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約兩旬即可到彼。
伊到後、班第酌留一二日。
将彼處一切事務。
明白告谕。
即起程迅速來京。
○又谕、據開泰等奏稱、河又谕、據開泰等奏稱、河南汝州拏獲之逆犯李正南。
實名徐名取。
并非實在李正南等語。
李正南一犯。
在豫省盤獲之時。
自認鑿鑿。
何以至楚悉行翻改。
始将原名供出。
人雖至愚。
豈不知謀逆罪重。
乃因私賣伊妻。
不敢回家。
遂爾混認逆犯姓名。
避輕就重。
尤屬情理所無。
總之外省習氣。
往往推卸了事。
該犯在豫。
即或不免于畏刑混供。
然使實屬李正南正身。
而聽其狡飾。
又複觌面失之。
則更不可。
着開泰、張若震等、再加确訊。
所有川省解回曾為李正南挑腳之周紹珍。
不必解交安省。
即傳谕蔣炳、令署汝州知州王如玖、前赴楚省。
提同在案各犯。
逐一研訊。
務将實情。
據實奏聞。
該督等、不可稍存回護之見。
亦不可勉強附會。
使貌似之人。
無辜受戮。
而實在逆犯。
轉得安然竄匿也。
○調親王車淩等、帶兵一千名。
同郡王車淩烏巴什等兵、前往西路軍營。
郡王讷默庫等、帶兵一千名。
同親王阿睦爾撒納、郡王班珠爾、及杜爾伯特等兵、前往北路軍營。
○癸巳。
軍機大臣等奏、從前鄂爾坤等處屯田。
皆派綠旗兵。
今額爾齊斯地方屯田。
軍營現有綠旗兵三百名。
再于喀爾喀兵内。
擇通曉耕種者七百名。
共為一千。
令其屯田。
應令恒文、富昌、撥大麥等項耔種五百石。
務于正月内送到。
并行文班第、将現有農具查出。
令其領用。
從之。
○禮部以蘇祿國奉表入貢、奏請賞赉。
得旨、着照雍正五年之例加賞。
其緞匹、令該部豫備。
玉器磁器、由内給發。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以進剿達瓦齊、宣谕準部。
诏曰、誕告爾準夷有衆。
昔爾台吉噶爾丹策零、祗服朕訓。
恭順無失。
朕嘉其誠笃。
二十年來。
疊沛恩施。
俾爾有衆。
各得休息。
逮策妄多爾濟那木紮勒、承襲台吉。
朕複加恩悉如其舊。
乃策妄多爾濟那木紮勒、賦性暴戾。
不恤其衆。
喇嘛達爾紮、因而篡弑。
于時曾欲代申天讨。
殲此逆亂。
念噶爾丹策零後嗣。
惟有喇嘛達爾紮一人。
用是恩施格外。
未加剿除。
達瓦齊以噶爾丹策零臣仆。
敢行篡弑。
緻噶爾丹策零後嗣滅絕。
且又殘害同人。
酷虐其下。
敗壞黃教。
悉令還俗。
朕念噶爾丹策零、恪恭敬順。
事朕有年。
安忍視其宗滅地亡。
使衽席黎元。
流歸左道。
又值杜爾伯特台吉車淩、車淩烏巴什、輝特台吉阿睦爾撒納等、不勝其虐。
率屬投誠。
朕君臨天下。
一視同仁。
車淩等瀝誠祈請。
朕焉有不收留撫養之理。
是以特沛殊恩。
悉皆加爵晉秩。
其屬下宰桑。
亦予官職。
及銀緞産畜。
俾得安居。
然使安置于喀爾喀地方。
不免侵占遊牧。
互相雜處。
殊為無益。
不若仍居舊地為尤善也。
今為爾衆兩路興師。
北路命将軍班第、阿睦爾撒納。
西路命将軍永常、薩喇勒。
率兵前進。
平定準部。
以為車淩、阿睦爾撒納、人衆複業之所。
爾夷衆有車淩、阿睦爾撒納族屬。
欲行内附者。
朕亦一體施恩。
其餘有衆。
如謂達瓦齊既弑其主。
又絕人嗣。
思念大義。
不甘為彼臣仆。
慕朕德化。
抒誠來降旨。
朕亦同車淩、阿睦爾撒納等、一體撫恤。
使居原遊牧處。
不令他徙。
總之先來者先受朕恩。
後來者後蒙朕惠。
即使達瓦齊能痛改前非。
輸誠投誠。
朕亦一體封爵。
不令失所。
爾等如不曉朕憐念夷衆喪亡。
溺于左道。
拯諸水火之意。
不知大義所在。
仍懷觀望。
或敢抗拒者。
大兵所至。
必盡殲除。
爾等其詳求朕谕。
熟思利害。
善自裁擇。
勿遺爾悔。
為此誕告。
○改湖南乾州、鳳凰、永順、龍山、保靖、桑植、芷江、永定、等八廳縣訓導以教谕銜管事。
從巡撫胡寶瑔請也。
○乙未。
上自避暑山莊、啟銮回京。
○授喀爾喀副将軍額琳沁多爾濟、為西路參贊大臣。
以郡王銜青滾雜蔔、辦理軍營駝馬事務。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着再寄信鄂昌、如噶爾丹多爾濟、誠心投降。
務将伊屬人衆。
妥為安插。
一面派駐劄哈密之章京索諾木、照料護送來京。
仍将車淩、阿睦爾撒納等、歸降後蒙大皇帝施恩封賞之處。
曉谕噶爾丹多爾濟。
令其即速起程。
并谕綠營護送兵丁。
勿得任意欺淩。
緻滋攜貳。
鄂昌即遵旨妥協辦理。
○吏部等部議覆、前任兩江總督鄂容安等疏稱、鳳陽府向未建城。
于體制未協。
應請添築。
于鳳陽縣城内外舊存廢磚、拆運建造。
又臨淮縣頻遭水患。
城署沖坍。
請歸并鳳陽縣轄。
其臨淮縣知縣、縣丞、教谕、訓導、典史、五缺。
應裁。
添設巡檢一員。
駐臨淮舊城。
專司遞解撥護。
及稽查地方。
夫馬錢糧、仍歸縣管。
并設立弓兵十二名。
民壯十八名。
皂役二名。
門子馬夫各一名。
鳳陽縣、添設主簿一員。
并設皂隸四名。
門子馬夫各一名。
至臨邑防汛弁兵。
沿途鋪兵。
及額設孤貧。
應請存留。
其縣前鋪司二名。
并門皂馬快等役。
均裁。
改設門軍八名。
又新設主簿、巡檢、及向無衙署之鳳陽縣教谕、訓導、均應估建。
鳳邑縣署、亦應修理。
至鳳邑監獄。
如不敷、酌估添建。
至養濟院、鳳臨兩處。
年久坍塌。
向系散處寺廟空房。
今請于鳳陽縣城内估建。
再常平倉、鳳邑原貯米一萬八千石。
毋庸加增。
其臨邑貯米一萬四千石。
并入府倉為額。
至二縣原定養廉各六百兩。
今歸并一縣。
應增四百兩。
主簿、巡檢、各給養廉六十兩等語。
均應如所請。
至所稱、兩邑入學、并廪增各數。
仍留舊額之處。
查鳳陽額取二十五名。
臨淮十六名。
若歸一學取進。
于額制未協。
應将原隸臨邑生童。
另編為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