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年。
乙亥。
五月。
甲戌朔。
免安徽壽州、鳳陽、臨淮、懷遠、鳳台、霍邱、泗州、盱眙、天長、五河、滁州、全椒、來安、和州、含山、鳳陽、長淮、泗州、滁州、等十九州、縣、衛、水災額賦有差。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班第奏、阿睦爾撒納文稱、前後隊兵丁口糧。
未全裹帶。
或将牲畜易換。
或将煙茶銀兩運解。
沿途自行交易。
阿睦爾撒納此言。
甚屬錯謬。
兵丁口糧。
未全給領者。
原為伊等在途。
難于擕帶起見。
即陸續給領。
亦自有一定日期。
豈有原領口糧。
尚未全帶。
反行續給之理。
又伊稱兩路兵會合駐劄。
若不豫辦接續口糧。
似乎少費籌酌。
兩路兵一經會合。
即當長驅直入。
又何庸駐劄守候。
伊原奏四月十五日。
可抵博羅塔拉地方。
今已至十七日。
尚駐劄集賽。
查伊屬下之人。
此事盡可于成功後。
從容辦理。
何必亟亟查辦。
不過借查人為詞。
逗遛時日。
竟無迅速奏功之意。
況欲将伊查屬下人。
遷移至博羅塔拉地方。
明系欲借此時。
将伊屬下人等、豫為糾合。
俟扺伊犁後。
将盡攫其财物。
可以就近竄逸。
逞其狡詐耳。
朕用人推心置腹。
何嫌何疑。
如系無關輕重之小過。
不妨置之度外。
似此貪詐狡狯。
伎倆畢露。
豈能逃朕洞鑒。
班第須察其心迹。
密加防範。
不得稍有疏虞。
再阿睦爾撒納文内。
又以養贍準噶爾窮人為言。
此事斷不可行。
朕另行降旨曉谕。
可将此密谕班第知之。
○又谕、據班第奏、阿睦爾撒納咨商、大兵前至伊犁。
撫定彼處人衆。
看來窮困者必多。
其作何養贍之處。
須豫為籌辦。
此奏所見非是。
從前杜爾伯特親王車淩、輝特親王阿睦爾撒納等、遠離遊牧。
前來輸誠。
朕是以加恩賞賜。
養其屬下人衆。
今遣兵平定準噶爾地方。
正為救伊等于水火。
令其安享太平。
若論窮人。
内地、外地、各部落蒙古内。
何處無之。
博施濟衆。
勢所不能。
伊等于歸順後。
一概妄冀養贍。
無論萬裡之遠。
運送口糧。
難以辦理。
且試問伊等未歸順以前。
其所資以養贍者何在。
着即傳谕班第、阿睦爾撒納等、俟大功告成後。
将實在窮困者一一查明。
或于伊等富戶内。
令其兼養。
即欲更為籌辦。
不過即以蒙古自養之道。
令其各籌生計。
若必須一一辦理養贍。
斷不可行。
再阿睦爾撒納等、雖不能照原奏日期。
于四月十五日扺博羅塔拉地方。
此時定已到彼會合。
直扺伊犁矣。
大功一成。
即遵朕屢次所降谕旨。
将在伊犁随将軍大臣等駐劄兵丁。
酌量存留。
其徹回官兵。
即速陸續分起凱旋。
班第等公同妥協辦理。
○喀爾喀車臣汗部落副将軍公格勒克巴木丕勒、緣事革爵。
留營效力。
以紮薩克郡王德木楚克、為喀爾喀車臣汗部落副将軍。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東莞縣民蔡茂三妻鄧氏。
浙江仁和縣民王禹昌妻龔氏。
○丙子。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大學士等議奏、據乍浦副都統卓鼐奏、請将議裁馬三百匹内。
仍留二百。
以備騎操、及馳遞文報之用。
查乍浦水師操練。
俱系水陣。
無庸專設馬匹。
但該處距杭州省會三百餘裡。
往來遞送事件甚多。
請酌留馬五十匹應用。
從之。
○丁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常奏、新降之布噜特等、有三百餘戶。
私自逃歸本處者。
此等逃人。
原非甚關緊要之事。
但永常既聞逃遁。
即應派索倫、巴爾虎、兵丁。
悉力擒捕。
縱不能追回。
亦于事體無礙。
若所存止系綠旗無用之兵。
則又不如暫停擒捕。
俟大功告竣。
此等布噜特、自當另行辦理。
乃永常并未籌及追捕之事。
第向噶爾藏多爾濟來使前。
屢次詢問。
應否需兵管束。
似此措詞。
真不谙事理之甚。
着将永常奏摺、鈔寄班第等。
俟平定伊犁後。
即将此項逃人。
另行查辦。
再永常奏新降之奇齊克巴斯哈等、生計艱窘。
有懇求接濟之意。
至烏蘭烏蘇等處。
多有為賊盜者。
現在準噶爾部内大亂。
大兵到彼。
甫經底定。
焉能保其必無竊盜之人。
俟綏戢之後。
自當以次廓清。
至于窮困人口。
當薩喇勒領兵經過時。
已經查明。
或令彼處富戶養贍。
或令耕種自給。
斷無從内地運送口糧至彼。
分給之理。
昨已降旨曉谕班第等、酌量辦理。
此事亦非永常所能籌辦。
仍着傳谕班第、阿睦爾撒納、薩喇勒等、遵朕前旨。
妥協經理。
○又谕、據方觀承奏、駐防閩省第二起兵丁赫成保、染患瘋痰。
動刀自抹。
不便複令前往。
咨明兵部。
應否仍送回本旗安插等語。
此次派往閩省駐防滿兵。
分起行走。
人數尚多。
伊等生長京師。
今派往外省駐防。
非其所習。
不無規避之意。
赫成保、離京未遠。
或假托瘋疾。
希冀回京。
亦未可定。
即令患病屬實。
而因此即行調回。
亦啟後起兵丁效尤捏飾之弊。
且使此等兵丁。
或行次中途。
及已扺該省。
安保無瘋痰等病。
又何能一一送回安插耶。
赫成保、不應送回本旗。
俟其調治病愈。
如尚可趕赴本起兵丁行走。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