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交河縣民任宗成女任氏。
河南南陽縣民籍學孔妹籍氏。
○丙戌。
戶部議奏、八旗甲米。
定例粳、稄、粟米、三色勻放。
嗣因各倉所貯不齊。
每以粳稄互抵。
恐同時關領。
胥吏高下其手。
請嗣後務按本色挨年支放。
如該年何項米色不敷。
即以該倉次年所貯、按色照數支給。
查倉都統、禦史等封固。
俟該倉輪放次年米石時。
驗封開放。
毋庸粳稄抵給。
從之。
○綏遠城建威将軍富昌等奏、遵旨将另記檔案人等出旗為民。
請裁右衛後添兵五百四名。
以符三千額數。
惟官多兵少。
所有另記檔案之佐領二員、防禦一員、骁騎校十一員、食半俸骁騎校一員、九品筆帖式一員、應并裁。
得旨允行。
○丁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甘省一應軍需。
多于甘、涼、肅、等府州縣。
就近采辦。
雖一絲一粟。
悉皆取給公帑。
即挽運轉輸之事。
亦必計丁給值。
不以派累闾閻。
但此數郡小民。
急公趨事。
較之他屬。
倍覺勤苦出力。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将甘省之甘、涼、肅、等府州縣民戶、屯戶、及番民等、本年應徵各項錢糧米豆草束。
一概蠲免。
其有已經完納者。
按數扣出。
準作來年正供。
該督撫其督率各地方官實力奉行。
務俾邊郡小民。
均沾實惠。
如有不肖官吏。
以完作欠。
侵蝕中飽者。
察出即行嚴參治罪。
該部遵谕速行。
○以原任内閣學士窦光鼐、為左副都禦史。
仍赴浙江學政之任。
○赈甘肅臯蘭、金縣、靖遠、平涼、華亭、隆德、固原、鹽茶廳、環縣、平番、中衛、河州、渭源、靜甯、甯夏、甯朔、西甯、碾伯、高台、鎮原、等二十廳州縣。
乾隆二十年、霜雹被災貧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平和縣民朱赫妻杜氏。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駐防城守尉之設。
表率将弁。
整饬營伍。
是其專責。
近京地方。
如保定等處城守尉。
有護軍統領管轄。
其各省駐防。
有将軍都統者。
可以就近管轄。
不時督查巡閱。
惟河南、太原、兩處。
并無大員節制。
且與所轄之佐領。
官階體制。
不甚相懸。
一切稽查彈壓之處。
未免因循瞻顧。
嗣後着即歸于巡撫節制。
所有該員弁技勇及馬匹器械。
該撫随時察核。
分别奏聞。
其有懈馳不職。
弓馬生疎者。
即将該員弁據實參奏。
○又谕曰、劉德照妄造逆詞。
已經正法。
其弟劉德明、雖律應緣坐。
但既住居異縣。
訊不知情。
着從寬免死。
發往黑龍江。
給披甲人為奴。
至劉維周一犯。
既與逆犯傳授子平。
而聞其悖逆之詞。
容隐不首。
看來亦屬匪類。
僅予杖流。
不足示懲。
且此等莠民。
亦未便留之内地。
又緻滋事。
着一并發往黑龍江。
給披甲人為奴。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廷桂奏、達勒當阿處兵丁口糧。
尚可支給三月。
惟策楞處兵糧。
現在急須接濟等語。
策楞進兵。
不過先達勒當阿一月之期。
何以達勒當阿處。
尚有三月之糧。
而策楞處已需接濟。
領兵将帥。
果能與士卒同甘苦。
諸事加意整饬。
不獨糧糈一項。
不緻糜費。
何者不可得力。
策楞全不以為事。
一任兵丁耗用。
方至告匮。
今達勒當阿帶兵深入哈薩克。
自應接濟糧饷。
資其食用。
倘策楞以達勒當阿軍營尚有三月之糧。
将送往口糧。
盡留伊處。
則斷無是理。
着傳谕策楞、糧到之日。
先盡解達勒當阿處。
其餘着留伊軍營支給。
○又谕、據巴祿奏稱、散秩大臣輝特宰桑烏魯木、生擒逆賊唐古忒。
并剿滅伊屬人等。
烏魯木現已移至阿爾台地方等語。
烏魯木深感朕恩。
奮勉效力。
甚屬可嘉。
着傳谕舒明、阿蘭泰等、俟其移至阿爾台時。
傳旨獎谕。
賞銀一百兩。
酌量指與地方安插。
至陣亡之得木齊特古斯墨爾根哈什哈、及兵丁三十餘人。
亦屬可憫。
着交烏魯木、查明特古斯墨爾根哈什哈、如有子嗣。
仍授為得木齊。
并賞銀三十兩。
其陣亡兵丁三十餘名。
俱各賞銀十兩。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達什達瓦宰桑讷默庫、曼集、在富德軍營行走。
昨因其奮勉效力。
加恩授為三品總管。
乃不遵守法令。
私自逃回遊牧。
殊屬可惡。
若不從重治罪。
無以示懲。
着傳谕和起等、俟讷默庫、曼集、回至遊牧。
即行擒拏。
将伊不遵約束。
私自逃回情罪。
曉谕鄂齊爾、布林、托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