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告稱、達瓦齊将伊屬人分散。
懇請會合遊牧等語。
班第等應查明辦理。
并将似此分散者。
一體查出。
應如何辦理之處。
酌定奏聞。
并将此傳谕莫爾渾、阿蘭泰、舒赫德等、将敦多克旺沁所告之處。
加意防範。
毋得稍忽。
○戶部議準、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黃廷桂疏稱、丹棱縣、灌縣、請增邊腹茶引。
應徵課稅。
以乾隆二十年為始。
從之。
○建廣西改設太平府知事衙署。
從巡撫衛哲治請也。
○是日、駐跸準烏拉岱大營。
至乙醜皆如之。
○甲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降谕旨俟阿睦爾撒納前來擒治後。
再将伊紮布堪遊牧人衆辦理。
今詳察情形。
前來與否。
俱未可定。
若既不前來。
又将伊紮布堪遊牧人衆。
遷至塔爾巴哈台一處會合。
則必挈之潛逃。
不可不豫為防範。
着速傳谕莫爾渾等、阿睦爾撒納、如抵烏裡雅蘇台逗留時。
藉稱遷移遊牧之後。
再行入觐。
則莫爾渾等、當以未奉朕旨。
不敢擅許為詞。
如或抗違。
即帶兵辦理。
倘坐視遷移。
緻成大釁。
朕必重治其罪。
計此時阿蘭泰亦已到彼。
其會同密議。
相機果斷。
一得信息。
即速奏聞。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浙江巡撫周人骥奏、七月十四五等日。
大風驟雨。
潮勢湍急。
海鹽、山陰、會稽、蕭山、上虞、等縣、塘工坍卸搶築情形。
得旨、所奏不甚明晰。
速行繪圖貼說。
詳悉奏來。
尋奏、南塘山陰縣宋家溇一帶。
當江海交會之沖。
七月大潮。
将舊塘刷去。
新築子塘。
不足抵禦。
拟幫寬八尺。
加厚二尺。
接連各工。
加築柴塘。
北塘海鹽縣塘工。
居秦駐山獨山之中。
矬卸石塘六十五丈。
須拆底重修。
九裡寨修石塘五十丈。
塘外土埂刷去。
潮逼塘腳。
應加築坦水五十丈。
塘後土備塘一百丈。
官字等号石塘四十九丈八尺。
潮刷樁露。
應加築坦水一道。
得旨覽奏俱悉。
○以廣東三江口協副将陳光祖、為福建建甯鎮總兵。
○乙醜。
上行圍。
○軍機大臣等議覆、定北将軍班第奏稱、準噶爾人衆。
經阿睦爾撒納煽惑。
謂編設旗分佐領。
即遷炎熱地方。
若遽辦理。
恐轉生疑慮。
請俟伊等入觐受恩後辦理等語。
查編設旗分佐領。
雖難驟辦。
亦未便過緩。
應令俟辦理阿睦爾撒納後。
即酌議具奏。
又奏稱、吐魯番舊汗之子滿蘇爾、為人平常。
現莽噶裡克在吐魯番統衆居住。
若将滿蘇爾移往。
是否妥協。
俟查明具奏。
再魯克察克、系額敏和卓舊地。
伊久居内地。
頗知法紀。
遷移彼處。
可以宣揚德意。
為吐魯番回衆表率等語。
應如所奏。
又奏稱、達什達瓦之子圖魯巴圖、為達瓦齊所殺。
其來降部衆。
應擇人統領。
臣等公同酌議。
臣薩喇勒之兄布林、谙悉事務。
人心推服。
請賞給職銜。
令其總管。
但人數衆多。
應設左右翼協理。
有舊宰桑巴雅斯呼朗、博羅呼爾噶、可以信任。
請給職銜。
令其協理等語。
應如所奏。
請旨将布林授散秩大臣。
令兼總管。
巴雅斯呼朗、博羅呼爾噶、授頭等侍衛。
令兼副總管。
又奏稱、準噶爾久亂甫定。
經阿睦爾撒納煽惑。
不無猶豫。
請令暫納養贍喇嘛之費。
其貢賦差遣。
俟衆心安怗。
妥議具奏等語。
應如所奏。
得旨、依議。
新降人衆。
因未知編設旗分佐領原委。
故不免疑慮耳。
着班第等、将編設旗分佐領。
為伊等授官爵起見之處。
明白曉谕。
伊等将欣悅矣。
○命鑄給管理巴裡坤等處官兵大臣印信。
○丙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朕昨密谕哈達哈、俟辦理阿睦爾撒納後。
其遊牧人衆于車淩屬下宰桑内。
揀選數人管理。
繼思喀喇巴圖魯阿玉錫、素習夷情。
受恩最久。
故特派伊前往管理紮布堪遊牧。
但此時即行谕知阿玉錫。
恐有洩漏。
着先傳谕哈達哈等、俟阿玉錫到彼。
将此旨傳谕。
仍候谕旨到時。
即帶兵會同納木紮勒。
将阿睦爾撒納黨惡宰桑烏巴什、錫哈瑪、和通、烏勒木濟、巴圖濟爾噶勒、巴桑車淩、阿穆爾濟爾噶勒、們都、巴桑、及在逃之固穆紮布等、擒拏緝獲。
其餘宰桑。
俱不必辦理。
仍傳谕伊等、以阿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