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谕車淩等。
毋庸派兵前往。
○又谕、前經降旨黃廷桂。
着于停解馬内、再撥三千匹。
送至巴裡坤。
聽候調用。
今據黃廷桂奏、現已挑解馬三千匹。
部署停妥解往等語。
巴裡坤馬匹。
陸續送往伊犁。
所存無多。
自當更為豫備。
其内地各營調撥之後。
可以随時購補。
着再挑撥二三千匹。
從容送至巴裡坤軍營。
勿緻沿途疲瘦。
可傳谕黃廷桂知之。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張家口舊石堤。
正當水口之沖。
僅長十七丈五尺。
水掠堤尾而西。
直射堡城東面。
城下土岸。
寬才丈許。
時防沖刷。
應于舊石堤下、接築石堤十六丈。
西南斜向十四丈。
其末二丈、南北挑直。
此堤盡處。
水勢漸趨東南。
已于城村無礙。
又于水趨東山、複回向西之處。
南北挑引河一道。
計長八十丈。
即以所挑之土。
堆填東山根腳。
束水由引河直趨而下。
則水口石堤。
順水而非頂沖。
報聞。
○又奏、直屬合營、本年冬饷。
懇以一成搭放錢文。
再保定省、向于年底附請撥錢數千串。
發縣出易。
以平市價。
自遵旨疏通積錢以來。
遞年平減。
毋庸出易。
報聞。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寶蘇局現存局錢。
較上屆已屬有餘。
無庸加鑄。
所有奉旨截留江省銅鉛十萬斤。
應仍運京。
以濟戶工局鑄。
得旨、如所請行。
○欽差尚書劉統勳等奏、臣等親赴工次。
見霜降後、平地漫漲之水漸涸。
黃河正溜。
因閘壩堵閉。
日漸加增。
徐州城外河面。
寬抵兩岸。
水深處一丈有餘。
孫工已築一百十餘丈。
未築八十餘丈。
現辦料物。
随到随築。
約期十月中旬。
料物雲集。
即可克期竣事。
得旨、以速為要。
不然、則誤春耕矣。
○漕運總督張師載奏、臣往孫家集、查勘兩壩工程。
水勢尚屬平緩。
惟自黃林莊以下、至邳州之貓兒窩。
兩岸纖路。
現俱水淹。
亦間有微現殘缺者。
亟應修理。
其自黃林莊以上至濟甯。
系山東地界。
應聽河臣白鐘山酌辦。
再運河經黃水漫溢。
間有淤滞。
亦應挑浚。
統俟孫工竣後。
運河水勢消落。
臣飛咨河東江南河臣趱辦。
得旨、覽奏俱悉。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紅毛番船。
向收岙門。
忽自上年來浙。
臣遵旨與廣督楊應琚商辦。
現将徵收稅課及稽查事宜。
比較則例。
設立條約。
并嚴禁勾引夷商。
從中漁利。
得旨、浙省隻有較粵省重定稅例一法。
彼不期禁而自不來矣。
此非言利。
宜知之。
○湖廣總督碩色、湖北巡撫張若震奏、緝獲逆黨王士友。
系馬朝柱同夥。
雖訊未得受僞劄。
但吃符上名。
招人入夥。
複制軍器火藥。
實屬黨惡。
應照謀叛已行律。
拟斬立決枭示。
報聞。
○湖南按察使夔舒奏、本年楚南豐收。
應于存谷外、再加貯五十萬石。
第應買補者、已至九十餘萬石之多。
增買恐緻米價勝湧。
拟于本省捐監事例内。
略為變通。
俊秀捐監。
每名納谷一百八十石。
每谷一石。
作銀六錢。
适符部捐一百八兩之數。
其廪增附等生捐監。
俱按應捐銀數。
照每石六錢納谷。
統以收足五十萬石為止。
後仍照例報捐。
庶裕倉儲。
并免采買之繁。
得旨、谷不在倉則在民。
似亦不必過貯。
湖南或有缺額之處。
而亟于補足耶。
将此旨交陳宏謀。
聽其酌議。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南河督臣、現咨會山東河南撫臣。
代辦秫稭二千五百萬斤。
運往工次。
臣思現購遲緩。
不若先将曹單、曹儀、二廳歲搶料物八百萬斤借撥。
已饬遵照速行。
又恐河南代辦亦遲。
并劄饬河南管河道。
将儀考、商虞、二廳歲搶料物借撥。
加以江南現在發辦料物。
并各廳存貯舊料運送。
自可源源接濟。
得旨、如此不分彼此。
實可嘉也。
○山西巡撫明德奏、蒲州府西門外。
地近黃河。
舊有石堤一千三百餘丈。
迩年黃河勢漸東移。
伏秋水發時。
漫至堤根。
日漸殘缺。
共計三十三處。
積長五十三丈。
應動項購料。
俟春融修理。
報聞。
卷之五百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