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内、全抵軍營。
正月間、即應由餧馬處所。
陸續起解。
前項馬、即加意牧養。
斷難增其膘力。
查甘省遞送滿洲蒙古官兵。
系于陝省标營、及西安、涼州、駐防各營馬内抽調。
前準廷議。
于甘省分設五大站。
撥營馬應用。
今北口馬匹。
難資備戰。
若用以遞送官兵。
尚可不至竭蹶。
其原派安站營馬。
皆膘力充足。
請移以備戰。
查此項遞送官兵。
除雇覓民馬、原調營馬、合以甘省各營。
并涼州滿兵自騎本馬。
及東晉二省解到。
與本省沿邊采買。
可得馬六萬一千餘匹。
盡足敷用。
再甘省口内各标營馬、并涼州甯夏滿營。
撥調之外。
共缺額馬二萬八千八百餘匹。
現議安站之口馬。
及将來西安滿兵、固提兵、騎赴肅州馬。
合計三萬二千餘匹。
臣等拟以七分留甘。
三分還陝。
補各标營調缺之額。
不敷者購補。
至甘肅安提一營。
調缺馬六千匹。
查現到哈密之察哈爾、及明春赴軍營之厄魯特、阿拉善等官兵。
換存騎馬。
數可相抵。
即令就近留補。
再陝省各标馬。
既資備戰。
解送時、仍令本營住支馬乾。
于沿途。
照東省撥來戰馬例支給。
得旨、如所議速行。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碩色等奏、驅逐沙匪盡出猛境一摺。
此事該督等、從前調兵辦理。
已屬失宜。
而遊擊馬秉祥、又不即迅速帶兵往追。
已傳谕将不行嚴參之該督撫等、嚴行申饬。
今據奏、沙匪由慢毛猛勒一帶。
遁入交阯地方。
可知馬秉祥、若于奉派之日。
即能奮往追擒。
何俟半月之後。
所至并無蹤迹。
始稱逃遁出境。
徒以空言緣飾。
看來沙匪并非逃遁。
總由該弁怯懦延緩。
已值伊等搶掠餍足。
從容出境耳。
似此則從前派撥兵丁。
究竟何益。
着傳谕該督等、此次兵行、一應糧饷用度。
不準開銷。
俱令該督撫、及怯懦之馬秉祥賠補。
仍令其查明馬秉祥、平日辦理營伍如何。
若系平常之員。
即據實嚴參。
以示懲儆。
○丙辰。
谕、本年淮揚所高寶等處。
因雨水過多。
被淹成災。
加恩降旨截留漕糧十萬石。
以備赈恤。
所有減歇幫船。
例給一半月糧。
但該丁等、未免俯仰拮據。
着于一半月糧之外。
再賞給一分。
以資養贍。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稱、豫東兩省種楊。
為河工必需要料。
廳汛各員。
應加意培養。
定例、委令汛官管理。
倘有枯損偷盜等事。
将該汛官查參議處。
其廳官處分。
尚未議及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如有勸栽不力。
培養失宜。
緻有枯損。
缺少至一千株以上者。
令該督将廳員同汛官一并參處。
着令賠補。
又稱、南河監生。
捐栽柳株。
數多者。
經部議叙、給主簿職銜。
請嗣後捐栽楊樹。
在官地内栽成四千株。
已地内栽成二千株者。
照捐柳之例。
免其考職。
給與主簿職銜等語。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喀爾喀郡王桑寨多爾濟、請赴軍營效力。
允之。
○丁巳。
以應襲三等男張昆弟峻、襲爵。
○予押兵内渡。
在洋漂沒之福建台灣水師營外委千總林際茂、兵沈智等一百二十名。
恤銀如例。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故續順公沈铎子定文、襲爵。
○己未。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臨漳縣民高一琴妻杜氏。
卷之四百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