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
今據永興查出。
自十七年以來倒斃如許之多。
則明系前任副都統達松阿平時疎懈因循。
不以公事為重所緻。
此項應賠馬六千四百餘匹之内。
着落達松阿賠補一千匹。
其餘應賠之馬。
着照永興所奏。
賞限二年。
着落班第等陸續賠補。
其隐匿未經呈報之署總管班第、薩木坦、委翼長恭峨、伊特根、額琳沁。
該牧長牧副等。
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唐喀祿等奏稱、喀爾哈地方。
現有紮哈沁、特楞古特、奇爾吉斯、烏爾罕濟蘭、及輝特存留人衆。
約計萬人。
此等均非善類。
日久不免滋事。
請将紮哈沁人等。
令在卡内居住。
特楞古特、奇爾吉斯、烏爾罕濟蘭人等。
賞給東三省官兵為奴。
其上年輝特部落遷移時。
存留七百餘人。
詢問車布登多爾濟、普爾普等。
如不願歸并同居并照例分賞為奴等語。
唐喀祿等所奏甚是。
但不應将輝特存留人衆。
更向車布登多爾濟等詢問方行分賞。
現在輝特人等。
形迹可疑。
其應行辦理之處。
已降旨令伊等悉心查察。
此時車布登多爾濟、普爾普等。
如稍有疑。
應即先行剿滅。
并将其所留人等。
一并酌辦。
若未辦伊等、而先辦其所留人衆。
恐伊等轉藉為口實。
再紮哈沁人等。
此時并無别情。
暫令遷至卡内居住。
事屬可行。
至特楞古特、奇爾吉斯、烏爾罕濟蘭人等。
着即照古爾班和卓屬人之例。
一體賞給索倫官兵為奴。
其應如何遣往之處。
會同車布登紮布酌量辦理。
○又谕、從前自軍營回京大臣奏、據紮勒杭阿告稱、哈達哈于剿滅古爾班和卓時。
收獲賊人珍珠等物。
朕以其言無據饬令密查。
今據舒赫德查奏、哈達哈并無其事。
明系紮勒杭阿與哈達哈素不相能。
故為此傾陷之計。
朕辦理諸務。
一本至公。
豈肯以一空言而即治人之罪。
且哈達哈之罪。
并不在此。
伊身為将軍。
帶領大兵。
任意遲延。
以緻阿布赉脫逃是其罪有應得。
紮勒杭阿不以此具奏。
而反以全無影響之事。
有意傾軋。
此風斷不可長。
紮勒杭阿着革職。
在粘杆處行走。
朕簡用大臣寄以阃外重任。
原期同心協力。
共奏膚功果有應行參奏之事。
自當據實陳奏、若彼此相傾全不以國事為重。
辜恩溺職。
斷難姑容。
着傳谕軍營大臣等知之。
○是日、駐跸金山寺行宮。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大兵前進賊衆諒無不知。
厄魯特等勢窮力竭必竄入哈薩克境内惟是大兵徹回後。
伊等仍複占據巢穴。
終非一勞永逸之計。
着即于進兵時。
召募回人墾種地畝。
并将帶往綠旗兵丁派令耕種。
不特秋成之後。
可資軍食。
且使賊人無可歸之路。
哈薩克勢不能久資養贍必至自相戕賊。
庶可以永絕根株。
着傳谕成衮紮布兆惠、舒赫德等。
将作何派令耕種。
及防守額林哈畢爾噶一帶地方、堵禦賊人之處。
公同酌議。
一面奏聞。
一面即領兵前往。
○又谕、齊木齊格特人等。
系喀爾喀車臣汗部落所屬。
因伊等肆行搶掠。
派兵查辦今據納木紮勒奏稱、齊木齊格特人等。
俱因懼罪。
逃往呼倫貝爾地方。
彼處系黑龍江将軍所轄。
着傳谕綽勒多等。
務即遣兵查拏。
将賊首解送京師治罪。
其情罪較重者。
即在彼處正法。
餘具賞給索倫、巴爾虎等為奴。
斷不得少事姑息。
再呼倫貝爾地方人内。
或有賊等戚屬、私行藏留者。
并着嚴切曉谕。
責令擒獻。
倘敢容隐查出一并從重治罪。
○刑部奏、參革湖南布政使楊灏。
于買補常平倉谷價。
侵蝕入已。
應依律議斬監候。
雖已交納贓銀。
不準減等。
從之
○是日、駐跸龍潭行宮
卷之五百三十四