏辦理。
果有成效。
無論估費止七萬餘兩。
即二三十萬。
朕亦所不惜。
着俟二年後。
該督将修舉工程。
所益于下河民生者幾何。
所益于運道者幾何。
所益于國計者幾何。
一一據實陳奏。
朕将考核以定司事者之功咎。
其現在所修各工。
如不實力稽查。
使工歸實用。
一任工員草率辦理。
以圖侵冒。
是該督自取罪戾。
朕何能為之曲恕耶。
可将此詳悉傳谕尹繼善知之。
○又谕曰、衛哲治前奏酌定微員路費銀兩。
及議給驿丞養廉兩摺。
俱批交部議。
今經該部議駁。
其中如微員溢支路費。
雖為數無多。
但耗羨支銷。
不得不為之節制。
是以部定章程。
不容前後牽混。
豈可以所需無幾。
暗為破越成規地耶。
至驿務既歸州縣。
則驿丞乃應裁之贅員。
何得不事其事而食其食。
衛哲治此二摺。
皆為市惠邀名起見。
以博微員稱頌。
此該撫故智。
徒以鄂容安已經赴京。
故乘間陳奏耳。
使鄂容安尚在江省。
必不為此奏也。
朕令衛哲治調任粵西。
早見及此。
苗疆邊省。
非可市惠之地。
該撫倘不能痛改夙習。
仍蹈前轍。
有意沽譽。
朕必重治其罪。
亦必不能逃朕洞鑒也。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鄂容安現派往北路軍營。
所有總督任内養廉。
着與尹繼善各支一半。
可傳谕尹繼善知之。
○管理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恂郡王允衤□題因病解任。
命順承郡王台費英阿、管理正黃旗漢軍都統。
○調戶部左侍郎嵇璜、為吏部侍郎吏部右侍郎裘曰修為戶部侍郎。
兵部侍郎吳達善、為工部侍郎署戶部侍郎雅爾哈善、為兵部侍郎。
○以江西袁州協副将陳益、為雲南楚姚鎮總兵。
○己巳。
谕、從前朕曾降旨。
滿洲人等、不許照依漢人取名。
今吏部帶領引見知縣甘珠爾、身系蒙古。
名亦蒙古話。
祇應按滿洲語氣寫漢字。
乃希圖成話。
穿鑿取甘露珠之意。
寫以甘珠露。
甚屬悖謬。
着将甘珠露漢字之名改寫。
并交吏兵二部。
所有滿洲蒙古官員之名。
于寫漢字時。
祇按滿洲字語氣寫。
毋得似此混取漢字之義。
希圖成話。
反緻将滿洲蒙古話所取之名廢壞。
凡有如此者、俱着改寫。
○庚午。
禮部先期疏請、十一月二十五日。
皇太後聖壽節。
應行慶賀禮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今年停止筵宴。
餘依議。
○正白旗滿洲都統奏、捏造僞稿逆犯劉時達之子劉衍基。
上年賞給公舒淩阿為奴。
本年十月初四日、乘舒淩阿随駕未回。
潛行逃脫。
現據舒淩阿呈報。
臣等行文刑部。
步軍統領順天府、一體嚴緝。
并請将舒淩阿、交部察議。
得旨、劉衍基、系捏造僞稿重犯之子。
免死為奴。
今複逃走。
情甚可惡。
着交刑部。
步軍統領、都察院順天府、嚴緝務獲。
舒淩阿、本應照依所奏。
交部察議。
但伊未到家以前。
劉衍基已于初四日。
脫逃。
是舒淩阿既不在家。
又未隐匿即行報出。
着從寬免其交議。
至此等賞給為奴之人。
俱已身獲重罪。
從寬免死。
賞給大臣。
非尋常家奴可比。
自當嚴加管束。
不時留心稽查。
如有脫逃。
即通行嚴緝。
獲時即應杖斃若平日不遵約束。
伊主即加以杖斃。
亦無不可。
着通行八旗、嗣後。
務遵谕旨行。
再看來劉衍基脫逃。
其他賞給人内。
有似此脫逃者。
亦未可定。
着交八旗查明。
由值年旗彙齊奏聞。
嗣後此等賞給為奴人内。
有無脫逃之處。
值年旗每年年終、彙齊奏聞一次。
其賞給、如有将軍大臣者。
即令伊等每年年終自行奏聞一次。
又谕軍機大臣等、劉衍基原籍廣東。
伊父劉時達、曾為江西守備。
該犯或潛回原籍。
或至伊父任所、依倚親故。
俱未可定。
着傳谕江西、廣東巡撫。
令其迅速嚴密稽查。
務獲解京。
再天津關口。
系出京必由要路。
并傳谕普福、遴委幹役。
即速密行查拏。
毋任其遠揚無獲。
并傳谕吉慶、令其留心訪緝。
○以故貴州獨山司土同知蒙開顯子永熙、襲職。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
定長奏、黔省銅廠一案已将管理威甯州屬銅川、勺錄、兩廠、前署知州解韬、抽多報少、售商舞弊。
及接任知州海米納。
罔知厘剔。
踵弊因循。
參劾究審。
而另摺中乃隐躍其詞。
稱當年張廣泗原題。
以收買餘銅。
不敷廠民工本。
現饬設法。
其所謂設法者。
無非令其售商獲利。
侵隐透漏。
情弊其來已久等語。
如此則從前曆任各員。
俱所不免。
解韬等、不過因循陋習。
而遽歸重于該二員。
參劾治罪。
未免偏枯。
轉緻冤抑。
若該二廠自開采以來。
即系解韬一人經理。
或通同爐頭。
私相售賣。
從前并無此弊。
實系始于解韬。
而接任踵而行之。
則藐法玩公。
又必當重治二員之罪矣。
着傳谕定長、令其查明實在情節。
秉公詳悉奏聞。
至此事如何。
定案時、仍行明白回奏。
尋奏威甯銅觔通商。
起于乾隆十一二年、知州謝國史、李肖先、任内。
十五年、署州姚文光、公然出示給票。
但從前出銅有限。
私賣尚少。
自解韬到任。
又開有新哈喇河子廠。
礦砂頗旺。
乃官銅日減。
偷漏數倍于前。
又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