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撒納負恩悖逆。
烏巴什等同惡相濟。
是以擒治。
與爾等無涉。
宜照常管領戶口。
安居樂業。
永為國家臣仆。
令阿玉錫等善為撫綏慰谕。
再班第等奏、班珠爾負恩怙勢。
遷延入觐。
自應一并治罪。
伊所屬宰桑無多。
非阿睦爾撒納黨羽可比。
應毋庸辦理。
并将納噶察、普爾普、屬人。
俱着阿玉錫管轄。
其紮木參、齊木庫爾、屬人。
毋得任其逃竄。
加意防守。
候朕旨遵行。
或因遊牧人衆。
阿玉錫不能獨管。
即暫派侍衛協辦。
朕仍遣人相助。
哈達哈等、與阿玉錫、其悉心會商。
相機辦理。
尤宜周詳慎密。
毋得稍有洩漏。
○吏部等部會議、河南巡撫圖勒炳阿咨稱、南陽府賒旗店新設巡檢。
所轄内有裕州所屬地方。
若不并派管轄。
則公務掣肘。
請将裕州所屬之賒旗店、張鐵莊、賈家樓、丁家莊、楊家莊、三科樹、程良店、共七處。
南陽縣境内之賒旗店等村莊十九處。
統歸該巡檢管轄。
印記應拟為南裕賒旗店巡檢印。
又南陽、汝甯、二府。
該州縣所設巡檢司。
設攢典各一名。
應如所請。
從之。
○鑄給河南信陽州楊家堂巡檢印。
從巡撫圖勒炳阿請也。
○建湖北鄖縣江峪塘巡檢。
鄖西縣上津堡巡檢。
谷城縣馬腦觀巡檢衙署。
從總督開泰請也。
○豁除熱河、張家口、乾隆十九年、水沖沙壓民地、共八十四頃二十九畝有奇。
銀、一百二十六兩有奇。
○是日、駐跸敦達烏拉岱大營。
○丁卯。
上行圍。
○谕曰、黃登賢籍隸大興。
伊父雖年逾八旬。
然現居京師。
何必呈請終養。
嗣後凡遇遠差。
着停其派往。
○谕軍機大臣等、班第等奏、阿睦爾撒納咨稱、伊收集屬下人衆五千餘戶。
俱多窮困。
請将接濟官兵所剩羊萬餘隻。
指伊俸銀扣抵售買。
班第等、恐其借端生事。
緻誤行期。
酌将一半截留。
候奏請賞給。
所辦尚合機宜。
但阿睦爾撒納屬人。
安得有五千餘戶之多。
明系從各部搶掠。
俟将伊治罪後。
遵照前旨。
分别給主歸公。
其餘仍派員管轄。
又奏稱、塔爾巴哈沁台吉額琳沁、多羅特台吉舍楞等、自哈薩克逃出。
被追兵掠奪。
所有戶口二千餘戶。
口糧牲隻俱乏。
系阿睦爾撒納同族兄弟。
阿睦爾撒納遣額琳沁之弟納咱爾、舍楞之弟諾爾布、來請接濟口糧。
請暫于額林哈畢爾噶屯耕糧石内。
計口授食。
并于塔本集賽、及額林哈畢爾噶等鄂拓克、各派羊隻。
并将官茶二千封。
運往接濟。
俾在和博克薩裡、烏隴古、等處居住等語。
此等投降戶口。
自應酌量接濟。
若由内地運往口糧。
接濟伊等。
則斷乎不可。
班第辦理尚屬妥協。
此等人内。
有應與職銜者。
即行具奏請旨。
○是日、駐跸巴顔布爾噶蘇台大營。
○戊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莫爾渾奏、據青滾雜蔔報稱、汗哈屯烏梁海。
俱已收服。
惟宰桑布珠庫、畏懼逃避。
現派緝拏等語。
烏梁海悉已輸誠。
布珠庫一人。
不日必被擒獲。
可将兵徹回。
于察達克赤倫内。
派人緝拏。
至衆烏梁海、在原處安置。
不必他徙。
青滾雜蔔等、此次洵屬奮勉。
朕當再加恩施。
哈什固爾、造言煽惑。
務期緝獲。
照布珠庫辦理。
瑪濟岱、莽噶拉克等、應辦理與否。
即查明具奏。
着交莫爾渾、傳谕青滾雜蔔等知之。
○又谕曰、準噶爾俱已平定。
嗣後台吉宰桑等。
着輪班入觐。
三年一次。
喀爾喀系朕世仆。
深受國恩。
莫不願因朕巡幸木蘭。
扈從瞻仰。
前因伊等未出痘者。
不獲入觐。
曾降旨、令該盟長遇朕秋狝時。
酌派十餘人。
随圍行走。
該盟長遂定以騎射出衆者。
揀派前來。
因思派及者。
固遂其願。
未派及者。
能無向隅乎。
伊等生長蒙古。
皆娴射獵。
可無庸揀派。
着交該部。
嗣後令該盟長。
将未經出痘之王公以下。
台吉以上。
編定班次。
每年或十人。
或二十人。
挨名派赴木蘭。
随圍行走。
其人材技藝出色者。
朕施恩賞赉拔用。
俾伊等有所鼓舞。
則既遂其瞻仰之忱。
且令得習禮法。
于辦理本部落事務。
亦屬有益。
此朕眷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