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将軍前效力之語。
如班第等訪聞屬實。
則伊等有心同謀。
罪在不赦。
如阿巴噶斯向薩喇勒之言。
果系實情。
則是第為阿睦爾撒納威力脅制。
情尚可原。
班第等應加意體察。
不可受其欺绐。
亦不得過于疑慮。
且似阿巴噶斯之人。
亦必不一而足。
若辦理阿睦爾撒納後。
一一根究。
則以一人而株連衆人。
新降人衆。
必生疑懼。
于事無益。
班第等、務宜斟酌辦理。
今所慮者。
阿睦爾撒納、或乘間逃入哈薩克。
亦未可定。
如果逃往。
班第等即遵朕前旨。
遣人曉谕哈薩克。
務必令其擒獻。
倘不遵行。
則以兵力進取。
現在阿睦爾撒納行至何處。
及于何處逗留。
摺内并未聲明。
着即速查明具奏。
至此次投誠之台吉宰桑等。
朕俱酌量加恩。
賞給爵秩。
伯什阿噶什、将哈薩克情形。
詳悉告知。
其輸誠更屬可嘉。
且系準部大台吉。
着加恩封為親王。
前鋒阿喇勒拜、亦屬奮勉。
着賞給藍翎。
伊等前往招服古爾班和卓後。
即将情形奏聞。
○定北将軍班第奏、霍勒博斯鄂拓克得木齊雙和爾等告稱、達瓦齊将我宰桑巴顔哈什哈殺戮。
用巴雅爾拉虎為宰桑。
殘虐煽惑。
請加懲治等語。
查巴雅爾拉虎繼為宰桑。
大兵到時。
未經投順。
又曾阻止伯什阿噶什歸降。
今饬交侍衛章武等往辦。
令伊親身赴質。
若仍遷延不至。
即着伯什阿噶什等擒送治罪。
報聞。
○又奏、平定準噶爾續進官兵。
自六月初十日、至二十四日。
陸續徹回。
報聞。
○以廣西新太協副将李時升、為雲南曲靖鎮總兵。
○乙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班第等奏、遵旨行令阿睦爾撒納回至軍營。
适伊從前遣往哈薩克之丹津。
與來使同至。
詞頗恭順。
未便遽将阿睦爾撒納調回。
緻生事端。
遂即停止追回等語。
所辦尚合機宜。
但哈薩克來使阿穆爾巴圖魯、既懇入觐。
班第等、即應明白曉谕以阿布赉誠心款附。
恭順可嘉。
我等即奏聞大皇帝。
令爾等随阿睦爾撒納一同入觐。
如此、伊等既知内地将軍權柄所在。
而阿睦爾撒納、亦難于阻止。
今将來使遣回。
聽阿睦爾撒納定議。
恐伊未必遣令前來。
在阿睦爾撒納、初不願哈薩克來使恭請入觐。
而又難于禁止。
是以令往班第處定議。
今班第仍交阿睦爾撒納辦理。
是則堕其術中。
殊未允協。
嗣後哈薩克如再遣使前來。
即徑送入京。
至阿睦爾撒納之兄普爾普、宰桑烏巴什、及在逃之固穆紮布等、或随伊入觐。
或留匿伊遊牧處。
俱應分别辦理。
惟業克明安之德濟特察衮、初降時頗屬安靖。
後漸驕縱貪饕。
此特附和阿睦爾撒納之人。
班第等宜詳察情形。
相機辦理。
又所奏善披領集賽之尼爾巴喇嘛密告、阿睦爾撒納使伊等保留駐劄。
不願入觐。
伊等未經允從。
又告其暗結各宰桑遣回遊牧情事。
甚屬可嘉。
着即授為大喇嘛。
明年令其前來入觐。
現在章武。
阿喇勒拜等、協同伯什阿噶什、招撫哈薩克。
可即将哈薩克現在遣使前來之處。
曉示伯什阿噶什等。
伊等抵哈薩克邊境時。
毋得搶掠生釁。
惟加意防守。
即伊部落有兵侵轶。
亦先以理谕。
令其徹回。
如不遵。
再為擒剿。
仍将招撫哈薩克情形。
陸續奏聞。
○丙辰。
月食。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吏部等部會議、兩廣總督楊應琚奏、廣東陽山縣、原設青蓮司巡檢。
距縣甚近。
無須專員分駐。
請移駐淇潭。
分管西鄉村堡。
估建衙署。
換給陽山縣淇潭堡巡檢司印。
又西甯縣懷鄉司巡檢。
所轄定康、信豐、感化、從善、四都。
距縣城三四五百裡。
官民鹹苦遠涉。
其與高州府信宜縣。
相距僅百裡。
此四都地方。
暨懷鄉司巡檢。
請改歸信宜縣管轄。
換給信宜縣懷鄉巡檢司印。
又永安、豐順、等縣。
開采黑鉛。
實存餘鉛三十萬餘觔。
請酌留十萬斤。
餘變賣充饷。
将來配鑄餘存積至五萬斤。
即照例變價。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四百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