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萬工堰、二十名。
連該汛額兵。
共七十名。
仍令該汛把總管領。
除添把總養廉四名外。
實兵六十六名。
本汛存二十七名。
分設岩門二十名。
金紫岩、土門子、瓦落溝、各三名。
二蠻山、馬鞍山、各五名。
管家山、炒米崗、岩門、金紫岩、瓦落溝、土門子。
各應建營房望樓。
從之。
○工部議準、浙江巡撫周人骥奏稱、本年七月。
風潮較大。
海鹽、平湖、山陰、三縣石土塘堤。
間有沖損。
應請修葺。
從之。
○盛京戶部侍郎赫赫奏、盛京等處。
買房産田畝。
均請上稅。
得旨、盛京等處。
買房産有上稅者。
亦有不上稅者。
自應一體上稅。
至買田畝。
從無上稅之例。
遽令上稅。
于民不便。
但不與以執照。
日久不免争端。
嗣後買田畝着不必上稅。
但至稅務處遞呈領照。
其如何給照。
并查核定拟之處。
着交部議奏。
○補行乾隆十九年大計。
福建省。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廣西省。
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己未。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狹、甘、兩省各營。
購補摘缺馬匹。
奉旨令将軍、提、鎮、每月一次奏聞。
原欲其及時購備。
惟是驿站馬匹。
紛纭馳遞。
過費馬力。
恐于要務有誤。
請嗣後各将軍、提、鎮、每月買補馬數。
近狹省者。
令其報知狹撫。
近甘省者。
即令報臣。
每月俱由督撫核實詳奏。
得旨、是。
如所議速行。
○以中允裘曰修、為吏部右侍郎。
○以參革廣西太平府屬思陵土知州韋日昱子璋、襲職。
○赈給索倫、達呼爾、本年水災霜災打牲人等口糧有差。
○赈恤湖北潛江、沔陽、荊門、江陵、監利、荊左、等六州縣衛。
本年水災饑民。
并緩徵新舊錢糧。
○加赈兩淮徐渎、淮渎、興莊、臨洪、闆浦、中正、丁溪、劉莊、伍佑、草堰、小海、新興、等十二場。
本年水災竈戶有差。
○加赈山西岢岚州本年霜災饑民有差。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皇十三子永璟生。
○軍機大臣等議覆、福州将軍新柱奏、請定福州駐防兵丁事宜。
一、滿兵步甲四百名。
人口滋生。
錢糧不敷養贍。
應令八旗挑派二撥駐防時。
即于出派四百名内。
将人口衆多者。
挑閑散步甲百名往補。
一、出旗漢軍。
轉補綠營。
出缺甚少。
請将漢軍轉補綠營五百兵缺。
作二年辦理。
一千兵缺。
作四年辦理。
足數時。
奏請由京遣往。
一、滿兵甫駐。
安置未定。
兵丁應扣房價。
于出缺存貯銀内歸還。
歸完後。
再存公備用。
一切必需軍器。
官先為制造。
坐扣兵丁月糧。
餘俟四五年後。
各項扣完。
照例辦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辛酉。
谕、近有原品休緻年老之各部院司員。
均當差年久。
此内亦有出兵者。
雖不能辦理部院事務。
而旗務不無尚能辦理。
着加恩交該旗查明。
量能當差者。
照伊等品級。
或以壇廟官。
或以步營步軍校、等官補用。
其不能當差行走。
着照武職例。
曾經打仗者。
賞給整俸。
如無打仗、僅止出兵者。
賞給半俸。
包衣官員。
亦着照此辦理。
○壬戌。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明歲江省報捐生俊。
有願應試者。
必咨部換照。
方準入場。
往返動需經月。
恐阻士子觀光之念。
着照乾隆十六年浙省事例。
準以實收應南北鄉試。
其各省赴京報捐者。
亦着照此辦理。
○又谕、甘肅布政使明德。
現随黃廷桂、往肅辦理軍務。
所有該省稽察台站事務。
着派輔德管理。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定長奏摺。
由驿馳送。
朕意其有緊要不可緩之事。
及開閱。
不過報學臣李師中病故。
此等摺奏。
隻應照例赍送。
乃擅動驿馬。
勞擾郵站。
殊屬不知輕重。
着傳旨嚴行申饬。
○命刑部湖廣司員外郎眭朝棟、提督貴州學政。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策楞奏稱、現令玉保、車木楚克紮布、阿敏道等。
帶領兵丁一千一百名前進。
其餘弁兵。
策楞等随後繼進。
于初七日起程。
其厄魯特台吉。
惟唐古忒、諾海奇齊克等、數人前來。
餘皆未到等語。
今伊犁台吉宰桑等。
俱欲擒賊自效。
事機順應。
大兵自宜速進。
策楞等不俟厄魯特等兵到。
自行進發。
甚合機宜。
看來不必藉厄魯特兵力。
即可剿滅阿巴噶斯等助惡人衆。
惟在策楞等加意奮勉。
迅奏膚功。
至貝勒車木楚克紮布。
自去歲即在軍前效力。
近又同剿布庫努特。
頗着勞績。
公旺布多爾濟。
随伊父軍營行走。
始終不懈。
今并在哨探隊内行走。
實屬奮勉可嘉。
着加恩賞給車木楚克紮布三眼翎。
旺布多爾濟孔雀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