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曰、雅爾哈善等奏、公和通額默根、在軍前身故。
伊子瑪瑪、帶領三百五十餘戶。
現在輝特汗巴雅爾附近薩爾海地方居住等語。
和通額默根公爵。
着伊子瑪瑪承襲。
并準其在薩爾海居住。
貝勒諾爾布敦多布、既無子嗣。
着加恩令伊侄博爾和津、承襲貝勒。
博爾和津、尚在幼齡。
其遊牧事務。
暫交伊族人摩羅、及宰桑新登等經理。
沙克都爾曼濟、系該部盟長。
并着留心照看。
○禦史範棫士奏、順天鄉試。
向例南北皿字号。
分額取中。
所以使五省貢監、均勻入選。
不緻有偏枯之弊。
但南人冒捐北監入試者未除。
而本年鄉試為尤甚。
請嗣後嚴行禁止。
至本科已經中式、并前次各科中式者。
準其自首。
改歸本籍。
得旨、九卿議奏。
禦史陳慶升奏、本科鄉試。
南人冒順天籍學分。
由北貝中式者頗多。
其中變更姓名。
弊端百出。
本地廪生。
借此網利。
濫行保結。
請敕部通行直省。
凡冒順天籍中式、并已登仕版者。
勒限改歸本姓原籍。
嗣後該學政遇考試之期。
嚴行查辦。
以清籍貫。
得旨、此奏大有關乎人心風俗。
着大學士會同九卿、将範棫士條奏、一并詳議具奏。
尋議、請敕下順天府、示谕本科中式之舉人内有南人冒捐北監。
及冒入北貝者。
于填供時首明更正。
改歸原籍。
如不自首。
别經發覺。
照例斥革。
其進士及在京官員。
限一月内呈報吏部。
外任官員。
于文到日。
申明該督撫、咨部改歸原籍。
倘有逾限。
或被科道糾參。
或經督撫查出。
均斥革。
其冒籍未經中式之貢監生員。
令該學政府尹、饬地方官、及教官詳查。
勒限一年改正。
如奉行不力。
指名參處。
嗣後如再有南人冒捐北監、及冒入北貝者。
查出即斥革。
歲科考童生。
冒入大宛等縣者。
賄保之廪生、及申送之教官、審音收考之州縣。
俱參革議處。
從之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第魯巴、遣往西路軍營、協理台站事務。
着賞給三品職銜。
并銀一百兩。
即速馳驿前往。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庚戌。
谕曰、莽阿納、不勝都統之任。
其所遺歸化城都統員缺。
着巴祿補授。
巴祿所遺鑲紅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那親補授。
那親所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員缺。
着莽阿納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奏稱、阿桂自到軍營後。
辦理諸務。
甚屬盡心等語。
阿桂着授為參贊大臣。
同将軍成衮紮布、擒剿逆賊。
務宜加意奮勉。
以副委任。
○又谕、據兆惠等揀選應行補授默得齊宰桑等各員請旨。
默得齊宰桑員缺。
着鄂哲特補授。
伊克烏噜特宰桑員缺。
着錫克錫爾格調補。
卓托噜克宰桑員缺。
着圖布慎補授。
伊克巴爾達木特宰桑員缺。
着巴朗補授。
哈丹宰桑員缺。
着莽鼐調補。
○吏部議準、山東巡撫愛必達奏覆、查阙裡崇聖祠。
向由衍聖公、委曲阜縣世職知縣緻祭。
今改為世襲六品官。
應令專主崇聖祠祀事。
其俸祿歲支二十兩。
其官與執事官相同遇有缺出。
如系進士舉人。
遇原職輪班應選者。
聽其就選赴任。
其由貢生生員補授。
有願鄉試者。
令其一體鄉試。
從之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明德疏稱、介休、汾陽、二縣被水偏災。
先行撫恤。
從之
○又議準、黑龍江将軍綽勒多奏稱、黑龍江地方。
田禾被水之七百七十戶。
共需口糧、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八石八鬥零。
耔種糧、二千八百二十六石零。
動支借給。
從之。
○兵部議準、禦史興柱奏稱、八旗承辦事件。
向由該旗造冊。
咨送查旗禦史核題。
但正項應查之件。
多有遺漏。
請嗣後将收文行文原冊、及畫押稿案。
一并咨送。
按日注銷。
再各旗每月應收房租。
扣存津貼銀。
應交戶部俸饷駝馬銀。
官兵呈買官房地畝、勒限交價等項回批。
亦應一并查核。
至支放兵丁紅白賞項。
向無定限。
每緻耽延。
請嗣後該旗備用銀。
滿洲剩銀三百兩。
漢軍剩銀百兩。
即行文戶部。
限五日内領取存貯。
紅事、限三日放給。
白事、限一日放給。
如逾限不行支放。
準查旗禦史參奏。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太平縣民楊本茂養媳張氏。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卷之五百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