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尚遣人告知普慶等、自言其并未附賊。
飾詞狡詐。
罪不容誅。
着即照成衮紮布等所奏、俟進兵時。
一并擒拏治罪。
其現在遣人前來之各台吉等、着成衮紮布等登記。
俟事竣酌量加恩。
至紮薩克公多嶽特多爾濟、既無子嗣。
所有屬人現在需人約束。
伊弟敏丕木多爾濟、并未附和逆賊。
着将多嶽特多爾濟公爵、加恩即令敏丕木多爾濟承襲。
○又谕曰、成衮紮布等奏稱、管理塔密爾糧饷等事務之紮薩克台吉阿喇布坦等、行走奮勉等語。
台吉阿喇布坦、布達紮布、俱着賞戴孔雀翎。
其已經賞翎之協理台吉旺舒克、及其餘效力台吉官員等、俱着賞給緞疋。
兵丁等着賞給錢糧一月。
以示獎勵。
○丙午。
谕曰、副都統達松阿、不能管理台站。
着來京候旨。
永興、着加恩賞給副都統銜。
管理阿爾台軍台事務。
○定邊右副将軍兆惠等奏、籌辦伊犁屯種事宜。
明春先令回人一百名。
綠旗兵一百名。
指定地方耕種。
已奉谕旨準行。
俟秋收後。
再添派綠旗兵丁。
廣為墾種。
約可派兵一千名。
至防守地方。
應派索倫巴爾虎兵一千名。
吉林兵五百名。
察哈爾兵三百名。
滿洲兵二百名。
即将綠旗兵所獲。
及各部回人輸納貢賦。
給為糧饷。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等籌辦屯種事宜。
及派各處兵丁、駐劄伊犁。
俱屬妥協第念索倫兵丁。
連歲在軍營行走。
未便多留。
前降旨、令伊等于大兵徹回時、由北路回至遊牧。
今未知已抵何處。
即着兆惠咨詢達勒當阿等、索倫兵丁。
如尚未過額爾齊斯。
着揀選三百名、前往伊犁。
俟明年另行派出更替。
再哈甯阿、已帶領滿洲兵前往。
合計伊犁已有兵丁若幹。
俟兆惠查明奏到。
再由吉林察哈爾等兵丁内、揀選派往。
○又奏、據遣往回城副都統阿敏道報稱、現在領兵已抵綽魯克特赫地方。
俟宰桑錫克錫爾格、調遣各鄂拓克兵到時。
即行前進。
并稱中途接從前遣往回城侍衛托倫泰報文。
知托倫泰、上年已招降喀什噶爾回人。
正與葉爾羌回人交戰。
遇阿逆遣往人。
将伊等擒去。
後經布拉呢敦收留。
今年五月内。
霍集占到彼。
即将阿逆使人殺戮。
派人護送托倫泰前來。
惟将副将軍薩喇勒之兄特古斯、及同往之人厄魯特等、俱留彼處。
據霍集占等告稱、厄魯特等人不可信。
是以不令回軍營。
俟奉到谕旨遵行再厄魯特霍勒博斯、宰桑衛徵哈什哈、率領屬人六百戶。
現逃入回城等語。
臣等即密饬阿敏道現在托倫泰已回。
據所報回城地方。
并無事故。
毋庸多帶兵前往。
即令同錫克錫爾格、赴彼詳察情形。
如無抗違之意。
即将回人等加意安撫。
并約束帶往之厄魯特等、毋得肆行擾害。
所有回人應輸貢賦。
查明數目。
令其交納。
其應赴伊犁種地回人。
務于本年十二月内攜帶牛具。
前赴所指地方。
并令回人頭目。
親赴伊犁。
以備詢問。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等密饬阿敏道、前赴回城辦理事宜。
甚屬妥協。
即照所奏辦理。
托倫泰、着即令其來京。
至衛徵哈什哈帶領屬人、逃入回城。
系從前同古爾班和卓逃竄者。
此時如入回城。
毋庸查究。
俟收服回人後。
曉谕伊等擒獻首惡所有屬人即行賞給回人為奴。
如或藏匿别處。
兆惠等應留心防範。
并即派兵剿滅。
毋使滋生事端。
方為妥協
○以廣西右江鎮總兵陳廷桂、河南南陽鎮總兵王運洪、對調
○丁未。
賜巡哨漂溺之廣西右江鎮标把總武宏英、恤蔭
○鑄給廣西西隆州儒學、西林縣儒學钤記。
從巡撫鄂寶請也。
○戊申。
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回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刑部緩決官犯内遲維璧石鼐金诏、承修儲濟倉工程。
侵蝕冒銷。
論其情罪。
自應正法。
但系多年舊案。
屢次緩決。
着從寬免其監禁。
即行發往巴裡坤軍營。
交雅爾哈善、令其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覆吳拜等、審拟豐阿拉、戳死領催巴拉一案。
該犯以營求不遂。
辄敢殺死本管領催。
兇惡已極。
自當從重問拟。
乃吳拜等、僅照鬥毆例拟以絞候。
該部并不行駁正。
照議具題。
殊屬不合。
旗人彼此鬥毆緻斃。
秋審時尚入情實。
況以如此不法之徒。
非立置重辟。
何以懲儆惡習。
此本已發還另議。
鄂彌達、吳拜等、俱着傳旨申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