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納。
永常着給與定西将軍印信。
其新鑄定邊右副将軍印信。
着給與薩喇勒。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征服紮哈沁時。
厄魯特、較喀爾喀實屬奮勇。
今覽班第等奏、出力人員名單。
喀爾喀轉多于厄魯特。
此又努三見小之故耳。
若因厄魯特貪圖搶擄。
将伊等減等報功。
尚屬可行。
然亦當曉谕伊等。
令知減等辦理之故。
庶伊等不至為掩昧勞績。
再此次議叙調取聲援兵丁内。
班第雖将原報頭等改為二等。
二等改為三等。
尚屬過優。
此皆班第不耐屢經呈報。
故如此酌減耳。
着寄知班第、以後辦理一切事務。
總以準情度理為貴。
不可回護參贊。
○又谕、此次出兵之大臣官員兵丁等、所有借支官銀。
着加恩照前次出師金川之例。
暫停扣支俸饷。
俟大功告成。
朕必格外施恩。
○又谕曰、逆犯馬朝柱等、潛蹤未獲。
屢經傳谕各督撫嚴緝務獲。
而各該督撫等、奉到谕旨、不過以現在嚴饬屬員。
加意查拏。
始終勿懈等語。
覆奏了事。
如果各地方官、實力訪緝。
則馬朝柱雖甚狡黠。
究在六合之内。
豈有日久不能就獲之理。
即使畏罪自戕。
或疾病而死。
亦必不能消形滅迹。
遂緻無可指認。
總由外省因循陋習。
彼此關移诿卸。
輾轉遷延。
而有意邀功者。
又或惟事刑求。
累及辜。
否則聲張太甚。
轉使聞風潛匿。
似此則逆犯何由就獲。
朕于是知各省督撫、不過以空言對朕矣。
着再行傳谕各該督撫、令其痛懲故習。
設法密速嚴拏。
毋任遊魂久竄。
○以鑲藍旗蒙古副都統雅圖、署黑龍江副都統。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碩色參劾宋愛摺内、有因總兵吳三傑病故。
該提督于各營歛分緻奠一條。
朕以吳三傑業經病故。
旅榇無力旋歸。
同事捐資協助。
高系人情所有。
與現任上官歛派屬員、幹犯禁令者不同。
列入參款。
不無過當。
是以未加深究。
今據定長奏稱、黔地邊遠。
凡武職事故。
通省各營。
均攤資助。
自康熙年間。
即有成例。
俱由藩司動借公項。
扣饷歸款。
曆來有案可稽。
近年副将以下等官事故。
督臣俱經批準捐助等語。
是此事在該省、行之已非一日。
又不自宋愛始矣。
着傳谕詢問碩色、從前各員似此病故者。
該督有無批準捐助。
何以獨将此事參劾緣由。
據實覆奏。
尋奏、黔省武職、捐助病故人員。
并非部定成例。
原系本省公議舉行。
如參将以下各官病在旅榇無力旋歸者。
均計原籍程途。
按站捐助。
近者約助銀三四十兩、五六十兩不等。
遠者亦不過一百七八十兩。
前據布政司詳請。
臣俱經批準。
其提鎮身為通省武職大員。
似不應勒派屬員。
今提督宋愛、意欲資助。
病故總兵吳三傑家屬。
并不與臣咨商。
竟行攤派銀一千餘兩。
違例任性。
是以不敢隐徇。
得旨。
此事實可不究也。
○軍機大臣等議奏、現在班第授為定北将軍。
永常授為定西将軍。
應頒敕書王命旗牌各一分。
交各該處辦給外。
所有北路随印随營官員。
請将現有之定邊左副将軍随印随營官員移派。
其西路、請即照北路派往。
至定邊左右副将軍。
亦照例辦給外。
其随印随營官員。
臣等酌議、每路派部院司員各一員。
筆帖式各二員。
再查北路辦理糧饷。
現有司員筆帖式四員。
其西路、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