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銅銳。
并每秤多收秤頭銅二斤。
海米納接任、為日雖淺。
亦踵積弊。
俟提齊案犯研審。
并根究累任知州。
如何任其偷漏之處。
奏明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軍機大臣等議覆、吉林将軍傅森等奏稱、前移駐拉林滿洲一千名。
近年生計漸裕。
現在阿勒楚喀附近。
肥饒地畝。
可鑿井者、共荒地六處。
計三千餘頃。
可設村落四十八處。
足空三千戶。
請于現駐一千名外。
再派駐三千名等語。
查東三省山澤地利饒裕。
應如所請、揀派遣駐。
但一切墾荒、建房、掘井等項。
有需時日。
所派三千滿洲。
請分六起。
自丙子年起、至辛巳年止。
次第安置。
令八旗大臣、擇其族衆、有眷屬者揀派。
應派年分。
該将軍咨到辦理。
其自京起程。
及到彼安置。
悉照前例。
再原議賞銀一項。
因初設并無恒産。
每年賞銀五千兩。
添補農具。
俟數年後裁。
今派往每起五百名。
未便照舊。
請每年賞銀二千五百兩。
十年後減半。
又十年停支。
此内孀婦殘廢、不能耕種者。
令該副都統查明。
行文将軍、将發遣人内。
揀派代耕。
陸續遣派五起。
照此辦理。
至前次派往一千名賞銀。
并無年限。
其孀居殘廢。
俱賴糧饷度日。
一時礙難裁汰。
臣等酌議。
自今年起限。
五年後減半。
十年後停支。
均照新例辦理。
再從前移駐一千名時。
并阿勒楚喀兵五百十二名。
編設八佐領。
均勻分隸。
今增三千名。
若仍附舊佐領。
人衆地遠。
管轄難周。
且無兵額。
新派之人。
亦無報效之途。
請合舊有兵額。
共添足一千五百名。
應添兵、請于三姓、打牲烏拉兵内撥充。
再三姓地方。
除撥出外。
尚有兵一千五百餘名。
仍留協領管理。
其佐領五員。
防禦四員。
骁騎校五員。
随兵移駐。
至打牲烏拉地方。
除撥出外。
僅存兵五百名。
請于該處二協領内。
令一員随兵移駐。
并派往佐領五員。
防禦四員。
骁騎校五員。
合拉林、阿勒楚喀舊協領二員。
佐領八員。
防禦二員。
骁騎校八員。
将新舊兵勻派管轄。
但協領三員。
難以分隸。
請添協領一員。
再新舊兵較前增多。
舊副都統一員。
不足以資彈壓。
請添設副都統一員。
每起遣往時調一員來京帶領。
沿途約束。
其新添副都統員缺。
請交兵部、于明冬奏請補放。
即令帶領丙子年頭起前往。
得旨、依議。
俟挑選遣。
往滿洲時。
該部請旨。
朕另派王大臣挑選。
○吏部奏、嵇璜現由戶部左侍郎。
調補吏部右侍郎。
例應以左侍郎管右侍郎事。
至吳達善調補工部侍郎。
裘曰修調補戶部侍郎。
應否将現任右侍郎三和、劉綸、各轉補左侍郎。
或即以吳達善、裘曰修補授之處請旨。
得旨、三和着轉補工部左侍郎。
劉綸着轉補戶部左侍郎。
其由五部左侍郎。
補授吏部右侍郎。
仍以左侍郎管右侍郎之例。
實屬繁文。
着停止。
并交會典館改正。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酌籌西北兩路兵行事宜。
一、西路自京至河南淇門驿設四大站用兵部馬。
送至良鄉。
按站換車。
送至淇門驿北路。
自京至張家口。
設兩大站。
順天府備車。
送至懷來縣。
換車、送至張家口。
給馬駝長行。
一、兵二名合一跟役。
給大車一輛。
行裝盔甲。
俱可攜載。
其車價、按馬騾一匹每百裡給銀三錢計算。
回空守候。
概不支給。
一、官兵沿途住宿。
用各标營帳房。
每二三名、合給一架。
領兵大臣官員。
亦用帳房安營駐劄一、良鄉、清苑、正定、臨洺、并懷來、五站。
車馬聚集。
草豆必昂。
請于司庫動項。
豫發各州縣備辦。
事竣歸款。
下軍機大臣等議行。
○以吏部左侍郎鄂彌達、署吏部尚書。
○貸三姓珲春地方本年水災饑民口糧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據富勒赫奏高斌張師載多用公項銀六萬餘兩。
應着落前任河庫道何煟李宏、名下追賠等語。
何煟李宏職任河庫道。
專司錢糧。
豈容蒙混開銷。
擅動公項借以彌補虧空。
是高斌、張師載、為南河之罪人。
而此二人者、又高斌張師載之罪人也。
所有高斌、張師載、多用公項銀六萬餘兩即着落何煟、李宏、名下追賠。
着交與尹繼善将何煟、李宏、拏交工次盤追。
予限二年。
如逾限不能完繳。
即照陳克浚等之例正法。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召見富勒赫、問以下河之事。
據奏下。
河水利。
總由外海水高。
高寶等州縣。
地處下遊。
即多開支港。
亦不能暢流無滞。
挑浚工程。
恐無益于事等語。
與朕昨批示尹繼善摺之處。
正複相同。
河工關系運道民生。
尹繼善前奏、估需工程共七萬餘兩。
既已專摺奏請。
而朕必謂不應興修。
無知者必以為惜費。
但使動項興修之後。
下河民田。
果不緻年年被水。
高寶一帶。
果不緻動辄被災。
即多費帑金。
朕亦所不惜。
此事惟在尹繼善悉心自揣。
從長計議。
如一二年後。
果可保其實有裨益。
則此番續修各工。
誠屬必不可緩。
若伊意中亦不能确有成見。
不過為此姑且嘗試之舉。
則不如即行奏請停止。
及今悔之。
猶未為晚。
毋緻自贻伊戚也。
此乃朕特恩。
亦為國家惜一老蒼能事之大臣。
着再行傳谕該督令其熟思審處。
倘伊意以為必應興修。
保其實有成效。
則朕亦聽之如挑浚已行。
而下河被災如故。
其自取罪戾之處。
恐難冀朕之曲恕矣。
着仍令妥酌定議以聞。
不必引入此旨。
○刑部議覆、河南按察使沈廷芳奏稱、定例、奴仆雇工、勾引外人、竊盜家長财物者。
将起意之奴仆。
計贓遞加凡竊盜一等治罪。
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
拟絞監候。
勾引之外人。
仍照竊盜計贓治罪。
至勾引外人。
強劫家主财物。
例無明文。
問刑衙門、往往比照卑幼将引他人。
強劫己家财物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