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班和卓等馬匹牲畜收獲已得三個月口糧毋庸急為接濟起解口糧。
達勒當阿所帶官兵。
尚有三月口糧可以用至七月底自巴裡坤所解口糧随後即可抵營以資接濟。
現今阿睦爾撒納已被哈薩克之人搶掠。
止帶有二三人逃竄達勒當阿等兵此際亦抵哈薩克疆界。
諒必即刻成功。
将此寄知黃廷桂其已經辦解軍營之馬匹口糧。
仍令起解。
其未過巴裡坤之馬匹牲畜。
俱令于巴裡坤左近好水草處牧放。
将口糧俱在巴裡坤備貯。
如有用處。
再行起解此際無庸趱辦起解。
将此曉谕策楞達勒當阿兆惠、阿裡衮知之。
○又谕、據舒明等奏噶勒雜特宰桑根敦、得木齊巴圖孟克率所屬九十餘戶投誠等語根敦等被烏梁海等劫掠。
率屬來歸。
甚屬可憫。
着加恩授根敦為佐領。
賞緞二疋。
暫與丹畢遊牧同居。
前聞噶勒雜特宰桑。
止哈薩克錫喇、都噶爾、特克勒德克等三人。
根敦或系宰桑子弟。
或系得木齊誤稱為宰桑。
均未可定。
今暫授為佐領。
俟詢明哈薩克錫喇等、具奏到日。
應授何職銜。
再降谕旨。
并着舒明傳谕根敦等、現在伊犁平定。
與内地無異。
伊等或歸故土。
或在此地遊牧。
悉從其便。
此時念伊等遠道前來。
複被烏梁海劫掠。
暫為休息。
再圖遷徙。
至奏請來京入觐。
現今天時暑熱。
根敦或尚未出痘。
且無庸令其前來。
至其所稱、途中遇劫之烏梁海等。
現在逃赴阿逆處等語。
着傳谕達勒當阿、哈達哈等沿途留心遇此等投赴阿逆之烏梁海等、即行剿滅并将為首之人。
拏解來京治罪。
○前署山東巡撫白鐘山疏報商河、濱州、利津、蒲台、泗水、滕縣、濟甯、汶上、蘭山、費縣、莒州、聊城、武城、安邱、等州縣。
乾隆十九年分、勸墾各項旱田地八十六頃二十六畝有奇。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圖勒炳阿查辦楊楷模一案。
殊屬過當。
楊楷模系一鄉愚無知之人。
本無足深究特以所稱造作謠言異術念咒情事。
關系風化不可不一為查訊。
是以差刑部司員、前往會同該撫查審。
如楊楷模所指楊大模等果有其人。
亦隻應着令地方官、密行訪察。
酌量事之有無輕重。
就事完結。
何必委員逐家搜查且并将供出之呂鬥南等一并解省根究。
尤屬拖累。
似此辦理。
豈不慮及贻害無辜。
張皇滋事耶。
着将此傳谕知之。
○癸卯。
谕、昨據戶部會同八旗議奏、另記檔案開戶人等出旗一事。
若将設法贖身作為公中開戶人等。
一體出旗。
似無區别。
請将伊等緣由。
分别查辦等語查旗人生齒漸繁。
又因身隸旗籍。
無由自謀生理。
朕特施恩格外。
準其出旗為民間有數人徼幸無甚關系。
原毋庸詳細根查。
且伊等年分深淺。
各有不同。
若交該參佐領逐一查考。
徒滋繁瑣。
或應令為民者。
因無力被阻。
實有情節之人。
反得徼幸出旗。
種種弊窦。
轉未得均沾朕恩矣。
此項作為公中開戶人等。
不必另行查辦。
即着出旗為民。
嗣後仍有設法贖身者。
再照例辦理。
可傳谕該部及八旗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哈達哈等奏、辦理烏梁海等、事已将竣。
惟首犯鄂木布、呼圖克、果勒卓輝等、尚不拏獲等語。
前哈達哈帶兵渡哈屯河時。
止令青滾雜蔔、車布登紮布等先行。
而伊獨逗遛河幹。
朕已降旨申饬。
哈達哈身為将軍。
理應身先士卒。
何故逡巡不前。
今辦理烏梁海事。
雖多所斬獲。
而首犯脫逃。
皆伊不能督率用命之故。
此時亦無庸深究。
着即将烏梁海辦畢。
速赴哈薩克。
緝拏逆賊。
毋得仍前玩誤。
舒赫德随同哈達哈辦事。
甚屬無益。
不必前赴哈薩克。
着即回至烏裡雅蘇台、辦理糧饷事務。
○又谕、據舒明等奏、車淩烏巴什、巴圖博羅特、及達瑪琳等屬人。
生計稍艱。
請旨賞赉等語。
車淩烏巴什等、遠移遊牧。
生計不能充裕。
前已加恩賞給耔種。
現在播種。
未屆收獲之期。
着再加恩賞米六百石。
分給接濟以示體恤。
○甲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外省鄉試同考官。
例于州縣内之科目出身者。
考試入簾。
然該督撫往往視為具文。
率以地方不甚緊要。
而辦事平常者充其選。
又或年力已近衰頹。
精神不能周到。
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