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幹。
特派大臣會同兵部。
于渡黃十日前。
先至該處點驗。
應坐船官員人等。
由兵部給票。
數人共一船者彙給。
其船隻、緊要官員等在前行走。
餘俱在後。
若有承辦事件。
必應在前行走之處。
俱令臨時自行奏請。
再江南河道窄狹。
易于擁擠。
應交管理禦舟大臣、協同護軍統領等稽查。
其浙省馬匹船隻。
給票監放。
照江省一體辦理。
報聞。
○以拉林副都統舍圖肯、為青州将軍。
以三等侍衛國多歡、為拉林副都統。
調齊齊哈爾副都統盛保住、為青州副都統。
以原任吉林副都統松阿哩、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壬辰。
定磨勘試卷例。
谕、向例各省鄉試朱墨卷。
解送到部。
即派翰詹坊局以上、及京堂科道等。
公同磨勘。
所以慎重科場。
稽查弊窦。
典至重也。
其磨勘諸臣。
不過按數按省分派。
若不于卷面注明某官某人磨勘字樣。
以專責成。
則已經夾簽者。
尚知為某人摘出。
其未經夾簽者。
或不過虛應故事。
陽博寬厚之名。
陰省校閱之煩。
而盡心乃事者。
反不無觀望。
殊失磨勘本意。
此朕偶因問陳世倌磨勘事而思及者。
然不戒視成。
朕所不為。
着以下科為始。
磨勘諸卷。
俱于卷面填寫銜名。
俟該部彙卷後。
朕另派人、于每束内量取數卷。
特交大臣、再詳加校勘呈覽。
朕仍于此中複行抽閱。
如有草率從事者。
即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則磨勘各官、及特派大臣之是否詳慎。
均難逃朕之洞鑒矣。
着為例。
○又谕曰、程盛修奏、南巡接駕之在籍官員。
請限以品級。
并守制諸臣、停止接駕一摺。
所見非是。
朕稽古時巡。
省方問俗。
黃童白叟。
皆得歡迎道左。
共申愛戴。
其在籍大寮。
夙叨恩遇。
自當遂其觐光之願。
即小臣中疎遠罷斥者。
既曾沾一命。
亦何至禁阻、令不得與齊民齒。
此與朝儀之定等威以明體制。
固不同也。
雖此等接駕人員。
不無望恩幸澤之意。
然在朕自有權衡。
上次南巡時。
亦俱就其罷黜情罪。
酌量分别。
間有棄瑕錄用者。
餘或加恩複其原銜。
或降等給以頂帶。
未嘗概得濫邀異數。
此爾諸臣所共知共見。
試問有因接駕複用。
而劣迹仍前昭着。
殃及百姓者誰乎。
至于守制諸臣。
教孝作忠。
均關至性。
何曾降旨概令其必出迎銮。
然其中有将屆即吉之期。
或林墓之事已畢者。
而竟閉門不出。
于心自有所不安。
即如親老終養者。
自應不離親側。
然裡門咫尺。
而不令一展其葵向之誠乎。
且此等俱各揆時度理。
即不能來迎者。
原未嘗罪一人也。
程盛修既有此奏。
恐外間無識之徒。
或未免尚有拘牽之見。
可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又谕、向來八旗都統出差。
印鑰例應署理。
乃副都統出差員缺。
應如何署理之處。
并無定制。
請嗣後遇副都統二人俱經出差。
該部即将未經出差旗分之副都統職名。
及記名副都統人員。
一并開列。
奏請署理。
其一兩月随圍等項差使。
可不必奏署。
着為例。
○癸巳。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奏稱、大兵往擒青滾雜蔔。
暫令駐劄呼雅克圖地方。
俟調遣喀爾喀兵丁到日。
即行前進等語。
現在逆賊情形。
毋庸多調兵丁往剿。
且哈達哈等。
大兵徹回。
不日可以會合。
其喀爾喀兵丁。
着停止調遣。
第将伊等馬匹。
解赴軍營。
以供大兵乘騎。
方為合宜。
再烏梁海等、既未經遣兵助賊。
且深感朕恩。
願派兵二千名。
豫備調遣。
宰桑哈克圖、圖布慎等。
甚屬可嘉。
着賞給緞匹。
以示鼓勵。
所有烏梁海兵丁。
亦毋庸調遣。
俱令在各遊牧加意防守。
逆賊青滾雜蔔、屢次遣人煽惑烏梁海。
俟拏獲後。
并将屢次遣往之人。
一并擒拏治罪。
○又谕、前令巴蘭泰、赴車淩等遊牧傳谕。
自應輕騎速往。
乃攜帶多人。
自為擁護。
實屬怯懦。
着革去副都統職銜。
加恩授為理藩院郎中。
以觀後效。
前命車淩等、派兵剿滅烏梁海。
今烏梁海已經辦竣。
即着巴蘭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