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行安撫。
及每歲作何輸納貢賦事宜。
并着妥協辦理。
○署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江南淮徐河道孫廷钺、徐州府知府熊會玜、互揭短價勒派侵扣工程銀兩。
請革職審拟。
得旨、此案孫廷钺、熊會玜、互相揭禀。
顯系各有情弊。
非尋常營私可比。
且事關道府大員。
侵帑肥槖。
不得拘督參撫審之例。
将就辦理。
孫廷钺、熊會玜、舒超、沈錫鼎、楊性德、俱着革職拏問。
其通同舞弊侵冒帑項各情由。
及本内有名人犯。
交尹繼善、莊有恭、富勒赫、會同嚴審究拟具奏。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江陰縣民沈洪達妻府氏。
○己酉。
谕、據四川提督嶽鐘璜奏稱、重慶鎮标遊擊永明、辦理一切事務。
每多竭蹶。
即應奏明令其回旗當差。
仍又稱建武營遊擊。
地僻事簡。
錢糧有限。
尚易稽查。
永明年雖六旬。
精力尚健。
請以永明調補等語。
殊有委曲遷就之意。
朕令旗員外用武職。
原擇其人材可用。
弓馬娴習者。
俾以肄習兵丁。
整饬營伍。
若以不克勝任之人。
聽其依違戀缺。
将為官擇人之謂何。
且使旁觀相效。
無複鼓舞之心。
将騎射技勇。
漸緻懈弛。
于戎政甚有關系。
況伊等回旗。
尚可照舊當差。
不緻閑廢。
而在京旗員中。
堪稱外任者。
亦得及時效用。
于旗員既屬有益。
而戎行更無曠職之虞。
事理甚順。
嶽鐘璜見不及此。
假藉優容。
甚非所以愛惜旗員也。
永明着咨部引見。
俟朕酌量令其當差行走。
并将此谕各省督、撫、提、鎮、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尹繼善題參孫廷钺、熊會玜等、營私侵帑一摺。
已有旨令該督會同莊有恭、富勒赫、嚴審究拟矣。
該犯等、系道府大員。
互相揭禀。
其中情弊。
非尋常參處案件可比。
且南河經朕前番整頓之後。
實不意尚有通同分肥。
侵帑冒工。
竟至于此者。
其惡習锢蔽。
愍不畏法。
實國法所不容。
若不根究明白。
嚴加治罪。
何以懲貪示儆。
着傳谕尹繼善等、即速審拟。
定案奏聞。
毋得稽延時日。
其該犯家産應封查者。
即先行封查。
勿緻稍有隐匿寄頓。
尹繼善素有和事老人習氣。
前此審拟鄂樂舜一案。
已深負委任。
若于此案仍不逐一審出實情。
但各與以罪名。
将就朦胧。
希圖苟且了事。
朕必另降谕旨。
将該犯等提解京師。
特派大臣審究。
則該督更何顔見朕耶。
可将此傳谕知之。
○大學士等奏、會典告成。
請将纂修各官分别交部議叙。
得旨、纂修會典。
已逾數載。
複經展限兩次。
遲緩已甚。
且每次所進書内。
屢有序次舛錯。
行文纰缪之處。
必經朕逐條指示。
親加改正。
始克成書。
總裁官自無可議叙。
即纂修各員、給與議叙之處。
亦屬有忝。
其提調、收掌、繙譯、謄錄、供事等、照常辦事。
非職任分修者可比。
着交部照例議叙。
○原任定西将軍策楞等奏、請授達瓦、固英哈什哈等、為特楞古特宰桑。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喀喇河屯民傅瞎子妻郭氏。
○庚戌。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元城縣民高驢妻田氏。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富德奏、塔本集賽宰桑達什車淩、請帶伊所屬兵丁。
前往哈薩克。
朕已允其所請。
第恐達勒當阿、仍遵從前所降之旨。
不令厄魯特兵丁前往。
亦未可定。
塔本集賽遊牧。
距哈薩克甚近。
且伊等曾被哈薩克擄掠。
前進時必能奮往出力。
其别處厄魯特兵丁。
仍無庸派往。
○刑部等衙門議覆、湖北巡撫張若震疏稱、孝感縣民徐元會、故殺胞兄徐元亨。
應拟淩遲處死。
得旨、徐元會故殺胞兄徐元亨身死。
三法司拟以淩遲處死。
自是按律定罪。
但細閱案情。
徐元亨先執小刀。
伊父徐彭展、見而向奪。
即被帶傷左脅。
徐元會聞父聲喊。
始取刀奔出。
連戳緻斃。
既有此一線情節。
尚可稍為末減。
徐元會着改為斬決。
○以内閣學士莊存與、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編修鞠恺、為副考官。
禮部侍郎金德瑛、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陳筌、為副考官。
編修葉觀國、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侍講德保、為副考官。
○豁緩遠城屬渾津、黑河、等處莊頭積欠乾隆十八年、帶徵米一千八百石有奇。
卷之五百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