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往。
第阿逆狡詐百出。
倘遣人潛赴爾等遊牧。
詭計煽惑。
爾等即行擒獻。
毋令脫逃。
至沙克都爾曼濟、遣人奏稱、請于巴裡坤附近地方遊牧。
已谕知雅爾哈善等。
酌給口糧。
暫為安插。
俟明春賞給耔種。
赴廋集、額布齊布拉克等處耕種。
秋收後、再行回至原遊牧。
爾等仍善自謀生。
永享昇平之福。
朕有厚望焉。
○谕軍機大臣等、黃廷桂奏、請派滿洲兵二千名。
駐劄瓜州。
現在巴裡坤已設庫倫。
其從前派往兵丁一千名。
應行更替。
着即于派駐瓜州滿洲兵内。
先派一千名。
令往巴裡坤駐防。
其瓜州駐防兵一千名。
着照黃廷桂所奏。
俟戊寅年再行派往。
所有此次揀選派兵事宜。
着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派兵駐劄巴裡坤。
應設協領二。
佐領八。
防禦八。
骁騎校八。
筆帖式一。
俱由八旗應升人員内揀往。
其兵由八旗前鋒護軍披甲人内挑派。
于明年二月内起程。
沿途折給車輛口糧草乾銀。
悉照西安兵移駐涼州莊浪之例。
再官兵攜眷前往。
應酌給協領、佐領、整裝銀四十兩。
立産銀六十兩。
防禦、骁騎校、筆帖式、整裝銀三十兩。
立産銀五十兩。
兵、整裝銀二十兩。
立産銀三十兩。
其整裝銀、在京給發。
立産銀、俟抵巴裡坤支給。
巴裡坤現有駐兵房屋。
着黃廷桂派員修葺。
從之。
○又谕、巴裡坤駐劄滿洲兵一千名。
已經軍機大臣等、議奏派往。
其瓜州議設駐防兵丁。
既經黃廷桂奏請。
俟戊寅年移駐。
為期尚遠。
該處遠在邊外。
滿洲兵丁。
攜眷前往。
殊屬未便。
現在厄魯特等、前赴巴裡坤者甚多。
伊犁等處、尚有散處厄魯特人等。
若擇其年壯可任耕種者。
或一千名。
或數百名。
移駐瓜州。
伊等既獲養贍之資。
加以訓練。
更可收日後效力之用。
似無庸再派滿洲兵丁前往。
着傳谕黃廷桂、兆惠、雅爾哈善等。
商酌辦理。
○又谕、前曾傳谕。
令将仁和等七州縣、應行帶徵漕糧。
該督撫等、酌量緩至明年蠶收麥熟後完納。
并令具摺奏聞。
交部備案。
今朕已明降谕旨。
江浙俱行緩徵。
該督撫等應遵照辦理。
毋庸再行具奏。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知之。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
浙江紹興協。
原隸甯波定海鎮轄。
嗣于雍正七年、改隸黃岩鎮。
查自紹至黃。
陸路七百餘裡。
至甯僅水路一百餘裡。
現在杭、嘉、湖三協。
俱隸甯波提督轄。
由甯至杭。
必經紹協。
應即歸并提督管轄。
從之。
○禦史李绶奏、匿災擾民之巡撫周人骥。
革職不久。
仍以原官錄用。
不足示警。
得旨、此所奏是。
但朕實因一時無人。
故令周人骥署理。
且周人骥不過報災不實。
亦非竟匿災不報。
而李绶即據實直奏。
朕所嘉予。
周人骥仍着遵前旨行。
該部知道。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巴裡坤現派滿兵駐防。
應酌設屯田。
以省兵糧運費。
查該地頗宜青稞。
兼有南山雪消之水。
可資灌溉。
計布種一千石。
可收成九千石。
應豫開溝渠。
置犁铧農具二百五十副。
牛馬五六百頭。
并派甘、涼、肅、三處熟悉耕作兵五百名前往。
俟春融播種。
秋成後、悉令入城居住。
又可添壯軍容。
統照駐防例、三年一換。
得旨、具見留心。
如所議行。
○又奏、瓜州回人。
遷移魯克察克。
所遺成熟地二萬四百五十畝。
應就近募種。
按官四民六徵收。
存貯廳倉。
供支駐防滿兵口糧。
得旨、好。
如所議行。
○命協辦大學士尚書蔣溥、尚書傅森、總督尹繼善、在紫禁城内騎馬。
○丙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圓明園。
○定邊右副将軍兆惠等奏、前遣侍衛提奇圖等。
曉谕回部。
回至軍營。
據禀報回部情形。
布拉呢敦、似屬恭順。
霍集占、素不安分。
前曾黨同阿逆。
後畏懼大兵。
又襲擊阿逆。
以圖掩飾。
其人反覆無常。
今為布噜特擊敗。
始将屢次使人遣回。
此時不立定貢賦章程。
又并未遣人前來。
顯有背逆情狀。
臣即饬知阿敏道。
令與宰桑巴桑等。
公同商議。
迅速進兵。
綏靖阿克蘇、庫車地方。
今霍集占親來谒見。
其伊犁種地回人。
即照舊派撥前來。
倘稍抗拒。
即行剿滅。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等據遣往回部侍衛所告、布拉呢敦、霍集占等各情形。
即饬知阿敏道迅速進兵。
相機辦理。
甚合機宜。
第現在霍集占、遣使沙呢雅斯來京。
奏稱感激朕恩。
情甚誠笃。
霍集占雖未可深信。
然其遣使遠來。
明有畏懼天朝之意。
此時如已将霍集占拏獲。
或伊自行投至伊犁。
兆惠善為安撫。
仍派員解送來京。
若阿敏道駐兵在彼。
未即擒獲。
兆惠亦遣人至彼。
将伊遣使前來、奉旨準其投誠之處。
明白曉谕。
但令其将每年貢賦。
照數交納。
毋庸加以兵威。
辦理方為妥協。
其令回人前赴伊犁種地一節。
前已降旨停止。
着兆惠遵照辦理。
此次自葉爾羌回來之侍衛提奇圖。
目擊彼處情形。
着即馳驿來京。
以備詢問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井陉縣民李仲甫妻高氏。
守正被戕之山西代州民高文章妻樊氏。
○丁醜。
谕曰、納邁不勝副都統之任。
着在參領上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