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九年。
甲戌。
十二月。
乙巳朔。
谕、發往軍台當差之胡大勇。
着徹回。
交與總督永常。
帶往西路。
酌量差委效力。
○丙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昌奏、噶勒丹多爾濟來降。
應備給口糧牲畜等項。
如有追兵前來。
并請發兵堵禦等語。
噶勒丹多爾濟、如果實心來降。
一應賞赉之處。
自當豫行備辦。
但甫來之初。
尚不必急為賞給。
俟伊等奏聞後朕自格外施恩。
其未奉朕旨以前。
先行酌量接濟。
可傳谕鄂昌、将伊帶來人衆。
一面安插。
一面派駐劄哈密章京索諾木、看管噶勒丹多爾濟來京。
至噶勒丹多爾濟、本系準噶爾台吉之大者。
随帶人衆必多。
如準噶爾追兵前來。
令伊等自為迎敵。
我兵不過聲援接應。
再撫恤來降之人。
斷不可令綠營兵丁。
過加防範。
緻使伊等生疑。
○以太仆寺卿赫慶、太常寺卿圖爾泰、對調。
○丁未。
谕、刑部準駁案件。
關系人命出入。
理宜加意詳慎。
向例有該部駁正準予議叙之條。
前直隸耿揚業踢傷李秀之母身死一案。
該部并未詳察。
據題率覆。
因命更正。
而該部遂有未經饬駁司員交部察議之語。
今楊錫绂奏、人情畏處分。
甚于得紀錄。
恐嗣後心存成見。
必有不當駁而駁者。
是乃誤會。
不知朕本間。
以為曆年刑部司官。
濫駁而濫邀議叙者。
不知凡幾。
今應駁而不駁。
獨不應處分乎。
是處分當駁而不駁。
乃所以杜不當駁而駁者也。
其實從前刑部司員。
以駁案濫邀議叙者。
比比皆是。
而以不駁處分者。
始此一案耳。
然楊錫绂尚誤會如此。
其他可知。
然天下事固不可以一例概之。
亦曰大公順應耳。
用是再行明谕内外問刑各衙門知之。
○又谕、據郭一裕奏、把總景悅、将販私拒捕越獄逃脫二十餘年之匪犯王廷柱。
留心偵緝。
設法擒拏。
實屬勤幹等語。
把總景悅、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
郭一裕奏、把總景悅。
捕獲越獄斬犯王廷柱一摺。
景悅已降旨調取引見。
王廷柱、于雍正十年。
販私拒捕。
紮死營兵。
又複糾合衆犯。
毆傷禁卒門軍。
越獄遠揚。
脫逃二十餘年。
實系巨惡積匪。
既經拏獲。
自應立正典刑。
無可審訊之處。
若任其捏扳狡展。
仍系囹圄。
恐又緻疎脫。
竟成漏網。
着傳谕郭一裕。
将該犯嚴速究訊。
一面即行正法。
一面具題。
不必俟供出匪類獲齊。
始行結案。
令此等兇徒。
轉得遷延時日。
○移山東富國場鹽大使、駐昌邑縣瓦城村。
從鹽政普福等請也。
○戊申。
谕曰、班第着給與定北将軍印信。
其現有定邊左副将軍印信。
着給與阿睦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