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竽其列。
夫衡文之柄。
雖專在主考。
而分房閱薦。
必須藻鑒精明。
方不緻有魚目之混。
且應試士子。
大省或數逾萬人。
主考官即搜查落卷。
又豈能遍閱無遺。
如分校之得以從容詳審乎。
今歲鄉試屆期。
所有各省同考官。
其令該督撫等、慎重遴選。
精加考試。
擇其年壯學優者。
共襄試事。
以副國家掄才大典。
鎖闱不過匝月。
本任即繁劇。
原有委員代理。
于地方亦何緻贻誤耶。
可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和起等将達什達瓦所屬宰桑讷默庫、曼集、烏達瑚們都等、帶兵擅回之處訊明。
複以伊等系新降之人。
未谙法律陳奏。
殊屬謬誤。
達什達瓦屬人。
歸誠以來。
疊施厚恩。
昨派赴軍前效力。
又與内地兵丁。
一體賞給制裝銀兩。
及讷默庫、曼集等、不遵法令。
擅自回至遊牧。
情罪甚屬可惡。
昨經和起等奏到、朕即降旨。
令将讷默庫、曼集等、正法。
其兵丁系聽從指揮。
加恩寬免。
所以不将兵丁一并治罪者。
特因伊等系新降之人。
故從寬典。
至宰桑乃領兵之人。
豈得曲從寬宥。
現在将伊等移住阿爾台安插。
若如此藐法誤公。
不示儆戒。
何以申明國憲。
和起等審訊既确。
而複為此陳奏。
其意惟恐讷默庫、曼集等正法後。
緻達什達瓦屬衆。
心懷疑貳。
妄生事端。
果有此情。
正當使知法律森嚴。
不容輕犯。
豈得苟且姑容。
以示怯懦。
料和起尚不至此。
此必出于錫特庫之意。
着傳旨申饬。
讷默庫、曼集、烏達瑚們都、仍着即行正法。
○直隸馬蘭鎮總兵圖爾禅奏、該鎮綠營兵缺。
例于漢軍閑散人等間配挑補。
類皆膂力平常。
不堪操練。
且有私逃回京者。
請暫停充補。
遇缺出。
即于漢軍及綠營兵内、擇步射可觀者補用。
得旨、圖爾禅所奏是。
即照所奏行。
着交泰甯鎮、亦照此辦理。
但圖爾禅所奏以前逃回人并如何辦理之處。
交八旗查奏。
○刑部議覆、江蘇巡撫莊有恭奏、子孫盜賣祀産義田。
請照盜砍墳園樹木計數加罪等語。
查祀産與墳茔有間。
請嗣後如有不肖子孫。
私将祀産投獻勢要。
及富室謀占風水。
知情受獻受買。
各至五十畝以上者。
均依捏賣墳山例、問發充軍。
不及前數者。
依盜賣官田律拟罪。
盜賣宗祠者。
應計間數一體辦理。
至盜賣義田。
又較祀産情罪稍輕。
應仍照原任内閣學士張照奏定例、依盜賣官田律。
止杖一百。
徒三年。
再請嗣後祀産義田。
令地方官示谕有力之家。
自行勒石報官存案。
即田數無幾。
亦須族黨自立議單公據。
為後有犯者定斷之憑。
倘無确據。
藉端生事者。
照誣告律治罪。
應載入例冊。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曲陽縣民李廷貴妻楊氏。
○乙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狹甘總督黃廷桂疏稱、酌定西甯、肅州、哈密、等處供應各款。
一、西甯、肅州、辦供青海、哈密、瓜州、等處緻祭、并頒诏人員。
應需鹽菜口糧騾頭等項。
向不畫一。
請照西甯進藏等次例、列為九等供支。
一、由京差往西甯各寺赍送布施人員。
亦請照緻祭頒诏例、畫一支給。
一、西、肅、兩路。
照看夷使貿易人員。
分别口内口外。
供支盤費騾頭等項。
如差派京員、照看貿易者。
按照知府、參将、等次一例支給。
一、派往青海辦理親王旗務人員。
系長處口外。
三年始行更換。
馬駝鍋帳。
設有不周。
體統攸關。
請照前議供支。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吳達善奏、請将甘省乾隆十年以後民欠錢糧草束番糧等項。
援恩诏酌免一摺。
前因甘、涼、肅、等府州縣辦理軍需。
較之他郡。
倍覺勤苦出力。
已降旨将該地方民戶、屯戶、及番民等。
本年應徵各項錢糧米豆草束。
一概蠲免。
是一歲應徵之賦。
盡行除豁。
為數已屬交多。
民力自可大為舒展。
不至有新舊并徵之困矣。
但免徵之旨。
惟指甘、涼、肅、三府而言。
此外或有承辦軍需之府。
亦未可知。
着該督撫、詳細查明奏聞。
或照吳達善此奏。
酌量加恩可耳。
着吳達善會同黃廷桂辦理可也。
○又谕、據阿敏道、三格奏稱、烏魯木台吉薩喇勒業經正法。
其妻孥仆人什物等。
亦俱查明。
伊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