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戌。
吏部議準、浙江巡撫楊廷璋奏稱、山陰縣之柯橋地方。
為水陸通衢。
需員彈壓。
查該縣白洋司巡檢。
地僻民淳。
無需專員。
請移駐兼管。
另建衙署。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衡水縣民彭知中妻王氏。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駐防哈密之甯夏鎮總兵李中楷病故。
已有旨令五福補授矣。
至哈密駐防一事。
朕意伊犁久經平定。
巴裡坤現有将軍。
安西複有提督。
聲勢已屬聯絡。
似可不必複設駐防大員。
可否即行裁徹。
抑或派員留駐。
俟軍務竣後。
改設副參之處。
正拟降旨詢問黃廷桂。
令其酌量辦理。
今據黃廷桂奏稱、哈密地方。
距巴裡坤軍營較近。
議将安西提督、移駐哈密。
其現在防鎮印務。
委沙州協副将祖雲龍署理等語。
此奏适合朕意。
安西提督、移駐哈密一摺。
已批令大學士、議政大臣、會議具奏。
所有哈密現在駐防事務。
即令祖雲龍在彼辦理。
竟勿庸另行簡派矣。
可傳谕黃廷桂知之。
○庚子。
吏部議準、四川總督開泰奏稱、重慶府巴縣。
附府事繁。
所轄缙雲山嶺以西之祥直二鄉。
共十二甲。
接壤璧山縣。
應分歸管轄。
歲科考文武童生。
即赴璧山應試。
其嘉陵江以北之義禮二鄉、并仁鄉等二十六甲。
分歸江北鎮同知管轄。
并改重慶府司獄、為江北鎮同知照磨。
衙署以司獄舊署移建。
文武童生。
仍歸巴縣考試。
其江北鎮同知、璧山縣知縣、并改設之照磨。
俱歸部選。
從之。
○辛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更定鄉會試三場篇目、并會試一體磨勘例。
谕、鄉試磨勘一事。
前已有旨、令于下科為始。
将來詳加覆勘。
自不緻視為具文。
惟是三場試藝。
篇幅繁多。
士子風檐寸晷中。
檢點偶疎。
辄幹指摘。
其以磨勘獲咎者。
轉得有所藉口。
且設科立法程材。
無取繁文虛飾。
今士子論表判策。
不過雷同剿說。
而閱卷者亦止以書藝為重。
即經文已不甚留意。
衡文取士之謂何。
此甚無謂也。
三場試以書藝經文。
足觇素養。
繼之五策。
更可考其抱負之淺深。
又何庸連篇累牍為耶。
嗣後鄉試第一場。
止試以書文三篇。
第二場。
經文四篇。
第三場。
策五道。
其論、表、判、概行删省。
至會試、則既已名列賢書。
且将拔其尤者。
備明廷制作之選。
淹長爾雅。
斯為通材。
其第二場、經文之外。
加試表文一道。
即以明春會試為始。
鄉試以己卯科為始。
着為例。
如此、則士子闱中。
不得複诿之于日力不給。
而主試者亦可從容盡心詳校。
無魚目碔砆之混。
且鄉試第二場。
止經文四篇。
斯潦草完篇者。
當在所黜。
專經之士。
得抒夙學。
而淺陋者亦知所奮勵。
去浮文而求實效。
期足稱國家賓興大典。
可傳谕該部遵行。
再向來會試。
例不磨勘。
未足昭慎重。
亦着寬至庚辰春榜後。
奏請一體派員磨勘。
○谕軍機大臣等、馬廠地畝。
前已有旨、令侍郎吉慶、劉綸、會同方觀承、查勘具奏。
此項地畝。
清查升科。
該百姓等、得以永遠為業。
原屬便民之事。
但伊等私墾已久。
地方各官。
規避失察處分。
而墾戶人等。
又恐将來一經報出。
緻幹私墾之罪。
或轉緻互相欺隐。
以緻不能徹底清厘。
着傳谕方觀承、曉谕各該地方官。
及墾戶人等。
所有從前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