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勒椿、弟洪郭爾等、現在看守。
俟紮那噶爾布到時轉交等語。
此奏甚屬含糊。
薩喇勒系獲罪之人。
理應治罪。
其妻孥家産。
着遵旨賞給紮那噶爾布。
至伊兄弟并無罪犯。
不應一律辦理。
着傳谕兆惠、阿敏道、三格等、将鄂勒椿、洪郭爾、仍授為台吉。
其所屬戶口。
并着給還。
○又谕曰、朕前降旨、令策楞不必進兵哈薩克。
即回伊犁辦事。
恐伊自知獲罪難逭。
仍行前進。
亦未可定。
着傳谕達勒當阿、遇見策楞時。
取其将軍印信。
即行拏解來京。
所有副将軍印信。
交與兆惠佩用。
并将策楞種種謬誤。
拏解治罪之處。
曉谕哈薩克錫喇、尼瑪等知之。
○參贊大臣巴祿奏、拏獲賊黨阿巴噶斯、哈丹等、解送京師。
命賞恤在事官兵等有差。
○丁未。
谕、昨據策楞奏、庫本諾雅特台吉特古斯們都阿道齊、投至軍營。
訴稱阿巴噶斯、因伊弟至庫克烏魯木地方患病不能行走。
遂不與阿睦爾撒納同行。
潛往特古斯們都處居住。
現在嚴檄擒拏。
今據巴祿奏到、聞阿巴噶斯、藏匿博羅和哩雅地方。
即親率官兵。
一晝夜兼行倍道。
前至該處。
已拏獲阿巴噶斯、及伊弟哈丹、和津等語。
阿巴噶斯、首先附和阿逆。
助惡相濟。
為之羽翼。
後随同奔逸。
今乃率其兄弟三人。
潛歸伊遊牧地方。
觀此、則其窮蹙情形。
與阿逆衆叛親離。
毫無倚賴之狀。
昭然可見。
巴祿聞知阿巴噶斯所在。
即能帶領官兵。
踰山涉水。
星馳疾掩。
應時擒獲。
可見此等逋逃餘孽。
我官兵果能鼓勇窮追。
自必就獲。
而當阿逆逃竄之時。
距我軍營甚近。
乃玉保、策楞、妄生疑沮。
坐令遠揚。
由今日阿巴噶斯之就擒觀之。
則前日阿逆之兔脫。
豈不令人憤懑耶。
且如辦理額琳沁一事。
在策楞等、方且自以為功。
殊不知額琳沁挺身前赴軍營。
原有歸順之意。
若能善加撫馭令為前驅。
未必不為我用。
即不然。
則當速行剿取伊之辎重。
藉其牲隻之力。
前進捕賊。
乃一無計畫。
以緻額琳沁人衆。
疑畏徘徊。
任其四散。
僅得一老憊之額琳沁。
亦旋即病斃。
于事何濟。
又如辦理古爾班和卓則僅得其牲隻老弱。
而渠魁仍複竄逸。
伊等身任戎行。
種種乖謬贻誤如此。
罪将奚逭。
豈達勒當阿、巴祿、所将之兵皆勇夫。
所騎之馬皆肥壯。
所裹之糧皆足數。
而策楞身為将軍。
所有兵馬糧石。
反不如人耶。
巴祿及在事官兵。
辦理妥協。
甚屬可嘉。
已另降旨。
并将此宣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普慶等奏、台吉噶勒丹達爾紮、普爾普車淩等、初從準噶爾回至遊牧。
生計稍艱等語。
噶勒丹達爾紮等所屬戶口。
着加恩賞給口糧兩月。
以示體恤。
其普爾普車淩戶口。
請編為旗分佐領。
歸入旺沁紮布旗内事宜。
着普慶、舒明等、妥協辦理。
○又谕、據舒明等奏、上年剿滅包沁時。
逃人托果斯、及子特穆爾等、現俱投來。
請旨正法等語。
此等逃人。
理應治罪。
但現在畏罪來投。
尚可寬宥。
着免其正法。
賞給喀爾喀等為奴。
○戊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原任提督王郡、老成練達。
專阃多年。
前因老病乞休。
爰加恩晉秩賜俸以養餘年。
今聞在籍溘逝。
深為轸恻。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其遺摺内所請入籍唐縣之處。
着準其入籍。
○谕軍機大臣等、黃廷桂奏、辦解軍營口糧一摺。
系遵從前谕旨籌辦。
但早晚形勢不同。
所宜随時斟酌。
據該督等、連次運送口糧。
當已敷裕。
又現在阿巴噶斯、業據巴祿擒解來京。
而策楞辦理古爾班和卓。
所得牛羊牲畜。
為數亦多。
是此時軍營糧食。
現在充足。
逆賊窮蹙奔竄。
計當哈薩克不日擒獻。
不必徒費物力。
昨已傳谕該督、令其将已經運赴者。
照舊運送外。
所有未經運往軍營牛羊米面等。
着即留于巴裡坤。
毋須亟為起解。
該督辦送軍營口糧。
即着仍遵此旨行。
○又谕曰、哈達哈等奏、請速赴哈薩克。
其烏梁海脫逃之人。
未及追趕。
辦理尚知緩急。
已降旨準行。
第恐伊等接奉此旨。
遂将烏梁海事。
竟置不辦。
亦未可定。
着傳谕哈達哈等、俟擒獲阿逆後。
仍将隐匿及逃亡之烏梁海等。
盡行查辦。
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