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念伊等、從前俱在内廷行走。
今軍務已竣。
着施恩來京。
烏勒登、授為三等侍衛。
在乾清門行走。
努三、授為藍翎侍衛。
仍在向導章京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大兵平定伊犁。
所有應行入觐人等。
着班第、阿睦爾撒納、薩喇勒、即将派定人數若幹、何時可到之處。
一面奏聞。
一面将應辦事宜。
交兆惠等妥協辦理。
再哈薩克處、應遵照從前所降谕旨。
遣人前往。
其曉谕哈薩克阿布赉之旨。
應告以哈薩克、先與準噶爾互相構釁。
當天朝進兵之時。
正達瓦齊與爾等交争。
因大兵前進。
達瓦齊始将擄掠爾等之兵停止。
今準噶爾地方已經平定。
俱為臣仆。
凡前此戕害爾等之事。
自可永行禁止。
爾等如願歸誠。
必普加恩澤。
若欲自為部落。
亦祇許靜守邊界。
毋得侵擾。
倘仍照前擄掠。
當發大兵征讨。
将此明白曉谕。
視伊等情形若何。
即行奏聞。
再策妄阿喇布坦、噶爾丹策零、俱系準噶爾台吉。
伊等現在如有子孫。
朕尚欲為加恩。
如竟無嗣續。
深屬可憫。
着班第等、查明策妄阿喇布坦、噶爾丹策零、墳茔。
照蒙古禮緻祭一次。
仍由該鄂拓克人等内。
酌量派人永遠看守。
并歲行祭掃之禮。
将此通行曉谕準噶爾人等知之。
○又谕、從前青海郡王索諾木丹津、奏請帶領遊牧豫備兵丁。
前往噶斯駐劄防範。
朕已降旨允行。
今大兵已至伊犁。
撫定準噶爾全部。
叛賊羅布藏丹津、亦已擒獲。
噶斯地方。
毋庸駐兵防守。
着傳谕副都統德爾素、傳旨曉谕索諾木丹津、将兵丁即行徹回。
并将準噶爾平定之處。
通行曉谕衆紮薩克知之。
○吏部等部會議、直隸總督方觀承疏請、改設運河汛員、并修防事宜。
一、南北運減河。
宜添改汛員。
查靜、青、二縣子牙河主簿二員。
所管均非要工。
請裁。
即以靜海縣子牙河主簿、改為滄州減河吏目。
移駐南運捷地減河适中之風化店。
管理三官廟橋東一帶堤工。
至南運興濟減河、分隸青、滄、境内。
險工多在上遊。
查滄州李村巡檢、距興濟甚近。
向專司地方。
請改為青滄減河巡檢。
汛臨時、移駐險工适中之青縣大杜家莊防護。
汛後仍回李村。
又裁汰之青縣子牙河主簿、請改為天津縣減河主簿。
移駐縣屬大張家莊适中地方。
管理北運筐兒港減河南堤。
并将筐兒港千總汛内。
分撥額外外委一名。
河兵二十名。
資其派用。
其一切疏浚啟閉各事宜。
由楊村通判核轉。
一、子牙河東堤。
應歸專員經理。
查子牙河東堤。
界連靜、青、大、三縣。
閻光莊一帶。
系大城縣縣丞經管。
接界之東堤、向屬靜、青、二邑子牙河主簿管理。
辦理掣肘。
今二邑主簿議裁。
請将東堤統歸大城縣縣丞管轄。
并請移駐子牙村适中之地。
所有靜海縣子牙河主簿衙門。
原派淺夫二十名。
即撥歸該縣丞管轄。
一、改設各汛員、應兼巡檢銜。
查永定河十八汛員。
俱兼巡檢銜。
請援例将改設之滄州減河吏目、天津縣減河主簿、大城縣縣丞、均令兼巡檢銜。
青滄減河巡檢、兼李村銜。
仍責該道廳稽查。
不得幹與地方事。
一、頒給關防。
查河員與州縣同城者。
例不給關防。
今議移駐。
應鑄給大城縣縣丞兼子牙鎮巡檢、滄州減河吏目兼風化店巡檢、青滄減河兼李村巡檢、天津縣減河主簿兼筐兒港巡檢、各關防。
一、添設閘闆。
查減河原以蓄洩運河之水。
啟閉有時。
方為有濟。
今議于捷地、興濟、兩減河石閘。
添設閘闆。
一、設立渠長。
查南運兩減河。
未設河兵淺夫。
應仿祁滏等河例。
令該訊員、于民夫中揀其老成曉事者。
每十裡立渠長二人。
一、河堤應編字号。
查工程有平險。
修防有難易。
日久牽混。
勢所不免。
應将工段分編字号。
一、河堤向宜栽柳。
查兩運減河、及子牙東堤。
應責令汛員、督率種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定北将軍班第等奏、大兵凱旋。
軍糧在所必需。
臣與阿睦爾撒納等酌議。
從前陸續所送馬<馬犬>牛羊。
運至屯田處。
交親王成衮紮布。
以備支用。
甚屬妥協。
至運米路遠。
不若多運茶封。
并酌帶銀數萬兩。
已移饬莫爾渾遵行。
報聞。
○甲午。
谕、從前錦州副都統那蘭圖奏、阿睦爾撒納等、系被達瓦齊逼迫來降之人。
不可深信。
應加意防範等語。
那蘭圖此奏。
甚屬懦怯不堪之至。
平定準噶爾一事。
朕相機籌辦。
知阿睦爾撒納等、有勇有謀。
且感激朕恩。
常思報效。
朕始将征剿準噶爾之事。
付伊辦理。
那蘭圖奏此事時。
朕即欲将伊治罪。
因值進兵之始。
恐動搖人心。
未經降旨。
今準噶爾全部已定。
着将那蘭圖革職解京。
交刑部治罪。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本年七月十六日。
朕恭奉皇太後銮輿。
巡幸木蘭。
計回銮至熱河時。
新附之台吉噶勒丹多爾濟、暨各宰桑等、輸誠入觐。
正可召見撫谕。
以慰其瞻仰之忱。
其阿睦爾撒納、車淩、車淩烏巴什等、功成奏凱。
亦宜宴賞。
以示酬庸。
仍照上年之例。
駐跸山莊。
優加賞赉。
舉行盛典。
所有一切應行豫備事宜。
着各該衙門、照例豫備。
○丙申。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鑄給雲南大理城守營都司、并大定協中軍都司、關防。
從雲貴總督碩色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臨淮縣民郭守文妹郭氏。
○丁酉。
軍機大臣等奏、遵旨審訊張紹衡。
據供、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内。
裘曰修實向伊說過堅磨生集。
恐已進呈之語。
與胡中藻原供相符。
裘曰修仍堅不承認。
并稱本月十七日。
有翰林饒學曙、至伊寓所。
說張紹衡在途。
有人往迎等語。
臣等即傳訊饒學曙。
據供、本月十七日。
在門首見張紹渠家人郝升、知張紹衡将次到京。
因往裘曰修家探問。
又據張紹衡供、于十五日在任邱縣。
伊弟張紹渠、與伊相見後。
即遣郝升來京。
告知饒學曙。
及至彰義門外。
又見郝升迎候。
傳饒學曙語。
囑其不可說出裘曰修等語。
此事輾轉質對。
裘曰修與張紹衡說及之處。
已無可置辨。
乃一味隐諱。
殊屬不合。
請将該侍郎交部嚴議。
張紹渠、饒學曙、俱系職官。
應知法守。
乃欲為裘曰修開脫。
輾轉通信囑托。
均請交部議處。
張紹衡現已供出實情。
所有職銜、無庸議革。
得旨、此事面面質對。
其言出自裘曰修。
已無疑義。
若謂裘曰修有意通信。
何難密劄胡中藻。
令其并行銷毀滅迹。
而乃假諸張紹衡之口。
此固不然。
但從前查辦胡中藻詩集。
朕原特交蔣溥密辦。
事閱數年。
裘曰修同事内廷。
偶爾閑談。
亦情理所有。
而張紹衡向胡中藻說。
原在未經發覺之前。
俱出無心。
于胡中藻本案。
初無關涉。
自可無庸辦理。
乃裘曰修面承詢問。
堅執以為并無此言。
是以将張紹衡提拏質對。
俾此事水落石出。
而裘曰修以業經諱飾于前。
因即遂非于後。
今既供證确鑿。
則裘曰修面欺之罪。
實無可逭。
裘曰修、着交部嚴察議奏。
張紹渠、身為監司。
方将操三尺以按事。
乃于途次邀見伊弟。
婉轉通言。
目無法紀。
然此猶曰兄弟之情。
直在其中。
至其遣家人來京。
告之饒學曙。
令其轉達裘曰修。
是乃明知張紹衡到案。
萬不能隐諱實情。
為此輾轉商托。
不過欲裘曰修聞知感激。
雖得罪因伊弟之供出。
而亦不緻怨彼。
其行如鬼蜮。
巧于夤緣。
情罪較饒學曙尤重。
張紹渠、着交部嚴加議處。
餘依議。
江西風俗。
向來專以瞻顧鄉情。
聯絡聲氣為事。
胡中藻案内幹連人等。
朕已加恩。
一切從寬免究。
乃裘曰修等、為一無關緊要之言。
而亦必影射避重。
不知儆惕感悔。
似此怙終不悛。
自取罪戾。
使朕雖欲加恩。
而天理有所不容。
不亦大可懼乎。
将此通行傳谕。
俾鹹知洗心滌慮。
安分守法。
以副朕瘅惡成俗之意。
尋議、裘曰修、照溺職例、革職。
系革職留任之員。
相應革任。
張紹渠、照夤緣奔競例、革職。
饒學曙、照不應重律、降三級調用。
得旨、裘曰修、着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