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照該籍民人例、一體辦理。
從之。
○吏部議覆、安徽巡撫高晉奏稱、定例越獄重犯。
四個月限滿。
始行查參疎防。
有獄官例止革職留任。
遇有庸劣因循。
重犯遠揚。
接任更難弋獲。
請嗣後除軍流越獄。
仍照例扣限查參。
如斬絞重犯越獄。
即時查參疎縱職名。
不必仍依定限應如所請。
至請将該管州縣離任協緝之處。
誠恐緝捕重責。
專诿接任。
處分甚輕。
未必實心實力。
于事無益應毋庸議。
從之
○巡視南城吏科給事中塘古泰等參奏、吏目盛朝臣、濫差縱役。
因拘休緻禦史叢洞家人張三、而誤拘叢洞。
請照溺職革任。
得旨唐古泰參奏吏目盛朝臣革職一摺。
殊屬太過。
吏目有地方之責。
互毆喊禀。
職所當問。
其舍張三而誤拘休緻禦史叢洞。
則差役混拏之咎。
該吏目固不及知。
既經問明即行送回此不過佥差不慎之處分耳何至遽請革職。
在塘古泰等、因叢洞亦系原任禦史。
誤被屈辱遂将吏目參革以為同官吐氣甚屬不合此案盛朝臣不必革職。
着交部按例察議具奏。
塘古泰陳作梅、并着交部察議
○癸酉。
孝康章皇後忌辰遣官祭孝陵
○刑部奏、此次巡幸江浙現在軍流以下人犯蒙恩各予減等惟是情罪輕重有分辦理應稍為區别如應發遣黑龍江甯古塔及内遣雲貴川廣者。
自應一體援減此外情罪較重者。
俱不準減等。
至已發遣軍流。
計程限尚未到配。
準其會赦減等至江浙之人。
在别省犯案。
遞回原籍。
追贓佥配者。
計其犯事在恩旨以前。
亦應推廣皇仁。
準減等發落。
其外省犯事。
遞發江浙軍流。
均不在減等之列。
報聞。
○是日、駐跸高旻寺行宮。
翼日如之
○甲戌。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江南大小官員等食。
○乙亥。
上祭江神。
奉皇太後渡江。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金山寺行宮。
○丙子。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沿途進獻詩賦書畫人員。
進一冊者賞緞一疋。
進二冊者賞緞二疋。
其進萬壽生生圖之羅學旦。
及進蘇詩補注之查開。
各賞緞四疋。
○又谕曰、莊有恭于朱<日冉>一案。
擅入擅出。
現又有張谷孫等罰銀之事。
種種荒謬。
顯有别情。
是以革職拏問。
并命成林、三寶、前往查其往來字迹。
此旨于正月十七日發閣。
成林等亦即于是日起程。
乃尹繼善一得拏問之旨。
即限行六百裡。
令沿途知府将莊有恭看守。
在成林等之奉差。
尹繼善即或不知。
而巡撫大員。
豈沿途知府所當看守若雲奉旨拏問。
當專委托恩多、托庸、杜官德、中一人前往。
嚴加搜查字迹。
防範串供。
即愛必達亦何不可往者。
是名為看守從嚴。
而實密露風聲。
使得豫為之計耳。
尹繼善乃敢于朕前試此等伎倆。
豈能行耶。
尹繼善、愛必達、俱着交部嚴察議奏。
○是日、禦舟駐跸方渎橋。
○丁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朕奉皇太後銮輿。
再臨江浙。
巡省所至。
惠澤頻頒。
而優老引年。
加恩尤渥。
其江甯、京口、杭州、乍浦、等駐防旗人男婦年七十以上者。
亦着照從前恩诏例。
一體賞赉。
以昭慶典。
○又谕、現在随同護軍營當差杭州協領。
着賞緞四疋。
防禦以上等官。
各賞緞三疋。
骁騎校兵丁人等。
俱着賞給一月半錢糧。
沿途坐台江甯、京口、杭州、乍浦、協領參領着各賞緞三疋。
防禦以上等官。
各賞緞二疋。
骁騎校兵丁人等。
着賞給一月錢糧。
○戶部議準、前署狹西巡撫盧焯疏稱、鹹甯縣更名項下水碾碾房。
因乾隆二十年秋雨連綿。
被水沖坍歲輸額課應請豁除。
從之。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前撫臣盧焯奏請定邊等七州縣。
準外省商賈投捐本色。
以實倉儲。
查定邊、靖邊榆林、懷遠、府谷神木、葭州、七州縣。
近接鄂爾多斯。
一片沙碛地鮮可耕。
所種谷穈。
非旱即霜。
且延綏鎮兵駐劄榆林東西兩協。
遇災需赈。
是沿邊州縣積貯。
不但有裨民食。
兼濟軍糈。
連年軍行往來。
加以二十年秋禾被災。
口外亦複歉收。
疊蒙恩借給蠲緩。
動用既多。
懸欠不少。
現在七州縣額貯。
大半懸缺。
榆林駐兵重地。
存谷止六千餘石。
欲采買于本地。
則出谷無幾。
欲藉捐監。
則本境報捐甚少。
惟山陝民人每年出口租種蒙古地畝。
秋收獲糧最多。
請照盧焯所奏。
許外省商賈。
于七州縣報捐。
其谷買自口外種地之人。
于本地民食無礙。
而邊儲可以有備。
且思沿邊積貯。
多多益善。
并請于每處定額之外。
再各捐谷五萬石。
粟穈米麥豆兼收。
捐足即停。
其捐谷分為額外儲蓄之糧。
另款存貯。
遇赈則作正開銷。
遇粜則價解司庫。
又盧焯請減定靖二縣捐谷。
與榆林等縣畫一。
查從前原定谷數。
系按各府糧價題定。
七州縣糧價。
亦随時長落。
應請照舊報捐。
無庸議減。
倘二縣報捐者少。
俟榆林等縣捐停。
統歸定、靖。
二縣報捐。
亦可先後捐足得旨、着照所請行。
○頒給福建台灣北路副将傳敕。
從總督喀爾吉善請也。
○是日、禦舟駐跸葉家村。
卷之五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