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者。
誠以厄魯特風俗。
原不知緻身大義。
未可以世受國恩之滿漢臣工。
相提并論。
初非朕之溺愛厄魯特而然也。
拘方之士。
或将謂三人同駐伊犁。
彼二臣臨危緻命。
而伊乃腼顔就執。
其偷生負國。
斷難姑容。
如此、則是以祖父世臣。
受恩深重。
明于大義者為比。
未免過于求全責備。
而其視薩喇勒為過高矣。
夫責人易而當局難。
平居議論。
誰則不能。
獨不思身當其境。
可深信其能引決就義。
如班第、鄂容安之為者。
恐亦未能多得也。
俟阿睦爾撒納擒獲之日。
朕自分别功罪。
另降谕旨。
恐無知之人。
但有所聞。
辄生異議。
并未深悉事理。
一味随聲附和。
澆風陋習。
不可不亟為挽回。
用特曉谕知之。
和起等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阿逆背叛時。
侍衛官員。
随将軍等駐劄伊犁。
有陣亡及自盡者。
着策楞抵伊犁後。
查明請旨加恩。
其未能死節。
被賊覊留者。
雖俱不能無罪。
但因留兵不多。
倉猝被難。
非昔年和通呼爾哈諾爾、臨陣被執者可比。
有自行投到。
及查出者。
俱着從寬免其治罪。
遣回京師。
○又谕曰、和碩特台吉諾爾布敦多克奏稱、伊父羅布藏車楞、從前久欲投誠。
因在噶爾丹策零時。
未獲率衆前來。
今年進兵。
班珠爾、又将伊屬下人等占據等語。
頃諾爾布敦多克之子鄂齊爾、赴熱河入觐。
加恩封賞。
令同噶勒藏多爾濟等。
赴軍前效力。
今諾爾布敦多克、會同薩喇勒、領兵擒拏阿睦爾撒納。
誠悃可嘉。
着施恩封諾爾布敦多克為公。
所有班珠爾占據伊舊日屬人。
着策楞查明。
即行給還。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策楞奏稱。
此時前往伊犁。
尚非急務。
大兵進發。
即向博羅搭拉。
迎赴薩喇勒、擒拏阿逆。
并将助惡人衆。
悉行剿滅等語。
所奏甚合機宜。
惟辦理助惡人等。
尚當示以區别。
如阿巴噶斯、哈丹、察衮、德濟特、敦多克曼集等。
固屬罪無可逭。
若巴特瑪車淩、額琳沁、二人。
甫從哈薩克前來。
且額琳沁素與阿逆積有讐隙。
或能協力擒賊。
更當格外寬宥。
至宰桑約蘇圖、年幼無知。
不過為賊所誘。
前曾降旨。
令将鄂勒哲依、哈薩克錫喇、尼瑪、約蘇圖、俱授為圖什墨勒内大臣。
今約蘇圖、已協同薩喇勒、前往擒拏逆賊。
着策楞即傳旨補授。
其巴特瑪車淩等。
亦着到日詳察情形。
奏聞請旨。
○又谕、據哈達哈奏稱、都噶爾屬人敦多克告稱、阿睦爾撒納、遣宰桑色克色烏勒木濟等。
将達什敦多布遊牧遷去。
伊獨逃出來歸等語。
達什敦多布、系獲罪被擒之人。
未經治罪。
授伊為侍衛。
又賞給副都統職銜。
遣往軍前效力。
如遇阿睦爾撒納、以兵力威逼。
不得已而協從。
尚屬可恕。
若僅遣人傳喚即行。
明系有心從賊。
即應重治其罪。
着策楞至伊犁查明确實。
伊果遷移他處。
随同阿逆行事。
着即将達什敦多布、拏解京師正法。
○又谕曰、齊木庫爾、自歸誠以來。
感戴朕恩。
實心效力。
豫将阿逆謀叛情形。
告知軍營大臣。
并率領輝特人衆内附。
誠悃可嘉。
是以施恩封為郡王。
今聞溘逝。
深堪憫恻。
着賞銀一千兩。
料理喪事。
并加恩将伊子車布登多爾濟、承襲郡王。
兼管輝特盟長事務。
伊年幼不能獨辦。
着授普爾普為副盟長。
協同管轄。
○又谕曰、齊木庫爾病故。
伊子車布登多爾濟年幼。
恐不能約束衆人。
而其部落。
自普爾普外。
亦更無人可用。
是以授車布登多爾濟為盟長。
即以普爾普為副。
協同辦事。
但普爾普不可深信。
若有妄行之處。
當示以節制。
着納木紮勒加意防範。
又不可少露形迹。
使其生疑。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瑚寶奏稱、建陽衛屯田荒瘠。
錢糧不敷。
軍丁辦運竭蹷。
每船裝米。
僅六百餘石。
較他幫為少。
請将甯太幫船一百隻内。
裁十隻。
糧米分加九十船内。
原領錢糧。
增給現運丁船。
從之。
○又議準、蘇州巡撫莊有恭奏稱、淮安關流均口。
地低水沖。
請移駐泾口地方。
照例收稅。
從之。
○兵部議準、四川總督開泰奏稱、四川泰甯協右營。
逼近曲曲鳥夷巢。
汛廣兵單。
請将該營所轄泥頭汛。
改歸左營。
即于左營存城兵内撥駐分防。
其右營所轄漢源街、富林汛、萬工堰、三汛内。
所屬管家山、龍洞營、藍家營、炒米岡、及岩門、二蠻山、馬鞍山、金紫岩、土門子、瓦落溝、等處。
均系要口。
請将原駐泥頭汛弁兵五十一員名。
分添漢源街、十名。
連該汛額兵。
共三十名。
交富林汛外委把總專管彈壓。
富林汛、十六名。
連該汛額兵。
共五十名。
令泥頭汛徹回把總管領。
除把總養廉四名外。
實兵四十六名。
本汛存十七名。
分設管家山十五名。
龍洞、藍家營、各六名。
炒米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