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放。
實為妥協。
應如所議辦理。
又山西省兵饷。
向定按月支放。
今該撫請将新平等七營。
按委支給。
大同鎮中左等九營。
兩月一給。
亦應如所議。
至應扣截曠。
除按月領饷扣清外。
其按兩月一季支領者。
均令逐月清扣。
從之。
○刑部議覆、直隸按察使永甯奏稱、留養之案。
地方官每以被殺者之父母。
年止五十六十。
未合七十老字之義。
為兇犯聲請留養。
實屬遷就。
若孀婦獨子。
更為可憫。
應以現在情形為斷等語。
應如所奏。
通行各督撫、凡遇獨子殺人之案。
查明被殺者之父母。
别無子嗣。
不必計年老與否。
即照例治罪。
不準聲請留養。
又稱、殺人之犯。
因親老留養。
倘發落後又犯者。
無論罪名輕重。
照現犯按律科斷。
不得複請留養。
亦應如所奏。
着為定例。
行文直省督撫、并内外問刑衙門畫一辦理。
從之。
○鑲紅旗蒙古副都統雅爾呼達、年老休緻。
以德州城守尉常青、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公弘晥、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甲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所奏雨水情形一摺。
有宣、延、未種之地。
如于伏前普得透雨。
尚可布種<麻黍>子晚豆等語。
現據宣化總兵存泰奏稱、宣屬地方、于十五六日已得透雨。
該督十六日具奏時。
想尚未報到耳。
但該處雨澤。
現在究竟是否優沾。
足資布種。
着傳谕方觀承、即速查明奏聞。
尋奏、查宣郡于本月十五六日得雨。
據該道府禀報時。
尚未據各屬報到。
近據延慶州報稱、初十日得雨三四寸。
十四日又得雨四寸。
各鄉未種之地。
俱補種齊全。
其保安、懷來、懷安、三州縣内。
得雨不均。
尚有未能種齊之處。
萬全、西甯、兩處。
尤覺暵乾。
如十五六日均得透雨。
補種猶可及時。
得旨、覽奏俱悉。
○以鑲紅旗滿州副都統勒爾森、為鑲黃旗蒙古都統。
鑲藍旗蒙古副都統舒泰、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鑲黃旗滿洲副都統明安、正藍旗滿洲副都統滿泰、對調。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達勒當阿奏、自阿逆處逃出賊人巴朗、已解赴巴祿處。
令為向導。
擒拏阿巴噶斯等語。
現在阿巴噶斯等俱已擒獲。
巴朗着派員押解來京。
○丙辰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傳谕各省督撫、令将銅鉛船隻過境。
有無事故之處。
随時具摺奏聞。
乃各督撫不過将守風守凍有無逗遛之處。
循例奏報。
而沿途或有盜賣銅鉛等弊。
未能實力查察。
及至交官短少。
則往往挂批。
俟下屆補解。
稽延拖欠。
動逾歲月。
其遭風沉溺。
或以少報多。
虛捏取結諸弊。
皆所不免。
是則經過地方之督撫。
以隔省委員。
漫不經心所緻也。
現據拏獲解官家人、于未交局前盜賣銅觔一案。
通州密迩京師。
尚有骩法犯科者。
則他省途次。
更難謂其必無矣。
況解官餘銅餘鉛。
原許其售賣以濟民間之用。
至沿途射利透漏。
緻啟虧缺之漸。
則斷乎不可。
着再傳谕各省督撫、嗣後銅鉛過境。
務須嚴密稽查。
毋得視為具文。
玩忽從事。
可通行寄谕知之。
○又谕曰、舒明等奏、伯什阿噶什、宰桑賽音伯勒克等、帶領戶口來降。
伊等中途被哈薩克搶掠。
情形可憫。
着加恩賞賽音伯勒克、緞四端。
得木齊恩克、濟爾噶勒等、緞各二端。
現在伯什阿噶什、為哈薩克所逼。
未知逃避何處。
伊子博東齊、已領兵前往尋覓。
賽音伯勒克等、或即在此居住。
或前往會合博東齊。
俱聽其自便、并傳谕舒明等、詳察賽音伯勒克等情形。
如需酌量接濟。
奏聞請旨。
○調廣西布政使德福、為福建布政使。
以河南按察使葉存仁、為廣西布政使。
四川川東道宋邦綏、為河南按察使。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富森派往遷移達什達瓦屬人。
起程一月餘。
始抵巴裡坤。
任意遲延。
着交部嚴加議處。
錫特庫、乃駐劄巴裡坤辦事大員。
經富德将軍前私行逃回之宰桑讷默庫、曼集等、行文知會。
應即請旨正法。
乃遊移兩請。
經朕嚴加申饬。
降旨将讷默庫、曼集等正法。
以昭懲儆。
錫特庫辦理此事。
有意姑息。
亦着交部嚴察議奏。
○又谕曰、雅爾哈善等奏、吐魯番回人莽噶裡克。
貢獻馬匹。
請率伊弟額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