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私墾之處。
一概免其追究。
但須據實稽查報出。
毋使稍有隐漏。
若此番清查之後。
尚有隐匿不報者。
則地方官不得辭其咎矣。
将此傳谕該督方觀承知之。
尋奏、天津等十三州縣馬廠地。
悉系官荒。
應行招墾。
從前民間惑于王公馬廠之說。
恐一經認墾。
即成王公當差佃戶。
每多隐匿不報。
今春旨私墾及失察之咎。
概免追究。
臣已明白曉谕。
照例報糧。
即可守為世業。
雖至愚亦不肯隐匿幹罪。
報聞。
○又谕、青州将軍、副都統、俱緣事降革。
新授将軍、副都統、一時不能到任。
着公那木圖、馳驿前往青州。
于舍圖肯未到任之前。
暫行署理将軍印務。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達什達瓦所屬人等。
自巴裡坤移駐鄂爾坤。
時屆天寒。
生計不免稍窘。
着加恩賞給口糧三個月。
以示體恤。
現據富森奏、請派章京筆帖式等。
協同照看達什達瓦屬人遊牧事務。
着派筆帖式一員。
領催一名。
馳驿前往。
○戶部議奏、旗人有将康熙年間賣出之産。
捏稱為典。
圖利控贖者。
總因年遠。
兩造俱非經手之人。
中證又皆無存。
一稱為典。
一稱為買。
甚至價值多寡互異。
即以契為憑。
雍正元年以前。
俱系白契。
真僞難辨。
竊思康熙年間典賣房地。
至今多則八九十年。
少亦三四十年。
賣者固無回贖之理。
即典者亦輾轉出售。
難以根尋。
應将八旗地畝、凡典賣于民者。
仍彙入民典旗地案内辦理。
其在康熙年間典賣者。
概不準贖。
嗣後凡契典房地。
俱報明各該佐領。
将價銀并載旗檔。
回贖時、仍報明銷檔。
以杜訟端。
從之。
○參贊大臣哈達哈奏、臣奉命随同副将軍成衮紮布、擒拏青滾雜蔔。
今徹兵至額爾齊斯地方。
複經成衮紮布、調車布登紮布、至克木克木齊克地方。
會同舒明堵截。
臣随派索倫喀爾喀兵七百名。
交車布登紮布前往。
餘兵五百名。
臣即帶領赴成衮紮布處。
聽候調遣。
再此次徹回喀爾喀王公紮薩克内。
派貝勒納木紮勒車蘇隆、公車登薩木丕勒、同副都統紮勒杭阿、鄂博什、管轄後隊兵前來。
其親王巴雅爾什第、貝勒沙克都爾紮布、貝子達爾紮、三達克多爾濟、公恭格敦丹、三都布多爾濟、紮薩克根敦等。
俱請同往擒賊。
以圖報效。
臣現帶領同行。
報聞。
○癸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雅爾哈善等奏稱、沙克都爾曼濟、拏解偷竊馬匹厄魯特特穆爾、得默爾等。
至巴裡坤。
請旨即行正法等語。
厄魯特等搶奪成風。
不可不嚴加懲創。
特穆爾、得默爾等。
即照所請正法。
并着傳谕沙克都爾曼濟。
伊拏獲所屬竊盜人等。
原可自行辦理。
今解送巴裡坤。
請旨辦理。
甚屬恭順。
伊屬人衆多。
必須嚴行禁止。
嗣後如有此等搶奪為匪之人。
聽伊自行查辦。
毋庸解送巴裡坤。
○又谕、前經降旨、令雅爾哈善派厄魯特兵一千名。
駐防瓜州。
此次厄魯特都爾圖畢克等。
着暫留巴裡坤。
俟明年春間。
派入駐防瓜州兵内遣往。
○甲辰。
吏部議準、升任山東巡撫愛必達奏稱、滕縣南三社地方。
前經撫臣楊應琚奏準、以該縣丞移駐。
并兼管南鄉十九一保。
今查南三社地方。
南北六十餘裡。
東西四十裡内惟二十二保之杜安集。
為各社适中之地應令該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