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賦悉蠲。
貢額亦應議減。
内如吐魯番、原系内地。
應将其回目查出。
俾管所屬。
爪州居住之額敏和卓屬下回人。
亦仍移吐魯番安置。
一、現收之烏梁海。
既編列旗分佐領。
有續收者應照辦。
同移置各原地方。
其管轄人。
令班第等選奏。
一、紮哈沁人衆。
應移于喀爾喀遊牧之外。
厄魯特台吉等所住之内則阿爾台内、藩籬愈固。
包沁與紮哈沁相近。
應俱令瑪木特掌管。
一、大兵徹回。
應于滿洲蒙古兵内留五百名。
随班第等駐劄伊犁。
各盟回部烏梁海、咨報伊犁文移。
應設台站。
令班第等酌辦。
一、伊犁既駐大臣。
應擇形勝地駐兵為聲援。
西路吐魯番。
魯布沁地方。
膏腴可耕。
請駐兵一千。
再爪州、烏噜木齊俱可屯田駐兵。
則伊犁、魯布沁。
聲息相通。
亦展疆土。
一、準夷既平。
喀爾喀遊牧。
應加恩展寬。
喀爾喀厄魯特遊牧。
即以阿爾台山梁為界。
其間烏梁海所居遊牧不動外。
所有陰坡。
令喀爾喀遊牧居住。
陽坡。
令厄魯特遊牧居住。
喀爾喀西界。
既經展遠。
其東陲鄂爾坤、塔密爾、推河、等處。
俱閑。
喀爾喀、北界俄羅斯。
西界厄魯特。
請派京師滿蒙兵數千。
前往閑處屯田。
一如蒙古授産安插。
以靖邊境。
從之。
○壬午。
谕曰。
鄂容安現往西路軍營。
參贊軍務一時未得即回兩江之任。
尹繼善現署督篆。
伊前任兩江時。
一味沽名邀譽。
以緻該省吏治。
日漸廢弛。
經鄂容安大加整頓。
各屬知所儆畏。
諸事認真辦理。
始克挽回頹風。
今該署督繼整頓之後。
若能遵守成規。
不狥情面。
不好名譽。
諸事以實。
乃為不負任使。
倘其務名舊習。
牢不可破。
仍蹈前轍。
緻該省吏治。
仍複廢弛。
恐尹繼善亦未能任此咎也。
在屬員中果有婪贓敗檢之人。
尹繼善亦未敢遽為容隐。
惟是上和下睦之習。
漸不可長。
或以為尚可曲庇而姑容之。
豈不足市恩邀譽。
而不知積重難返。
滋弊實深。
所謂積小成大者。
不可不力治其源也。
至南河伏秋大汛時。
尹繼善仍行親往工次督率。
其尋常時一切工務。
俱交富勒赫悉心專辦。
并傳谕富勒赫知之。
○癸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詣大高殿行禮。
○詣雍和宮行禮。
○臨故恂郡王允禵第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用兵和通呼爾哈諾爾等處時。
我官兵征戰未歸。
或尚有在準噶爾者。
夫以臨陣被擄。
偷生賊地。
至大兵蕩平。
方被查出。
理應分晰明正典刑。
此内如系兵丁、及護軍校、骁騎校等。
即照同車淩、阿睦爾撒納前來之滿洲等。
仍給本人為奴。
如系大臣官員。
非微賤者可比。
若羅蔔藏丹津、巴濟、茂海、原任歸化城副都統衮布、原任參領拉察布等。
俱系背叛之人。
尤為可惡。
查出時。
即一面奏聞。
一面派員解送來京。
毋得令其脫逃自盡。
至額驸策淩之子嗣。
在伊遊牧被擄。
與臨陣者不同。
如或現在。
自應請旨辦理。
喀爾喀内有似此者。
亦照此例。
其非臨陣被擄。
自行逃往者。
亦解送來京。
倘系在彼處所生子孫。
即照收服厄魯特例辦理。
毋庸深究。
将此傳谕兩将軍大臣等知之。
○又谕曰。
爾等所議。
平定準噶爾善後事宜。
着鈔寄鄂容安、令其詳察彼處情形。
應否如此辦理。
或尚有應酌之處。
即與阿睦爾撒納、班第、薩喇勒、瑪木特等。
會議具奏。
再新厄魯特等進兵時。
肆行搶掠。
班第業經奏聞。
朕亦早已曉谕。
阿睦爾撒納等。
此次哨探兵前往。
理宜加意禁止。
薩喇勒之兄。
現在彼處。
如伊兄給伊微物。
及伊屬下人。
略為逢迎饋遺。
可以毋庸深究。
若過分貪取牲隻。
或擄掠婦女。
鄂容安即以己意提撕。
薩喇勒一經指示。
自當斂戢。
鄂容安其審擇輕重。
留心辦理。
○又谕曰。
劉統勳奏接準廷議。
西路兵丁。
于二月先進數千。
但索倫兵自京至軍營。
計程八十餘站。
非兼程疾馳。
勢難克期而至。
拟即日前往甘涼一帶。
相度各站車騾馬匹情形等語。
西路先進之兵系厄魯特、及甘、涼、滿洲兵。
非索倫兵也。
原議于三月初、由軍營進發。
是二月内即應齊集。
而索倫等兵。
自京起程。
長途按站次第前進。
即使沿途車馬無誤。
亦不能疾馳而至。
劉統勳此奏。
似屬誤會。
但第一二起索倫兵。
業于正月初三等日起行。
較原議已早半月。
若至陝甘境内。
再能稍為變通。
酌量趱行。
令早至軍營。
更為有益。
然亦不必改安台站。
多費周章。
或緻欲速轉遲。
總以妥協遄行為善。
其甘涼等處滿漢官兵。
俱當及早料理。
照議分起速發。
聽候調遣。
所有起程日期。
附摺奏聞。
再現議大兵到日。
俱駐巴裡坤。
另摺所奏、火藥軍裝口糧等項。
即應運至軍營。
不必更駐哈密。
該督可留心上緊督率辦理。
以濟軍資。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