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年。
乙亥。
三月。
己醜。
上行圍。
○賜扈從王公大臣等飯。
軍機大臣等、議覆。
倉場侍郎雙慶等奏、現裁南倉。
其鑲黃鑲藍二旗兵各五名。
可全徹。
正藍鑲紅二旗兵各三十。
若全徹。
則一旗無如許缺補。
西中二倉。
止有六旗。
亦乖體制。
應照所請。
按旗勻徹。
再此項兵由八旗挑補。
非各佐領下額兵。
應各回本旗補缺。
從之。
○庚寅。
上回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定長奏、大定府城内。
于正月二十七日。
居民失火。
沿燒兵民房屋六百三十餘戶。
又永甯州城内。
正月二十八日失火。
延燒民舍一百二十餘戶等語。
捍災禦患。
乃地方文武專責。
雍正年間。
曾饬各省多備救火器具。
使果能先事豫防。
至臨時速集兵役。
親身督率。
悉力撲救。
亦何至沿燒數百餘戶之多。
且同時即有兩處。
觀此則地方政務廢弛。
已可概見。
所有在城文武各官。
若僅照例咨部查參。
不足示儆。
着該撫即行查明。
嚴參議處。
以為身任地方、罔恤民事者戒。
該省民居。
既多支竹蓋草。
嗣後應饬各地方文武官申儆告誡。
勿令狃于習俗。
并多方講求備患之法。
無得任其懈怠。
視為具文。
可傳谕定長知之。
○又谕曰。
達勒當阿奏、帶領索倫兵三百名。
于三月初三日至軍營。
初六日起程。
繼大兵前進。
達勒當阿所領、系索倫勁卒。
又經伊自行揀選者。
着傳谕班第。
俟達勒當阿兵到時。
急速前進。
務同阿睦爾撒納、前隊哨探兵、一并進發。
○又谕曰。
班第奏、烏梁海宰桑都塔齊、已送至烏裡雅蘇台軍營。
若複令其前至邊卡。
路遠恐有疎虞。
現在移咨駐劄烏裡雅蘇台大臣哈達哈等。
即行正法等語。
從前因青滾雜蔔之言。
令将都塔齊拏至卡上正法。
似都塔齊所住。
離卡甚近。
今據班第此奏。
則都塔齊送至烏裡雅蘇台。
始行赴蔔。
似此輾轉迂回。
前奏何以并不聲明。
着班第查明。
遇便覆奏再都塔齊、如已到烏裡雅蘇台正法。
即可毋庸置議。
倘尚在未到。
或伊推托不即前來。
即遵朕前降谕旨。
俟大功告成後。
再為辦理此時且勿令其驚懼。
并傳谕班第及哈達哈等知之。
○又谕、據班第奏稱、瑪木特所遣章京阿巴車淩、博惠、向包沁人等索取廪給。
包沁人衆。
令瑪木特兼管者。
原以其谙習包沁牲情。
善為料理。
非隸于瑪木特。
任其役使也。
況今既官給廪饩。
不宜再向包沁人等稍有索取。
着寄信班第。
令侍衛奇徹布、明白曉谕。
仍不時稽查。
務使包沁之人。
無所擾累。
○定北将軍班第密奏、昨歲阿睦爾撒納、在熱河、奉旨令紮木參前往屯田。
阿睦爾撒納從未言及。
近令齊木庫爾更換。
臣随行知。
并令派定兵丁。
往返再三。
總未商定。
近始據覆。
派輝特和碩特兵百。
杜爾伯特兵百。
喀爾喀兵三百同往。
仍俟伊到指示。
再新降之得木齊錫喇哈什哈等。
詢系班禅之沙畢納爾。
阿睦爾撒納奏、指為拉藏汗屬人。
班珠爾又向伊等言。
我祖系青海汗。
爾等或即系我和碩特部落之語。
又阿睦爾撒納等、過包沁遊牧。
将伊屬帶往。
又多帶十五口。
并未報明。
現在咨查。
并密寄信色布騰巴勒珠爾詳察。
得旨。
此尚系小事。
如約束太過。
或轉阻伊等奮往之心。
若遇重大事務。
自不得令伊等專擅也。
○革原任甘肅巡撫鄂昌職、鎖解來京。
○辛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哈清阿、富森、所奏胡中藻家内字迹。
其殘亂詩稿。
俱系已經刻過者。
胡中藻所刻之詩。
至壬申年止。
伊既如此肆行讪謗。
毫無忌憚。
何以壬申以後。
三年内竟無所作。
或系搜查未到。
否則胡中藻先有所覺。
巧為藏匿。
或銷毀滅迹耳。
胡中藻現已拏解來京。
可傳谕新任巡撫胡寶瑔。
即親往伊家。
再行細加搜覓。
毋令遺漏。
并将伊家屬親随之人。
嚴訊根究。
務得實情。
速行奏聞。
倘查辦不力。
胡中藻或有供出藏匿銷毀情弊。
必于胡寶瑔是問。
○又谕曰。
納木紮勒奏。
支領阿睦爾撒納等俸饷之厄魯特人等。
現派領催敦珠克帶領。
于三月初九日。
自塔密爾起程來京。
厄魯特人等到京時。
已值夏令。
天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