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薩克等。
照内地紮薩克一體給俸。
作何支領。
其宰桑等俸祿。
如何酌量等級。
由交納賦稅内。
除養贍喇嘛外。
可否足敷支給之處。
詳悉查明。
定議具奏。
○又谕曰、準噶爾四衛拉特台吉等。
俱照内紮薩克一體分封汗、貝勒、貝子、公、紮薩克等爵秩。
令各管轄所屬。
諸事俱應照内紮薩克一體辦理。
此時尚無庸分派旗分。
其歸公管轄之宰桑等。
無人統轄。
此項鄂拓克等。
應照察哈爾等。
拟定八旗名目。
着班第等、将歸公管轄之二十一昂吉。
仍存其舊日名号。
分立八旗。
定議具奏。
○廣西學政許道基疏言學政事宜。
一、慶遠府東蘭州學。
未設廪增。
今文風漸興。
請設廪增各二名。
首廪俟十年後出貢。
嗣後四年一貢。
鎮安府學。
廪增各四名。
今應試人衆。
請添設廪增各二名。
一、柳州府學。
廪生四十名。
該州原轄十二州縣。
後将賓州、遷江、武宣、上林、歸思恩府轄。
應請于柳州府學額廪四十名内。
撥出六名。
改入思恩府學。
一、桂林府永甯州學。
額廪二十名。
三年一貢。
計須六十年。
請予兩年一貢。
一、西粵各學。
增缺多寡不齊。
易滋幫補時壓捺朦混之弊。
請将各學增缺。
悉照廪額裁定。
下部議行。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壬戌。
上行圍。
○遣官祭昭忠祠。
○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黃廷桂等奏、綽斯甲又差大頭人孔本、到省禀訴孔麻舊事。
求還雜谷所取也耳日地方。
又懇賞給路票。
以便赴省禀訴等情。
臣等當谕孔、麻、之案。
已委員剖斷。
角洛寺派兵駐劄。
至也耳日地方。
及路票二事。
爾土司徹兵後。
自有定奪。
該番叩頭感激。
即押送回巢。
又金、綽、分往甘孜之兵。
被德爾格、孔撒等、擊退。
麻書土司丹津旺溥、年幼勢孤。
禀懇救助。
臣等選派參将宋元俊等、星往孔撒地方。
調齊各家頭人。
從公剖結。
已于八月初六日出口。
得旨、覽奏俱悉。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大營。
○癸亥。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準噶爾數年以來。
諸部互相殘殺。
久失生業。
甚屬困窮。
朕統一寰區。
不忍坐視。
特命大軍平定伊犁。
救生靈于塗炭。
今聞各部落人等。
貧困者多。
若不加籌畫。
必至阽危。
朕心深為轸恤。
因思有無相濟。
貧富相通。
各部落中。
自可通融辦理。
将軍班第、薩喇勒、參贊大臣鄂容安、其饬交諸部台吉宰桑等。
據實查明極貧戶口。
勸谕富人。
共相養贍。
尚恐難于接濟。
着将西路運到官茶四萬封。
班第等、酌量賞給貧戶。
或賞給養贍貧戶之家。
務宜确查遍給。
俾其實沾恩澤。
仍谕台吉宰桑等、嗣後董率所屬。
各勤耕牧。
如有盜竊攘奪等事。
嚴行禁止。
若仍踵舊習。
即照律辦理。
将此通行曉谕。
至各台吉宰桑。
亦宜體朕撫綏準部至意。
善為教養。
以期生計日豐。
盜賊永息。
勉之毋怠。
○又谕、據班第等奏、布庫努特舊宰桑敦多克旺沁、密告薩喇勒雲。
阿睦爾撒納入觐之心。
似屬猶豫。
或半途複返。
或遣讷默庫、班珠爾等、将伊家口遷移。
俱未可定。
已密行烏裡雅蘇台駐劄大臣。
留心防範等語。
所見甚是。
昨納木紮勒、照阿睦爾撒納宰桑等所請遷移遊牧。
朕即傳谕莫爾渾等、留心防範。
至阿睦爾撒納中途逗留。
或别生事端。
班第等、即遵節次谕旨。
相機辦理。
又奏稱、明噶特部落二千餘戶。
原系阿爾台居住之烏梁海。
從前被準夷威劫。
令其防守北界。
今願移歸舊遊牧。
若照伊所請。
将來辦理阿睦爾撒納遊牧時。
可與噶勒藏多爾濟、哈薩克錫喇等兵丁。
一同遣往等語。
其事尚屬可行。
但阿睦爾撒納、雖有罪應誅。
其遊牧人衆。
毋庸驚擾。
誠恐明噶特等。
肆意搶掠。
非所以示體恤。
仍遵前旨傳谕伊遊牧人衆。
照舊安居。
選派喀喇巴圖魯阿玉錫等大員管轄。
并嚴禁搶掠。
惟将阿睦爾撒納從前貪取之物查出。
酌量分賞明噶特人衆。
方為妥協。
至敦多克旺沁、舊系布庫努特宰桑。
若伊遊牧人衆。
群相推服。
即給還原職。
其侍衛吞圖布、俟有别鄂拓克宰桑缺出補授。
班第查明具奏請旨。
再土爾扈特台吉巴圖爾烏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