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仆加恩之意。
着通谕衆喀爾喀等知之。
○是日、駐跸巴顔溝大營。
翼日如之。
○己巳。
上行圍。
○遣官祭賢良祠。
○戶部議準、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黃廷桂疏稱、天全州屬大川銅廠。
<石曹>深礦薄。
應封閉。
從之。
○庚午。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蠲免江蘇泰州、乾隆十九年、積淹田地、二百一十九頃二十三畝有奇。
銀、一千三百二十二兩有奇。
米、麥、一千五百四十六石有奇。
○豁除浙江仁和、海甯、鄞縣等三縣。
乾隆十九年、坍沒田地、二百八頃六十六畝有奇。
銀、一百七十五兩有奇。
米、八石六鬥有奇。
○江蘇巡撫莊有恭疏報、泰州本年開墾涸複田地、四十三畝有奇。
○是日、駐跸額爾楚克哈達大營。
○辛未。
上行圍。
○添建浙江乍浦營守備衙署一所。
千總把總衙署三所。
外委署房四所。
杭協守備衙署一所。
千總把總衙署三所。
外委署房四所。
軍器庫一座。
火藥房三間。
兵丁營房二百間。
從閩浙總督喀爾吉善請也。
○是日、駐跸英圖口大營。
翼日如之。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現逢恩赦。
鬥毆命案人犯。
免死減杖發落。
查八溝塔子溝四旗三廳。
熱河同知、喀喇河屯通判、及口北道所屬三廳。
應免之犯甚多。
此等兇徒。
皆應于發落後。
解回原籍。
惟是地方官于此等遞回人犯。
不過取具親屬保狀存案。
任其出境他往。
各犯于口外路熟。
潛出滋事。
應咨令地方官。
嚴加管查。
失察者參處。
得旨、甚是。
○福建巡撫鐘音奏、閩省錢價未平。
民用未裕。
查州縣徵收錢糧。
戶民赍錢交官者居半。
積至數千貫。
發牙鋪典商易銀。
是官署囤錢。
商鋪販錢。
何能平價。
臣饬屬不許違例收錢。
其一錢以下應收制錢。
令三日内分給錢桌。
平價易銀。
再南台、閩安、二處。
商船出口。
逾例夾帶。
向系随時酌量懲治。
未經分晰奏定專條。
近據藩臬兩司核議。
夾帶額外錢十千以上。
照違令律。
笞五十。
二十千以上。
照銅錢下海律。
杖一百。
錢一半入官。
五十千以上。
加枷号一個月。
錢全數入官。
得旨、妥協為之。
勿因去弊而反滋弊也。
○協辦陝甘總督尚書劉統勳奏、軍機大臣議覆、調任巡撫陳宏謀奏籌辦安西等處事宜一摺。
行知到臣。
查貿易處所。
既定在巴裡坤。
該撫所奏布隆吉地方。
一年一次兩次之處。
應毋庸議。
其所稱商貨出關盤查。
自屬應行事宜。
嘉峪關現有遊擊一員。
應行知照例辦理。
至所稱量定稅則。
現在商民未齊。
俟試行一二年。
商貨果有利息。
再定則抽收。
馬匹歸官撥營。
于事有益。
應于哈密貯茶。
俟貿易馬到。
照近價定數易換。
令各營交價領馬。
又瓜州回民仍歸舊處。
甚為合宜。
臣前往查勘。
田土平衍。
可容千餘人。
屯田約可下種九千石。
其應如何遷移之處。
再行具奏。
至所請将赤金等五衛分駐同知通判。
添設巡檢四員。
臣現行安西道、就該管地方情形。
如何合宜。
備細詳覆。
俟督臣黃廷桂到任後。
公同酌議。
具奏請旨。
報聞。
○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黃廷桂等奏、金川、綽斯甲等、聞知已委大員出口剖斷。
派兵駐劄角洛寺。
俱各悅服。
分遣頭人一面往甘孜聽斷。
一面至丹多、吉地、徹兵八月十五日金、綽、及德爾格土兵。
盡徹回巢。
麻書土司丹津旺溥、逃往瞻對地方。
孔、麻、兩家番民。
十室九空。
查麻書雖孽由自取。
然後受印土司。
未便聽孔撒兼并。
飛饬将麻書土司搬回。
孔、麻、被難番民安插。
再開導孔撒。
令将所占地方百姓吐退。
然後将原案斷結。
曉示諸酋。
得旨覽奏俱悉。
○雲南學政葛峻起奏、滇省士風。
非貿易他方。
即潛遊别郡。
甚至潛入夷地。
攬訟主謀。
煽惑愚民。
贻害非細。
請嗣後各府州縣。
将文武諸生。
開冊稽查。
不許私自出境。
其不得已他出者。
将情由呈明地方官。
移知所往州縣稽查。
倘有潛入夷地。
滋事累民者。
即詳革究治。
得旨、告知愛必達。
不必另議條例。
汝等實心稽察可也。
卷之四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