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賞罰。
乃國家憲典所必行。
達木巴紮布、系管理杜爾伯特遊牧人員。
縱令巴朗脫逃。
諱匿不報。
額琳沁多爾濟、監視阿逆來京。
明知其叛迹已露。
袖手旁觀。
緻令兔脫。
二人情罪斷難姑容。
然猶念伊等祖父不忍加之顯戮。
令其自盡。
此而曲為寬縱。
國法何在。
而青滾雜蔔、乃謂喀爾喀系青吉斯汗後裔。
向不治罪。
此語舛謬更甚。
如朕宗室中有犯刑章者。
朕又何嘗廢法耶。
至于稍知奮勉。
如巴雅爾什第、桑寨多爾濟、及車布登紮布等、則俱優封顯秩。
賜予便蕃。
青滾雜蔔、甯不聞之耶。
已交軍營大臣等、拏解青滾雜蔔、來京治罪。
本應除其屬衆。
削其封爵。
朕始終眷念伊祖。
不忍泯其勞績。
所有貝勒封爵。
仍施恩準令額琳沁之子旺布多爾濟、承襲。
朕辦理庶政。
一秉至公。
有功者予之厚恩。
犯法者斷無姑貸。
将此曉谕衆喀爾喀王公等知之。
○又谕軍機大臣等、親王成衮紮布、世受國恩。
深知感激。
伊聞青滾雜蔔、種種狂悖即移咨納木紮勒轉奏。
能念伊父額驸素日笃誠。
力圖報效。
深堪嘉予。
着賞荷包一對、以示優眷。
青滾雜蔔去歲進兵時。
迎合阿逆。
種種不法。
今又擅自徹兵。
複托言衆喀爾喀以用兵為累逞其詭詐。
喀爾喀等、深受國家厚恩。
斷不為伊煽惑。
已降旨詳悉曉谕。
青滾雜蔔應即拏解來京治罪。
朕已谕舒明、阿蘭泰等、會同親王成衮紮布、德沁紮布等、審機辦理。
青滾雜蔔、乃無足重輕之人。
第喀爾喀舊臣仆中有似此敗類。
不可不申明國憲。
成衮紮布等、務宜留心防範。
毋得洩漏。
此時如應速為擒治。
即會同衆喀爾喀王公等、領兵擒拏。
否則仍遵前旨。
俟哈達哈等回時。
再行辦理。
○參贊大臣富德奏、臣遣璊綽勒圖、紮什保、确探兩路大兵信息。
至濟爾瑪台地方。
遇定邊左副将軍哈達哈等、已渡額爾齊斯河。
即令臣等由阿勒圭前進會齊。
迅即帶兵前往。
俟遇哈達哈時會議。
将兵丁分隊進發。
聲息相通。
協擒逆賊。
再從前脫逃之唐古忒、至散秩大臣烏魯木遊牧内搶掠。
已為烏魯木所殺。
又擒獲與唐古忒同逃之索諾木達爾紮之子蒙固勒、讷默庫、二人。
系額琳沁之女所生。
并喇嘛羅布占三濟、亦系同額琳沁行走之人。
現在派員解至軍營。
報聞。
○庚寅。
旌表守正捐軀之陝西乾州民吳代夫妻司氏。
○辛卯。
吏部議奏、州縣監獄。
雖系吏目典史專管。
至州縣為有獄官。
亦有稽察之責。
從前例無處分。
請嗣後斬絞罪犯。
不加扭鎖、以緻自盡。
該管官應降一級調用者。
有獄官罰俸一年。
淩遲罪犯。
不加扭鎖、以緻自盡。
該管官應降二級調用者。
有獄官降一級留任。
從之。
○壬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車淩、車淩烏巴什等、自歸降以來。
感朕厚恩。
奮勉效力。
今移至額爾齊斯舊遊牧地方。
遣使請定輪班朝觐之期。
具見誠悃。
伊等遣使請安。
毋庸立定期限。
每年原應遣人來京領俸。
若于遣使請安之時。
支領俸饷。
事屬兩便。
至輪班朝觐一事。
杜爾伯特部落。
着分作三班。
每年輪值一班。
來京入觐。
即于明年為始。
應何處盟長、帶領王公台吉等來京。
交該盟長等、酌量定議具奏。
至伊等遷回舊遊牧後。
自需馬匹應用。
着施恩将從前領赴軍營、應交馬駝等項。
展限至戊寅年交還。
以示體恤。
再從前舒明等、奏請安插達什達瓦部落人衆、于和通鄂博、布勒罕察罕托輝地方。
原因卡内額克阿喇勒等處。
現有杜爾伯特人等居住。
是以如此籌辦。
今杜爾伯特人等、既經遷去。
所有達什達瓦人衆。
着即在額克阿喇勒地方遊牧。
○又谕曰、舒明等奏、沙喇布魯圖等卡。
所派和托輝特台吉兵丁。
聽從青滾雜蔔、私行棄卡潛回等語。
前因青滾雜蔔、雖私行徹兵。
尚無背叛形迹。
姑俟哈達哈等回時。
再行辦理、今其罪狀已着。
不容稍緩。
着傳谕舒明等、此時如哈達哈等已回。
即會同辦理。
否則即将現在駐劄兵丁。
酌量調遣。
會同親王成衮紮布、德沁紮布、桑寨多爾濟、及塔勒瑪善等、同至和托輝特遊牧。
即将青滾雜蔔、并伊妻子拏解來京。
其屬人内聽從指使人等。
俱着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