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
或中布珠庫詭計。
伊欲帶兵策應。
即照伊所請。
給兵前往。
如不需策應。
亦即停止。
○又谕曰。
班第陳奏阿睦爾撒納情形一摺。
有不時留心防範一語。
前因納噶察有承順阿睦爾撒納之意。
是以降旨令班第、善為曉谕。
俾其妄念不生。
今看阿睦爾撒納一應事宜。
尚屬奮往。
亦不宜稍存形迹。
緻令疑懼。
着傳谕班第。
嗣後向阿睦爾撒納。
勿遽露防範之意。
并将朕節次所降密旨。
即行封固繳回。
○丙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定西将軍永常等奏、原拟遵谕于二月二十八日起程。
今聞有業克明安巴雅爾、帶領一千戶口。
移至額林哈畢爾噶來降。
辦理招降。
亦需數日。
因改早于二月二十五日前進。
報聞。
○命修撰莊培因、以原銜充日講起居注官。
○豁除廣東荒棄鹽田額銀三千八百四十五兩有奇。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戊寅。
谕、武職之在部候選候補者。
本屬無多。
每遇外省奏請簡發。
兵部例須移取旗員。
一同揀選。
文移往返。
未免稽緩。
嗣後該部行文各該管大臣、于應用參将以下之侍衛參佐尉校等官。
每處豫送數人到部考驗引見。
遇簡發時。
即與在部候選候補綠旗人員。
一體揀選。
俟将次用完。
仍令再行豫送。
以免臨期稽候。
○谕軍機大臣等、班第據博爾貝告稱有布珠庫現在帶兵四百名。
來至卡外招摩多地方之語。
現在派兵往各卡防守。
并移咨駐劄烏裡雅蘇台大臣。
嚴行防範。
烏梁海等乃無用之人。
從前進兵時。
伊等但知聞風遠遁。
未敢侵犯。
現已大半收服。
布珠庫一人。
豈有反敢侵犯之理。
此言不過布珠庫虛張聲勢。
冀緩我師耳。
原可置之不理。
朕已詳悉谕知班第。
令勿因此而分所進之兵力。
今此奏仍不免過于小心。
如為防範去年所收之烏梁海。
則伊等受朕厚恩。
安居度日。
不但不肯逃避。
即使偶有逃避之人。
平定伊犁後。
自必仍來歸附。
能向何處遠揚。
竟可無庸派兵防守。
況駐劄烏裡雅蘇台大臣。
現止兆惠舒赫德等數人。
倘因此稍事張皇。
辦理未善。
則喀爾喀必生畏懼。
即新降之烏梁海等。
亦易生疑。
種種殊未詳慎。
但班第既已派往。
且兵亦不多。
姑無庸深論。
班第惟專心辦理進兵之事。
不必以博爾貝之言為慮。
并傳谕駐劄烏裡雅蘇台大臣等知之。
○科爾沁紮薩克鎮國公布延德勒格爾、緣事革職。
以其侄敏珠爾多爾濟、襲爵。
○以喀爾喀紮薩克台吉額琳沁、為輔國公。
○蠲免江蘇江浦、六合、靖江、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高郵、泰州、江都、甘泉、興化、寶應、沛縣、宿遷、睢甯、海州、沭陽、淮安、大河、等二十二州縣衛、十九年分、水災田地、額銀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一兩有奇。
米麥豆共六萬八千四百七十八石有奇。
其餘分别帶徵緩徵。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奉賢縣民韓勝妹韓氏。
河南濟源縣民張有魁妻傅氏。
○己卯。
上自圓明園啟銮。
谒泰陵。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内務府郎中傅岩、為東陵總管。
○命甘肅巡撫鄂昌來京候旨。
調陝西巡撫陳宏謀、為甘肅巡撫。
以前任廣西布政使戶部郎中台柱、署陝西巡撫。
命吏部郎中阿思哈、以布政使銜往辦糧運事務。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庚辰。
谕軍機大臣等、班第奏烏梁海恩克什等十八戶潛逃。
請交與宰桑都塔齊嚴拏務獲。
侍衛六格等、應交部議處。
宰桑都塔齊、班珠爾、應交與該紮薩克嚴懲治罪。
恩克什等逃遁。
明系都塔齊、從前有觊觎管轄之意。
後将伊等歸與察達克管理。
未遂其意。
從中教唆所緻。
班第即交與都塔齊、查拏。
辦理甚合。
如能拏獲。
尚可贖伊等之罪。
倘緻脫逃。
必當從重治罪。
此時且無庸交該紮薩克懲究。
六格追趕時。
未曾給與多人。
尚屬可恕。
着免其交部。
現在辦理進兵之事。
甚屬緊要。
班第惟當奮勉前往。
恩克什等數人。
即使逃遁。
亦無關系。
況平定伊犁後。
伊等更向何處遠揚。
惟都塔齊人甚奸詐。
俟事定後。
斷不可留。
班第将來駐劄伊犁。
可告知阿睦爾撒納、于伊回來時。
酌量辦理。
尋班第奏、據青滾雜蔔稱、恩克什等久經投順。
潛行逃竄。
皆都塔齊指使。
且匿報十戶。
如此不可信之人。
若仍留巴爾楚克。
将來投順人衆。
必為所愚。
且日久自恐敗露。
必緻逃竄。
應正法為衆烏梁海戒。
從之。
○又谕曰。
劉統勳奏辦理馬駝糧運情形摺内稱、挑出瘦小不堪用及疲乏駝隻。
俱系上年秋閑查報堪用。
永常奏明收槽餧養者。
此處顯有推诿情弊。
永常系該省總督。
又命為将軍。
一切事務。
原系分所應辦。
即來京請訓。
往還亦僅數月。
該省辦理情形。
豈得诿為不知。
設使不令劉統勳前往。
甯能不辦耶。
此永常之無可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