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相附和。
漸至判若水火。
古來朋黨之弊。
悉由于此。
鄂爾泰為滿洲大臣。
尤不應蹈此惡習。
今伊侄鄂昌、即援引世誼。
親昵标榜。
積習蔽锢。
所關于世道人心者甚钜。
使鄂爾泰此時尚在。
必将伊革職重治其罪。
為大臣植黨者戒。
鄂爾泰、着徹出賢良祠。
不準入祀。
其配享太廟。
系奉皇考遺诏遵行。
與現在準張廷玉之配享相同。
應仍照舊。
張泰開、本一庸懦無能之人。
其出赀刊刻。
由被勒索。
而序文又俱系胡中藻自構。
張泰開、着從寬免其治罪。
即行釋放。
仍在尚書房行走。
效力贖罪。
胡中藻之母、年已八十。
其孫亦在幼穉。
及伊弟胡中藩等、着從寬免其緣坐。
其胡中藻詩案内一應幹涉之人。
除鄂昌俟解京之日。
另行審結外。
其餘俱着加恩。
一概免其查究。
至于李蘊芳、身為縣令。
乃以檢驗為苦。
反覆嗟怨。
甚屬狂悖。
該撫現以貪婪題參革職。
俟審拟到日。
再降谕旨。
餘依議。
○河南巡撫蔣炳疏報、濟源、武陟、桐柏、新野、淅川、裕州、盧氏、等七州縣、乾隆十八年、首墾水旱荒地八十三頃有奇。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深州民郭大妻郭氏。
守正捐軀之浙江仙居縣民趙錫溥妻俞氏。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永常奏稱、索倫、巴爾虎、哲哩木、各處兵丁。
俱已至肅州。
伊接到谕旨。
即拟回至肅州。
及抵巴裡坤。
而各處兵丁。
俱已就道。
是以即照薩喇勒等來咨。
領兵前赴烏噜木齊駐劄。
以為聲援。
俟索倫巴爾虎兵一到。
即遣令前往策應。
其薩喇勒隊内徹出之甯夏、涼州、莊浪、等處兵丁。
入于末隊兵内。
候哨探兵信息。
如無需用之處。
即同綠旗兵一并徹回。
永常此次辦理。
尚合機宜。
朕前降旨、令永常回至肅州。
特因永常于任内應辦之事。
全無籌畫。
惟務邀功輕進。
恐贻笑蒙古人衆耳。
今接薩喇勒咨。
即前赴烏噜木齊。
以為聲援。
應将駐劄兵丁。
留心約束。
俟薩喇勒有調取之信。
再親身帶兵前往。
倘因朕此旨。
乃複冒昧前進。
或一聞薩喇勒得伊犁之信。
思欲邀功。
輕舉妄動。
則大不可。
永常系将軍。
俟薩喇勒底定伊犁。
身臨其地。
一同辦理。
亦體制應爾。
彼時大局已定。
将應令駐守之兵。
即分派駐守。
應徹回者。
即饬交領隊大臣徹回。
伊酌量帶兵數百名。
從容前赴伊犁。
商辦善後事宜。
庶為允協。
原不在此時急遽前進。
始足表其奮往之忱也。
永常可即遵旨辦理。
毋得冒昧取戾。
至薩喇勒等、将甯夏、涼州、莊浪、等處疲乏兵丁裁汰。
顯系帶隊行走之大臣侍衛等。
不能善為約束。
着永常查明據實參奏。
如稍有徇隐。
亦難逃朕洞鑒。
○又谕曰、薩喇勒奏、呼爾璊台吉納木奇等、率所屬一千六百戶來降。
并令新降之台吉宰桑等。
各派所部兵、一同進剿。
現在起程前赴博羅塔拉。
會合北路兵。
直抵伊犁。
薩喇勒辦理妥協。
甚合機宜。
朕心甚為嘉予。
呼爾璊台吉等、聞風稱款。
即思效力行陣。
宜加恩賞。
以示懷柔。
着賞給呼爾璊台吉納木奇、元狐帽、馬褂、數珠、各一件。
其餘台吉等、不知共有幾員。
今賞賜五分。
每分皮帽一頂。
大荷包一對。
即追付侍郎玉保、令其赍往分賜。
俟準噶爾平定後。
尚當優加賞赉。
薩喇勒等、将此旨明白曉谕。
俾知感激。
再台吉噶勒藏多爾濟、紮那噶爾布、及呼爾璊之台吉宰桑等。
俱新來歸附之人。
感朕恩遇。
各抒誠悃。
派兵随征。
亦應嘉獎。
着加恩将伊等派出兵丁。
俱照現今出兵人等之例。
一體賞給牲畜口糧。
仍俟入觐熱河時。
照伊等應封爵秩。
再行加恩賞給。
嗣後再有投誠人等。
令薩喇勒等、酌量減派出兵。
以息伊等馬力。
其現在出兵之台吉宰桑、及兵丁數目。
俱詳悉登記。
毋緻遺漏。
再薩喇勒所奏、現今始過春令。
所有陸續投誠人等。
馬力不足。
是以未将我兵乘騎馬匹。
與之更換。
所辦亦甚得體。
并傳谕北路将軍班第等。
照此辦理。
○
○又谕曰、胡寶瑔奏、辦理胡中藻家。
續行查出字迹、及家口赀産等因各摺。
已于摺内批谕矣。
江西一省。
風俗澆淩。
妄誕好事。
連年所犯。
如僞稿等重案。
不一而足。
必應大加整頓。
以挽澆風。
前将胡寶瑔特行調任者。
實為整頓通省計。
非止為查辦胡中藻一人計也。
胡中藻現已審明正法。
其律應緣坐家屬、及一應幹涉之人。
俱已有旨寬免。
部文即日可到。
但恐胡中藻正法之後。
或有黨惡好事之徒。
妄為不平。
造言诽謗。
此等舞弄筆舌之事。
所關于世道人心甚大。
不可不嚴密訪拏。
以示炯戒。
至于本案現已完結。
隻宜就案了事。
轉可不必深求。
即令送信銷毀。
于胡中藻亦罪無可加。
孽由自作。
誅止其身。
今若為伊一人。
而蔓延不已。
此乃過當之舉。
朕所不取。
胡中藻薄有赀财。
既已查出。
可酌留百金之産。
以贍伊老母殘年。
餘應變價。
不必充公。
反任官役中飽。
即于本地擇有益百姓之事。
用之可耳。
至範廷楷之為人。
朕所深知。
前已有旨令其來京。
伊小有才具。
尚可冀其辦事出力使駕馭不得其道。
緻走斜路亦未必不為胡中藻之流亞。
如該撫所參。
亦罪不至死。
不過處以徒流以下。
則失職怨望。
将來轉生事端。
若胡寶瑔确見範廷楷有不可赦之罪。
形迹同于胡中藻。
則不妨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拏問。
若以現今所犯之罪。
則莫若置之不論耳。
其李蘊芳一人。
則實屬可惡。
又不比範廷楷之尚可從寬。
昨已有旨、俟審拟到日。
另降谕旨。
該撫可将該員貪婪之處。
作速審拟具題。
其江省士習民風。
應作何嚴切诰誡。
速為整饬。
并令該撫留心辦理。
以赴委任。
可一并傳谕知之。
尋奏、胡中藻悖逆性成。
理宜族滅。
今僅罪及其身。
又将查出家赀。
酌留百金之産。
以贍其母。
實為法外施仁。
至範廷楷、原非逆犯可比。
尚可從寬。
惟李蘊芳、肆口嗟怨。
又複貪婪陷害。
自當嚴審另題。
至江省士習民風。
臣力為整饬。
固不敢繩之過當。
亦不敢徒事虛文。
得旨、好。
實力行之。
○協辦陝甘總督尚書劉統勳奏、各處官兵。
先後進發。
所需馬駝。
前經調肅揀放。
除給出口各兵、及解赴軍營外。
尚餘駝三千九百餘隻。
馬六千七百餘匹。
查此項馬駝、原自各營撥補。
臣即分給甘肅、安西、令于就近标營。
加意牧養備撥。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平鄉縣民張文祥媳黃氏。
○丙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永常奏稱、和托輝特公額琳沁、途次病故等語。
額琳沁之公。
原屬不應承襲。
但中途病故。
殊堪憫恻。
着加恩令伊子旺布多爾濟、襲爵。
仍賞銀五百兩。
辦理喪儀。
即于北路軍營支給。
○谕軍機大臣等、劉統勳接到永常接濟大兵口糧之咨。
将哈密所有駝隻口糧。
現在辦理接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